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和監管工作。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涉及經濟活動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涉及經濟活動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對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在每年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各自資產評估項目的統計分析數據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二章資產評估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壹)整體或者部分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破產和解散;
(4)未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的變化;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和置換;
(七)資產整體或部分出租給非國有單位的;
(八)以非貨幣財產償還債務;
(九)訴訟涉及的資產;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壹)接受非國有單位的非貨幣資產;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事項。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不進行相關國有資產評估:
(壹)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轉讓;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企業(機構)之間或者其下屬企業(機構)之間的合並、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第八條企業有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人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估價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三)具有與估價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知識;
(四)與企業負責人沒有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對同壹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服務。第十條企業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並對所提供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瞞或者虛報資產。第十壹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其正常執業。第三章審批和備案第十二條資產評估項目需要審批的,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壹)批準有關經濟行為;
(二)基準日期的選擇;
(三)資產評估範圍的確定;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範圍和程序,擬選擇機構的資質和專業特長;
(5)資產評估時間安排。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