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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企業改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導讀: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審計在我國是壹個新概念,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企業改制的發展而產生的。所謂企業轉型,就是把全資國企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改制的核心環節是改制企業資產的評估和確定,企業改制過程審計是保證改制企業資產安全的壹種監控手段。

重組是國有企業走出困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改制全面展開,改制後的大多數企業生產經營趨於正常化、規範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改制也暴露出壹些需要完善和規範的問題。這裏就企業改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希望在今後的工作中能夠避免和借鑒。

第壹,企業改制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改制企業資產評估不規範,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企業只重視對不動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評估,而對商標、專利、商號、企業名稱等無形資產不進行評估或評估不足。有意從事企業改制的人,往往為了降低購買股權的成本,試圖將企業多年積累的無形資產從企業總資產中剔除,從而侵占國有資產,將其歸為現有資產。為了盡快盤活企業資產,黨委政府不評估或低估無形資產的情況也很普遍。而且對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無形資產價值的資質和能力,做出準確的無形資產評估,缺乏應有的監管。同時,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機獲利,虛增債務或虛減資產,通過拉關系、托人,想盡辦法降低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這也是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壹。

(二)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產權交易往往不進行公開招標拍賣,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多采用行政手段,通過與有意從事企業改制的經營者協商轉讓、零轉讓等方式實現企業改制;國有股未經批準出售,《國有資產出售法》明確規定,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後方可出售。但現實中,很多企業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出售國有資產,出售程序嚴重違法,最終導致暗箱操作,未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此外,在實踐中,大多數重組企業都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務遠大於資產,這就給了從事重組的經營者壹些機會,讓他們不用付出壹分錢,就可以用債務抵消所購買企業資產的價值,從而大大受益。此外,企業改制中原企業舊賬未清理,現實中仍有大量存在債權人及其能力,不存在債權人或財產繼承人不認真核實死賬、壞賬的情況。盲目抵消企業債務,必然導致大量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向個人,最終將極大損害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3)企業改制缺乏機制約束,逃漏債務現象依然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的體制改革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齊頭並進,沒有統壹的領導和監督機構。開展的企業改制工作與政府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房產、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脫節。,使得這些董事和職能部門無法參與企業改制工作。特別是在原企業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落實的情況下,強制註銷登記。新企業雖然接收了資產,但不承擔責任,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償還,債權實際中止,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另外,行政部門著眼於地方利益保護,在企業改制中低估、低估國有、集體資產,虛增債務?視而不見?。企業改制還可能導致債務轉移到沒有履行能力的部門,使改制企業輕裝上陣,侵害債權人利益。這叫重組,其實是逃廢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還有壹種情況是大股東玩?空手道?把國有資產據為己有。其基本做法是以企業的資產為擔保,向銀行貸款購買股份,然後成為企業的大股東。通過這種手段,企業被收購,獲得了巨大的利益。大多數情況下,改制企業的職工並不會實際出資購買企業資產,組建有限責任公司的現象,而是會用企業所欠的工資來抵消企業資產。這表面上看似公平合理,實際上卻是壹種逃避債務的方式。這樣壹來,本企業員工的權益將得到保護,而原有的企業責任財產將會喪失。

(D)由於結構調整,工資構成是單要素工資,工資的合理要素被破壞。

勞動者的工資由多種分配因素決定,體現了科學合理的分配方式,包含了勞動者解決自身生存、贍養父母、教育子女的費用。企業改制前,工人工資仍按規定內容發放。但是,企業改制後,壹些企業的負責人錯誤地認為政府控制不了改制企業,工人的工資由企業自己決定,於是自行制定工資標準:管理人員工資標準高,工人單苦力工資標準低,很多單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的隨意增加計件工作增加勞動強度,變相延長工作時間,有的取消工齡津貼等勞動者必要的福利待遇,有的規定每月出勤時間在25天以上,侵犯了職工的合法休息權和加班待遇。這些規定嚴重損害了正當的工資組成部分,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特別是為企業創辦做出多年貢獻的老工人。企業改制後,顯然不能再因為年齡大而從事與年齡不符的崗位,只能量力而行。所以按照企業不合理的工資標準,這些老工人只能拿到簡單微薄的工資,難以承擔基本的家庭責任。這樣的工資標準在改制企業中普遍存在,已經足以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穩定。

(五)法院審理改制企業案件適用法律存在諸多困難。

由於企業改制的過程相當復雜繁瑣,不可能面面俱到,廣大法官對改制案件的審理缺乏整體觀念,勢必會引發壹些糾紛。重組中遺漏或逃避的債務如何處理?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6月35438+10月3日頒布了《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但我國公司制改造缺乏規範性,為企業擔保形成的債務往往被遺漏,形成原企業?債務泄露?。《條例》對漏債責任沒有規定。比如評估報告不真實,買方是否會承擔超額債務;如何理順新老企業關系,承債主體資格等問題壹直沒有明確界定。沒有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的實施,企業改制糾紛案件成為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的熱點和難點。企業改制糾紛案件復雜,涉及面廣,要慎重處理。人民法院也要上下協調,上級法院要指導下級法院處理好企業改制糾紛案件。否則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因此,依法規範和引導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極為重要。

二、規範企業改制的建議和對策

(壹)建立健全國有和集體資產監管機制,建立統壹的國有和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完善和規範企業改制立法。統壹管理我國改制企業的國有和集體資產,嚴格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統壹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統壹管理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市場化運作,可以增加產權交易市場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盤活國有資產,防止國有和集體企業資產流失,實現國有和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減負增收的目標,保證企業改制的良性循環,維護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通過立法的完善,使企業(包括非國有企業)獲得完善明確的法律體系,規範政府行為,淡化政府在企業改制中的行政色彩,使其充分發揮監督協調職能,發揮反壟斷控制、依法指導改制、提供政策法規、優惠政策、妥善安置下崗職工等服務型作用,為企業改制創造良好的社會軟環境。同時,要依法加強對改制企業的監管,用法律手段規範改制企業的行為,保護職工利益,使改制企業走向法制化軌道。

(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未經批準禁止出售國有股。國有資產出售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必須經過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才能出售。然而,現實中有很多企業未經批準就出售國有資產,出售的程序嚴重違法。對於此類違規行為,應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註銷,並按法定程序重新銷售。

(三)明確職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合格中介機構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改制中避免糾紛的原則,嚴格產權評估、拍賣和交易公告的制度化。對於評估報告中弄虛作假、隱瞞或遺漏債務的中介機構,要追究其責任。在產權交易中,應借鑒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盡量避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在改制過程中,應依法辦理相關產權轉讓手續,並征得債權人同意,以避免產權交易中的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嚴格規範中介機構行為,確保改制工作順利進行。

(四)建立專門機構或企業,降低企業的責任風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擔保在保證債務順利履行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擔保債務的不確定性往往導致企業重組中擔保債務的泄漏。應建立風險防範機制,防止企業改制中債務漏損的發生,杜絕企業間相互擔保,避免企業相互損失,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所以要建立專業的機構或者企業。比如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可以將風險差異化轉移給擔保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可以開展專項業務,以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降低企業在經營中承擔責任的風險,使企業真正輕裝上陣,保證企業平穩運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五)做好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工安置、社會保障和職工權益保護問題是改制工作中的壹件大事,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黨和政府也高度重視。因為我國的制度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的職工與管理者的關系不是完全的雇傭關系,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參與企業監督管理的民主權利。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中,職工既是職工,又是股東,他們不是被雇傭的。政府部門通過創造就業機會,建立健全下崗職工救濟機制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機制,充分保障職工利益,制定合理的工資標準,限制企業的絕對權力,解除職工後顧之憂。勞動部門要規範勞動合同,加強監督管理。監督改制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嚴格遵守勞動法,避免侵害職工權益。勞動、仲裁、監察、司法部門要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放在首位,促進社會秩序穩定,維護企業用工自主權,確保企業無後顧之憂、健康運行。

(六)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在企業改制中的司法作用,處理企業改制中出現的糾紛。處理改制企業案件應把握以下司法政策和原則:

1、企業出售中隱瞞或遺漏的債務科目的確定

債務隨資產轉移原則的靈活運用。出售企業時,應當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在公告期間申報債權的,買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買方可以再次向賣方索賠。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由債權人向出賣人主張債權,出賣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出賣人未參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的,或者公告通知債權人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企業出售中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由出賣人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合並中隱瞞或遺漏的債務承擔者的確定。

企業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的債務原則上由合並方或新的管理者承擔。雙方已履行公告程序的,隱瞞或遺漏的債務由合並方或新管理人承擔。債權人在公告期間未申報權利的,善意合並方不承擔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部分。隱匿或遺漏的債務,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承擔。合並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仍應當承擔這部分債務。新的合並與此完全不同。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權利,存續企業作為合並方,也將承擔這部分債務。不履行公告通知債權人程序,或者公告通知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隱藏或遺漏的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企業或新設立的企業法人承擔。

3.正確處理企業改制中內部職工工資和股權轉讓融資問題。

企業內部的職工工資和資金折股會改變企業的股權結構,但企業的總資產不會減少。企業為了避免債務,把員工的工資和集資變成新成立企業的股權,再用壹部分資產沖抵,投資到新的企業。原企業有惡意,利用企業重組剝離資產,逃避債務,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新企業應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分離後原企業債務的處理。

第壹,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原則。對原企業債務有約定的,經債權人同意,按當事人的約定辦理。二是法定原則。當事人對債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有約定但債權人不同意的,由分立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分立企業之間的債務分擔或者追償問題,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分立後的資產比例進行分擔。

5.中國企業的整體轉型是公司的責任。

只要企業整體改制,原企業的債務就由改制後的公司承擔。國有企業轉變為國有獨資公司時,其全部資產投入國有獨資公司,原國有企業法人資格消滅。改制後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是國有企業的延續。新成立的公司與原企業之間存在繼承關系,原企業的債權債務壹般轉移到重組後的公司。

6、部分企業改制為公司的責任。

壹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壹是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原則。被轉讓的債務經債權人認可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根據協議,將由新公司承擔。不承認債權人的,由原企業承擔,與新公司無關。第二是債務跟隨資產的原則。這壹原則適用於原企業重組後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新公司在其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7、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問題。

從企業的外部來看,企業的法人資格並未消滅,企業法人的負債財產在相對性原則下仍延續原狀,不轉移。也就是說,原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改革後的股份制承擔。發生債務漏損的,改制企業在承擔後有權向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企業股份制改革實施前,應當自作出改革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在三個月公告期內向企業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向改制企業主張權利,改制企業有權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追償。不申報就失去了對改制企業的權利,只能向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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