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環境成本的定義和構成
(壹)環境成本的定義
環境成本是社會用於環境治理、生態建設、工業汙染末端治理和環境監管的管理費等資源消耗。到目前為止,國際會計界普遍認可、我國會計界同仁經常引用的環境成本概念, 來源於1998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政府專家組會議通過的《關於環境會計和報告地位的聲明》中對環境成本的定義:“環境成本是指基於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而采取和被要求采取措施的成本,以及企業為實施環境目標和要求而支付的成本。 這壹定義解釋了三個相互關聯的問題:“對環境負責”、“對環境有影響”和“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這三個問題按照壹定的邏輯關系連成壹個整體,表達了壹個完整的意思,即誰對環境有影響,誰就應該對環境負責,因而也應該貫徹環境目標和要求。從其定義來看,企業是環境責任的主體,即也是對環境有影響的企業,應該對環境負責,實施環境目標和要求。也就是說,日益嚴峻的全球生態環境危機是由過去企業對環境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的。因此,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對環境負責的企業的行為。為了使企業有這種責任感,切實承擔起這種責任,就應該把維護、管理和改善環境過程中的各種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消耗都包括在企業的成本中。
(二)環境成本的構成
1.如果綜合觀察環境成本,它由三個方面組成:
(1)獲取自然資源階段的初始環境成本。
(2)生產階段的環境成本。
(3)流通產品的環境成本。
2.如果從環境成本的構成來區分,其構成可以分為以下七個方面:
(1)原材料獲取過程中的資源保護成本。
(2)生產過程的環境負荷成本。
(3)生產過程中的環境預防成本。
(4)產品銷售過程中的環境汙染處置費用。
(5)產品開發中的環保開發費用。
(6)改善企業周邊環境的費用。
(七)其他環境保護支出。
二、企業應用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系統的困境
(壹)環境法律法規不完善
環境法律法規可以規範企業的經濟行為。在經濟社會中,利潤是企業經濟活動的第壹導向力或內在基本驅動力。沒有社會環境法律法規的壓力,環境成本核算不可能在企業內部自然生成。甚至許多有意識地衡量環境影響後果和披露環境信息的大型跨國公司都是在其長期經濟發展戰略的指導下行事的,綠色(環保)形象與企業的長期利益緊密相連。隨著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各國的環境法律法規也會逐漸增多。從1979開始,我國陸續制定了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善的體系,由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汙染防治法律,以及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組成。雖然這些環境法律法規的力量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的覆蓋面並不全面,實施細則也有待明確,與實際操作相差甚遠。
在1993中,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制定了壹系列環境管理標準體系(ISOl4000系列)。ISOl4000系列標準中,已正式頒布的標準有8項,其中最重要的有5項,包括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範和使用指南》;罔O14004《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性技術指南》;罔O14010環境審核指南-壹般原則;1so 14011環境審核指南-審核程序和ISO14012環境審核指南-環境審核員資格要求。這些標準從原則上為企業環境管理提供了壹個框架,為環境管理如何滿足這些環境法規的要求提供了壹個指南和模式,在實踐中具有壹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從ISO14000系列標準對環境成本的闡述中可以知道,這些標準並沒有規定企業必須進行環境成本核算,也沒有規定環境成本的標準,這就使得企業環境成本的核算具有不壹致性和可比性。因此,環境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會導致企業在實施環境成本核算和控制時陷入困境。
(二)會計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會計法》中沒有環境會計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制定環境會計準則。這壹領域的研究仍處於初級階段。環境會計的對象、環境會計的基本原則、環境會計的假設、環境成本的計量和環境信息的披露目前還沒有統壹的方法。正是由於環境會計的處理沒有統壹的標準,企業的會計處理、環境成本報告、環境成本分析都是按照自己的方法進行的,在同行業之間沒有可比性。可以說,環境會計是會計界面臨的最大挑戰之壹。難點在於:需要適應不斷增加和變化的環境法律法規(國際、國家和地方),建立和完善相關會計準則,還涉及環境監測和計量技術。
(三)環境審計的基本空白
環境審核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定機構對適用於環境要求的相關業務操作和活動進行的系統的、有文件記錄的、定期的和客觀的檢查。中國的環境審計還處於理論探討的初級階段。目前與環境相關的審計主要是合理性審計,即主要核查企業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和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如汙染物排放是否超過規定標準,各種費用是否按規定要求及時繳納等。而對國務院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地方政府管理的環保專項資金、國家的國際績效、政府的環境政策等進行審計監督,基本是空白。隨著中國加入WTO,與世界經濟接軌,中國企業被迫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如何重視生態環境保護,以“綠色理念”經營,建立有效的綠色管理體系,實施環境成本核算和控制體系;如何防止國際貿易的“綠色壁壘”和發達國家向中國轉移或銷售“不夠綠色”的工業品;迫切需要對大型制造企業和上市公司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重新監管。但是,目前我國審計監督體系中還缺少這壹塊,我國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遠遠落後於國外的現狀,迫切需要國家有關部門重視這項工作。
不完善的環境稅
我國目前有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征收這些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差別收入或增加收入,沒有很好地與保護資源環境結合起來。比如資源稅,目前我國資源稅只對6種礦產品和食鹽征收,主要是調節不同開采條件產生的級差收入,征稅範圍較窄,急需保護的水資源、草原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等未納入資源稅範圍;同時,征收標準普遍較低,不足以補償資源的損失,對稀缺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沒有重稅。目前的稅收制度對環境不太“友好”。沒有單獨設立環境稅,沒有將環境成本納入相關稅目和稅率。
成本量化方面的困難
企業的環境成本包括四種:資源消耗成本、環境退化成本、資源維護成本和環境保護成本。量化後兩種形式的環境成本相對容易,但量化資源消耗和環境退化的成本比較困難,因為難以確定對資源的破壞程度和類型、現有技術和恢復標準的不確定性。比如,在量化水汙染的損失成本時,排入河流的有毒汙水會對漁業造成損失,人們的飲用水會造成疾病和精神損失,人們會被迫去很遠的地方尋找新的飲用水源。這些損失會計入水汙染的損失成本,但實際操作中很難量化這些成本。可以說,環境成本的計量是困擾環境成本會計發展和應用的壹個關鍵問題。
三、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系統應用於企業的方式
(壹)完善環境成本法律法規
要完善環境、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環境法律和會計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環境成本核算和控制法律法規實際操作的壹大障礙。我國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法律法規可以借鑒美國、歐盟、日本、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做法。1.建立和完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2.完善環境會計法規主要包括:修改會計法規,增加關於環境會計的內容條款,以法律形式確立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環境會計準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將環境內容納入會計要素,制定具體的環境會計準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完善環境審計制度,將與環境相關的內容納入環境審計框架,制定專門的環境審計標準和行為準則。3.建立和完善環境成本控制的經濟制度,主要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汙收費制度、許可證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收制度和綠色GDP核算制度。
(二)建立環境成本核算體系
建立企業環境成本核算體系的作用是規範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為環境成本報告、環境成本審計、環境成本控制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基礎數據。該體系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定義、分類、確認、科目設置、計量和記錄、會計處理等。與財務成本會計相比,環境成本會計更為復雜,尤其是環境成本的計量。由於涉及外部環境損失和非市場價格因素的計量,其計量方法多種多樣,目前沒有壹致的結論。因此,只有加強對環境成本核算體系的研究,才能逐步建立科學、規範、完善的環境成本核算體系。
(三)實施環境成本報告制度
環境成本報告作為環境成本會計的壹部分,在完善環境會計理論體系、調整國民經濟核算指標、滿足相關信息使用者需求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環境成本報告在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中使用較早,特別是在壹些國際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積極推動下,使環境成本報告在報告形式和內容上趨於成熟和規範。在我國企業中,應逐步推行環境成本報告制度。對於環境成本報告的形式,建議單獨編制壹份環境成本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壹起構成企業年度報告的壹部分。對於環境成本報告的內容,建議由環境成本項目、環境成本政策和其他說明事項三部分組成。
(四)加強環境成本審計。
環境成本審計的作用是提供公證,有助於保證企業環境成本報告中信息的可信度,使環境利益相關者獲得可靠的決策信息。加強企業環境成本審計,1。國家應完善環境成本審計的基礎,即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汙染排放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等。);2.應明確環境成本審計的目標、範圍、審計證據、審計風險、審計責任和審計程序,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定環境成本審計標準。
(五)環境成本事前控制模式的建立和實施。
環境成本先進控制模式是壹種主動的環境成本控制模式,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導向,以產品生命周期環境評估為依托,註重業務流程再造和產品再設計的機會,致力於持續改進產品生命周期設計、綠色ERP系統和綠色供應鏈管理,最大限度、有效地降低環境損害成本,在對環境負責的同時追求盈利。先進控制模式包括產品生命周期設計模式、綠色ERP系統設計模式和綠色供應鏈管理模式。建立並實施環境成本先進控制模式,1。開展產品生命周期設計,開發綠色ERP管理系統,探索綠色供應鏈管理模式,將綠色理念融入產品設計、材料選擇、產品制造、產品銷售和回收以及整個行業的全過程,追求企業和環境的整體效益最優化;2.將其付諸實施,包括成立專門機構、選擇合適的模式、制定實施計劃和方案等。
(六)推廣應用環境成本核算和控制系統。
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作為壹項新的制度,在中國企業的應用中還面臨許多困難,但在經濟全球化和全球環境問題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將更加重視環境問題。隨著各項環境和會計法律政策的不斷完善,中國企業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外部壓力將與日俱增,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體系將得到進壹步發展和應用。因此,要加快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試點工作,在五年內,選擇壹批國家重點建設行業或制造企業如采礦、化工、石油、造紙、鋼鐵等環境汙染嚴重、對國民經濟影響較大的企業作為試點;未來5-10年,我們將制定更加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執法的有效性,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使資源性產品形成合理的價格體系,體現所消耗的自然資源的價值,使環境成本核算和控制體系的應用有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