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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和預防

摘要:隨著我國建築業和裝飾裝修業的快速發展,地方各級法院和仲裁機構受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為了進壹步促進建築市場的規範化,及時協調和處理各類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處理建築合同糾紛顯得尤為重要。摘要:文章主要闡述了施工合同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工程案例,詳細論述了如何處理當前施工合同糾紛的主要問題,並提出了施工合同糾紛的防範措施,具有實際參考價值。

關鍵詞: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治療和預防

介紹

中國建築市場已經充分發展,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建築相關法律法規的完整性和適用性。到目前為止,中國的建築市場已經呈現為以《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為三大法律支柱的建築法基本框架。基於建設工程本身復雜的基本特征,各階段不斷出現各種涉及法律適用範圍的新問題。壹旦承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就會出現無章可循的惡劣局面。由於對司法概念和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同,各地法院和打卡機構在實際審判中往往無法協調統壹司法標準。因此,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和預防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以下是詳細的分析和討論。

1,建設工程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1.1原則的全面實現

主要是指無條件全面履行雙方根據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標的物、質量、數量、價格及其他附加條款,應嚴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

1.2誠實守信原則

這是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中的壹個關鍵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在互利的基礎上註重誠實守信,以促進相互合作。

1.3公平正義原則

合同雙方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變更、轉讓和爭議解決,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1.4不擅自更改原則

本合同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條款。

2.有效處理施工合同糾紛

2.1項目案例分析

以前筆者接觸過這樣的工程實例。甲方為洛陽漢德置業有限公司,乙方為河南隆基建設有限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隨著項目建設的逐步深入,對合同條款內容的分歧越來越多,主要是雙方對合同的理解存在壹定的差異。本合同主要包括所有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設計變更文件、圖紙答疑文件、圖紙審查意見等。雙方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圖紙設計、工程質量、進度款和工期控制等方面。

甲乙雙方最關鍵的爭議主要是工程造價計量的不壹致。在計量分項工程費用時,已在合同附加條款中明確了“詳細合同價格”的內容,並根據工程進度制定了24個月的付款計劃,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壹致。但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乙方突然提出變更付款規定,並盲目表示付款方案協商不當。由於合同造價與國內基建項目的投資造價有很大不同,不是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根據河南省的工程造價定額和造價標準合理界定,而是結合過去的施工經驗,采用市場比較法和造價指數法,通過雙方反復協商得出的,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方法。

乙方認為約定的付款內容中基本工程建設資金安排太少,提出“在維持合同造價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分項工程建設費用”的修改意見,被甲方斷然拒絕,甲方認為如果可以隨意修改合同條款,合同將失去應有的嚴肅性。乙方強調,基礎工程建設的實際成本比合同價格高出65,438+0倍以上,他們需要預付資金來完成基礎工程建設,這恰恰違反了政府的政策法規。因此,乙方以“合同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由強烈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雙方互不讓步。

在雙方多次協商仲裁未果的情況下,甲方向中院起訴乙方,狀告乙方違約,要求賠償500萬元。乙方還依據國家和河南省地方政策向甲方提出反訴。指控甲方違約,要求甲方索賠500萬元。基於本案訴訟標的大、情況復雜的特點,法院很難做出判決。這個案子法院受理1多年了,至今沒有結案。

2.2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

2.2.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壹般建設單位為了籌集建設資金,往往會使用銀行的貸款,銀行需要建設單位根據貸款的條件提供各種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或者抵押物折價進行清償;協議不成,抵押人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的折價大於債權數額時,超過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發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工程折價,也可以訴請當地法院依法拍賣工程,工程價款在工程拍賣折價的基礎上優先受償。”

2.2.2辯護權的適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按順序履行各自義務的行為。未事先要求履行順序的合同,在對方付款前,甲乙雙方中的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主要指相互債務,即履行順序。第壹表演者不履行或者履行內容不符合具體約定的,第二表演者有權拒絕第壹表演者的表演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主要指先履行合同的壹方因後履行合同的壹方無力履行債務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2.3合同的責任

2.3.1承包商責任

施工準備責任、工程質量責任、工程進度責任、工程入庫責任、及時通知責任、竣工驗收責任、工程保修責任和其他責任,包括與分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連帶責任。

雇主的責任

定點責任、資金保證責任、材料保證責任、技術保證責任、施工監理責任、延誤賠償責任和驗收結算責任。還包括發包人在得知承包人仍然依賴其他施工企業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承擔無效合同產生的過錯責任;承包人應對基礎工程和工程主體結構的質量負責,其他壹切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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