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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車輛所有人、車輛管理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建立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的要求。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負責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的登記、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以及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核發和驗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開制度和程序,簡化手續,便民利民,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第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對公眾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課程標準要求,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立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推進電子政務,在信息系統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和交通安全管理事項,方便申請人或者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申請行政許可、查詢交通安全信息或者投訴、申訴、舉報。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財政預算中,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投入。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壹組織下,提供誌願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聘請道路交通安全協管人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協管人員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權。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應當遵循以人為本、自願、公平、及時的原則,不會因當事人身份不同而存在損害賠償標準差異。第二章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第十三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種類和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在登記時提供的實際居住地址或者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機動車號牌應當使用統壹的密封裝置密封在指定位置,保持平直,不得變形或者遮蓋。

臨時車輛通行號牌應當放置在機動車擋風玻璃內側,無駕駛室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第十六條大中型客車、貨車及其掛車、牽引車及其掛車應當在車身或者車廂後部噴塗,噴塗的文字應當正確、清晰、完整;營運客車應當在駕駛室兩側噴塗經營單位名稱和服務質量監督電話,除出租車以外的其他營運客車也應當噴塗核載號碼;貨車應當在駕駛室兩側噴塗核定載質量,貨車和掛車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在車身上粘貼反光標誌;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噴塗相關標誌。

機動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後擋風玻璃不得粘貼或者繪制妨礙駕駛人視線的文字和圖案,不得粘貼鏡面反射遮陽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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