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6日頒布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修訂《程序規定》,進壹步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回應和滿足人民群眾對規範執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確保交通違法異地處理、方便租車處理交通違法等改革措施的落實,更好地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在進壹步規範執法、便民利民的基礎上,《程序規定》重點突出了六個方面:
壹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明確,對交通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任何壹個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行政處罰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實施。
該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在全國全面推行。
二是進壹步明確交通違法信息告知要求。
為提高告知率和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的及時性,新規將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天縮短為五天,並擴大了告知渠道,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三是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為確保法律文書能夠合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新規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郵件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明確了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並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四是完善交通違法處理程序。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明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嚴格履行交通違法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處罰內容和享有的權利後,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規定了信息傳遞制度。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稱變更為實際駕駛人名稱。
這壹規定將進壹步促進改革措施,以方便處理非法出租車交通。新規的實施將惠及廣大租賃司機,預計每年將為租賃公司節省上億元的運營成本。
六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
為進壹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增強公眾參與,新規明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證據。同時,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公安交管部門將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的範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行為,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落實。
此外,為進壹步規範對酒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強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新《程序規定》還規範了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和復檢程序,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浮動制度,將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掛鉤的內容。
據了解,《程序規定》於2008年首次修訂。該條例的實施,對規範公安交管部門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啟動相關調研工作,起草修訂稿,多次征求相關部門、企業代表、專家學者意見。2019至10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