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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復查是什麽意思?

論“雙規”

近年來,隨著反腐的深入,“雙規”這個詞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的耳邊。從深圳女公安局長到國土資源部田鳳山,被“雙規”已經成為貪官落馬的代名詞。

改革開放後,腐敗問題日益嚴重。為了反腐,“雙規”應運而生。“雙規”也可以叫兩規兩指。最早見於1990年2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其中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中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1994 5月1《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規定:“調查組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中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簡而言之,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說明所涉及的問題。至於雙規的具體對象,2002年6月5438+10月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紀檢機關運用雙規措施的辦法(試行)》特別指出,雙規的對象是黨員。

“雙規”是針對日益嚴峻的反腐形勢而制定的。因為雙規會產生“馬桶蓋效應”,有助於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為案件的結論提供依據,所以成為屢試不爽的利器。然而,就像壹枚硬幣有兩面壹樣,當雙規成為反腐敗的利器時,也存在壹些問題。

首先,“雙規”的對象擴大了。本來只有黨員才有資格成為雙規對象。但據相關報道,壹些非黨員的人也享受了“雙規”的待遇。如湖南郴州市紀委在辦理壹起經濟案件時“雙規”3名非黨員個體老板49天。此外,壹個名叫嚴復的移民女孩在海南被拘留了26天。

其次,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目前“雙規”的典型做法是:辦案人員把地點設在酒店等地,被“雙規”的人在這裏嚴密看守。未經允許,他們不能離開、回家或與外界聯系。同時,“雙規”也沒有具體時限。壹般什麽時候查出問題,什麽時候解除?可以說,被雙規的人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中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利."中國* * *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領導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本質上應該是壹個社會團體,所以黨的紀檢機關無權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至於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是國家機關,但到目前為止,法律並沒有賦予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所以,這是壹種違法行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粗暴侵犯。

第三,根據查出問題的大小和性質,“雙規”的結果壹般不外乎兩種,要麽給予黨內紀律處分,要麽移交司法機關定罪量刑。但問題是,如果什麽都沒查出來,被“雙規”的人是無辜的,怎麽辦?是不是給被“四人幫”迫害的老幹部平反,說他們經受住了歷史和黨的考驗?被司法機關抓到或者關停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處罰。但是被“雙規”的人能得到賠償嗎?做出“雙規”的組織和機關能否被問責?目前沒有相關規定,不公平不合理。雖然黨員曾經在黨旗下宣誓,他將把自己的壹切甚至生命獻給黨,但黨也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事。如果黨員的個人權利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說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了。

“雙規”是壹個新生事物,不僅效果很大,也存在很多問題。只有正視問題的存在,才能幫助解決問題。這次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壹條,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權的高度重視。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雙規”必將成為懲治腐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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