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名稱變更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的變更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1)當事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
(二)合同有必備條款;
(3)雙方達成協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壹些與設立公司有關的活動。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中的公司可以享有壹些權利,並在壹定範圍內實施。
(2)設立中的公司是壹種特殊的臨時性組織形式,它必須經過若幹個相繼的步驟,然後經過登記才能最終取得法人資格。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原則,設立中的公司在內部關系上,出資人的出資和因壹定的法律行為為設立中的公司取得的財產屬於設立中的公司,設立中的公司在對外關系上具有有限的權利能力。設立中公司的權利由公司章程確定或者由發起人簽署協議,在公司設立範圍內行使。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設立的公司接受了股東的出資,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享有投資形成的財產權。籌建中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設立公司的活動。在設立過程中,是在壹定範圍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的主體,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六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4)從保護交易安全和合同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設立中公司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無需認定為必然無效。但是,房屋租賃的目的和用途並沒有改變。房屋租賃合同完備才有效。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明確規定:“發起人以個人名義為設立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確認前款規定的合同,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於2月11日正式實施。
二、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幾類?
(1)有效的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沒有統壹的合同生效條件。但是,從現有法律的壹些規定中,我們仍然可以得出結論,作為壹個有效的合同,它應該具有相同的特征。民事法律行為應主要符合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眾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無效的情形。由此推斷其主要特征是: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可執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可以不經當事人主張,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並指出無效合同不應該屬於合同的範疇,因為它們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外,也有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可補救,自始就不應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應被國家禁止的合同。”基於此,認為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無法補救;從壹開始就不應該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國家明令禁止。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生效的相關法律要求,其效力尚未確定。壹般來說,在權利持有人表示承認或批準之前,它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認可,方能生效;第二,無權代理人以我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我追認,才能對我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人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無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有重大誤解,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撤銷的合同。壹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雙方的意圖是不真實的。這包括嚴重誤解、明顯不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民法典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
2.只有在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壹般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這個似乎更有必要強調壹下。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種要求或主張,直接依據職權解除合同,確實有越權之嫌。而且《民法典》也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壹項權利。當事人可以依法主張,也可以依法放棄,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
3.本合同在取消前有效。與合同解除不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合同解除的意思是只要到達對方就終止,所以很多學者普遍認為合同解除權應該屬於形成權。但合同的解除要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筆者不同意將合同解除權視為形成權,而認為其應屬於壹種請求權。只有當享有撤銷請求權的壹方主張或行使該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對該請求作出判決、認定和處理。
三、合同的解除有幾種情況。
1,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最常見也是最基本的原因。
2.由於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支付義務而終止。
這種情況是指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者給付全部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合同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終止,即使保險期間尚未屆滿。
3.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終止。
這種情況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壹定情況下,合同主體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無需征得對方同意。
4.因保險標的全損而終止。
這種情況是指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而滅失,保險標的實際上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比如人身意外險,被保險人因病身故,就是這種情況。
5.因解除而終止
終止是指合同壹方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終止原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合同的生效基於合同的成立。即不成立合同是不可能生效的。相反,如果合同生效,就意味著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成立後,並不壹定生效。成立的合同要生效,需要符合《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即使合同成立,也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而無效。
綜上所述,公司名稱變更不影響合同效力,因為合同壹旦簽訂,就要按照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