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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而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1]。

作為口語,有時法定代表人也被稱為法人。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自然人是對稱的,具有不同的特征: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實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設立。即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財產是指法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對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除外部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名稱應能表明法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系。註冊名稱後,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是處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它被稱為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社會活動的固定場所。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設在其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有四種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

中國民法中的法人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經營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類。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權與當事人的意誌無關。主要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律代理關系是基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婚姻關系、組織關系和信托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此外,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工會可以代表會員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參加相關勞動爭議訴訟,即工會可以成為會員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監護關系不復存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終止。

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代表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政訴訟活動。

法定代理人是完全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等同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壹切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不是當事人,也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而無法律行為能力的公民的監護人喪失監護權的,其法定代理人資格同時喪失。

此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請求,以書面形式簽訂代理協議,作為委托代理人完成被代理人不便或者不能完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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