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鄰避型群體性事件呈現出參與人數多、態勢不可預測、事件擴散性強、急需系統性解決等顯著特點。它們對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社會輿論和民眾心理產生了明顯的影響,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鄰裏群體性事件,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公信力,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是我們黨駕馭復雜局面、提高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
運用群眾工作思維處理避鄰型群體事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努力把事情分析清楚,解疑釋惑,著力疏導情緒,化解矛盾,不斷促進社會和諧,是群眾工作的應有之義。鄰裏群體性事件壹般屬於直接利益訴求事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範疇。由於其固有的特點和優勢,群眾工作可以而且應該在其中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毛澤東在1956中共八屆二中全會上的講話,講的就是避鄰群體性事件和群眾工作。他說,“前幾年河南省壹個地方要建機場,事先沒有給農民安排,所以不清楚。”“那個地方的群眾設了三道防線:第壹道是孩子,第二道是女人,第三道是男青年。去那裏測量的人都被趕走了,結果農民贏了。”“後來我跟農民說清楚了,給他們做了安排。他們的家還是搬了,機場也修好了。”如果類似的事情“做得不好,脫離群眾,不是艱苦鬥爭,那麽工人、農民、學生就有理由不贊成。”我們必須保持警惕,不要滋生官僚主義。"
黨的群眾工作傳統告訴我們,充分尊重群眾的思想和想法,密切聯系群眾的生產生活,從人民群眾的具體問題入手,是可以更好地解決避鄰群體性事件的。面對鄰避群體事件頻發的新形勢,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是對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水平、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考驗。
處理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的原則
主動幹預。以群眾工作思維介入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的應對處置,平時做好矛盾化解、情緒疏導、輿情監測等工作,在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發生和應對的每壹個環節都做到心中有數,找準著力點,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責任。積極發揮消除不滿、誤解和疑慮的作用,增進黨、政府和人民之間的理解和信任,實現對話抗變、無序化為有序、失控化為可控。但如果疲於應付、推卸責任或避重就輕,就無法解決群眾的思想疑慮。反而可能讓群眾產生幻想,引起群眾反感,使事件更加復雜。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要尊重和理解人們的“鄰裏心態”和“環境恐慌”,切實做到敬畏人心、了解民情、解惑解惑、化解民怨、解決民難,杜絕偏離群眾觀點、喪失群眾立場、脫離群眾路線、放棄群眾工作的意識和做法。在具體工作中,要態度誠懇,感情真摯,對癥下藥,語言平實,深入細致地觀察人的情緒,並加以反映。
要“實用”。堅持辯證思維,根據具體鄰避群體性事件的基本情況評價是非曲直,從而實事求是地把握沖突背後的合理訴求,又旗幟鮮明地反對和制止暴力表達,依法打擊各種違法行為。以下是如何認識和處理鄰裏回避群體性事件的壹些常見的不正確觀念:壹是基於慣性思維,主觀武斷地下結論,將鄰裏回避群體性事件政治化、犯罪化、標簽化,認為“好人不鬧,沒有好人不鬧”。二是消極的不作為心理,遵循機會主義和“不出事”的邏輯,奉行“小題大做解決了,小題大做解決了”的思維。三是濫用警力,試圖快速鎮壓事件,治理方式粗暴。四是“秋後算賬”,事件發生時,做表面的妥協和讓步,事件平息後,嚴懲相關人員。許多事件證明,這些做法不僅不利於事件的及時解決,還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堅持調解第壹。鄰裏群體性事件是人民群眾在根本利益基礎上的特定利益沖突引起的,要協商、協調、互動,甚至做出必要的妥協。當然,這樣的談判和妥協不是隨意無序的,應該逐步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如中國臺灣省,隨著鄰裏回避事件的增多,借鑒日本經驗,融合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建立公害糾紛調解制度,成立“三方夥伴委員會”(由企業、公眾、政府、退休教師、法官認可的中立者組成),通過溝通協調處理事件,取得顯著成效。結合我國實際,在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逐步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運行的工作體系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工作平臺。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進行平等交流,優化調整方式,完善調整方法。當然,調解的首要任務不是“得過且過”,更不是扶強欺弱,而是在公平正義、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
納入體制軌道。建立健全科學完備的工作體系,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制度、按制度辦事,使利益關系調整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提高鄰避群體性事件處置科學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依托壹套科學合理、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的制度,盡量使避鄰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常態化,既合法有據,又清晰合理,克服處置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這樣,即使出現群體性矛盾和對抗,比如群體性暴力沖突,也能依據相關法律和制度化解矛盾、化解沖突。在事件處理過程中,要加強幹部、項目單位、民眾、輿論和社會組織的協調和引導。
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引導。首先,加強對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的行政倫理和群眾路線教育,引導他們科學審慎地認識和處理避鄰群體性事件。反應迅速有效,仲裁客觀公正。否則,被忽視的民意很可能會演變成“民議”、“民怨”,甚至“民憤”,後果難以控制。
其次,加強對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的法制教育,引導幹部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其對權力和法律有敬畏之心,消除幹部違法、不懂法、執法不嚴造成的矛盾和問題。
第三,地方政府在引進項目和建設設施時應增加透明度,並將人民的環境期望作為執政為民的重要指標。他們不僅要追求項目的經濟價值,還要考慮其環境價值和社會風險。擴大環境影響評價、具體選址、詳細發展規劃等方面的公眾參與。,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在公共決策過程中充分聽取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
加強對項目單位的協調和指導。在環境影響指標考核合格、汙染監測體系完備的基礎上,領導幹部要在贏得利潤、獲得價值的同時,引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履行“社會責任”,了解公眾的正常心理和合理訴求,在物質和精神方面積極回報社會和當地人民,如建設文化體育場館、給予福利補貼、幫助困難群眾、設立獎學金、教學獎勵等。
加強對人民的教育和引導。列寧曾說:“壹個國家的強大在於群眾的覺悟。只有群眾什麽都知道,什麽都能判斷,什麽都自覺去搞,國家才有力量。”人們對鄰裏設施的“敏感”、“懷疑”甚至“恐慌”,源於他們的知識匱乏和風險猜想。只有增加他們的鄰裏設施知識,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素質,他們才能得到理性的認識和科學的對待。因此,首先要引導人們把鄰避意識提升到鄰避知識上來,把對相關項目的感性、直觀甚至盲目反對,轉變為理性、透徹地理解自己的行為選擇。
第二,完善民眾訴求表達機制,保障民眾環境權。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參與權都是人們環境權的體現。要努力讓周圍群眾充分表達對鄰裏設施的意見和看法,避免不斷積累造成不可控的結果。
第三,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內表達訴求、解決問題,既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公民利益的“非理性”傾向。糾正“小題大做解決問題,小題大做解決問題,不小題大做解決問題”,“找政府不如找政府堵路”的錯誤觀念。
第四,培養人們進取、理性、平和、開放、包容的社會心態,幫助人們發泄和消解不良情緒,彌補官民溝通中的情感赤字,營造健康積極的社會心理氛圍。
加強輿論引導。拿破侖說:壹支筆勝過兩千支火槍。尼克松說:三份不友好的報紙比壹千把刺刀更可怕。重視輿論的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隨著現代社會各種信息傳播手段的發展,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甚至在發生之前就面臨著暴露和傳播的可能。封鎖信息、禁止傳播的做法已經被反復證明不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
透明決定可信度,傳播決定影響力。壹旦發生避鄰群體事件,黨和政府主管的網絡媒體要利用網絡傳播速度快的特點,及時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第壹時間發布權威信息,不至於在關鍵時候“失語”。“沈默”會引起人們的懷疑和誤解,甚至使謠言盛行,成為似是而非的真理;“聲音大”只會引起人們的反感和嘲笑,不利於事態的平息和問題的解決;“自言自語”在今天是沒有市場的,因為人們獲取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出現,人們可以及時從互聯網上獲取新的信息。
重視社會組織的培育和協調。發達的現代社會需要發達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政府有效的“減壓閥”和“穩定器”。社會組織具有設置靈活、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各社會階層和群體實際情況等特點。它將各種分散的社會利益群體組織起來進行制度化的社會參與,可以避免原子化、分散化、傳播主體不可控帶來的種種弊端。對於公眾來說,通過社會組織來表達利益,比通過分散的個人行為來達到目的要好;對於政府來說,與合法的社會組織進行民主公開的協商,有利於幫助政府及時了解民眾的意願。在處理避鄰群體事件的過程中,還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相關社會組織,並對其進行監督和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