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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釋:第壹條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所有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文章的主旨

本文是關於立法的目的和依據。

●立法背景

根據改革開放的要求,我國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對物權作出了許多規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些規定在今天是不夠的。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我們不僅要有比較完備的財產流轉制度,而且要有比較完備的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否則,社會生活中很多人與財產相關的行為就會無所適從,審判實踐中很多與財產相關的糾紛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有必要根據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對物權制度的相關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作出規定,以進壹步明確財產的歸屬,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制度。

物權法起草始於1993。2002年6月5日至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壹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的制定高度重視,花費了大量精力,做了大量工作,進行了六次審議。為了制定好這部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2005年7月,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 * *收到人民群眾意見1000余條,召開座談會1000余次,多次召開論證會,還在壹些地方進行專題調研,充分聽取部分NPC代表、基層群眾、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在修改完善物權法草案的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從實際出發,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經常委會反復審議,物權法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認真審議,於06年3月1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條款的解釋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壹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性質。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物權的歸屬、範圍和內容與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或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該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壹。物權法主要是從民事的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什麽權利、他人有什麽義務、侵犯財產權的法律責任,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央的方針是明確的,即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利用市場手段,發揮經濟規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資源,發揮人力物力的效益,通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繁榮,提高生活水平,增強綜合國力。發展市場經濟,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而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就是民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立財產權利的歸屬和使用的基本規則,規範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使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因此,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是物權法的立法宗旨之壹。

制定物權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其效力。這與物權法的作用密切相關。物權法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不要再分頭爭論了。商鞅在《尚軍》中說:“壹只兔子跑了,壹百個人把它趕跑。如果不把它當兔子,妳可以認為它是壹百只。不決定妳的名分,妳老公滿城賣兔,賊不敢拿。決定了妳的名分,就不能決定妳的名字。堯、舜、禹、唐四人壹齊奔去。妳與生俱來的權利已經決定了,但是窮人和小偷拿不走。”生活中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有壹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A,給A使用。後來因為價格、熟人等原因,房子賣給了B,房子隨B過戶,房子歸誰?B可以要求A騰出房子嗎?解決壹物二賣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按照合同訂立的先後順序來確定房屋的權屬,按照有無付款來確定房屋的權屬,按照買受人是否實際占有房屋來確定房屋的權屬。另壹種方式是根據房屋是否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來確定房屋的權屬。以上解決方案都有壹定的道理。沒有物權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了物權法,物權法從維護經濟秩序和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規定了誰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第壹,要看房子有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有,

轉移登記後,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為房屋所有人。雖然是A先買的,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雖然B是後來買的,但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簿的所有權人為B,因此,B有權要求A騰退房屋。甲方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甲方與原所有權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方可依據合同向原所有權人主張賠償。因此,依靠物權法確定的規則,可以明確所有權,劃分糾紛,穩定經濟秩序。

2.物盡其用。東西可以自己用,也可以給別人用,可以依法轉讓給更有業務技能的人。物權法給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留下了很大的空間。《物權法》不僅規定了所有權人對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還規定了其他人對財產的使用權,如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同時,從合理利用資源、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權利人的權利也有諸多限制,如物權法關於嚴格保護耕地的規定、相鄰關系的規定、征收征用的規定等。制定物權法是為了充分發揮物權法定分割和物盡其用的作用,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使“有恒產者有恒心”。確保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物權法以明確物的所有權和物的效用為立法目的。

保護債權人的財產權是物權法的目的之壹。這主要體現在:壹是通過壹系列規則來確定物權的歸屬,明確物權屬於誰,二是通過物權保護方式方法的規定,使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三,通過規定國有資產的範圍和行使,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通過規定集體財產的範圍和行使,保護農村和城鎮的集體財產;通過規定私人所有權和業主對建築物的不同所有權來保護私人擁有的合法財產;通過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保護權利人的物的使用權。總之,制定物權法的目的之壹,就是要有效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活力,促進社會和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和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從憲法派生出來的。憲法規定大政方針,其他法律必須體現憲法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憲法精神。物權法以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為立法宗旨,以基本經濟制度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基本原則,在保護國有資產、集體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的分則中貫徹憲法規定的保護公私財產的精神。物權法的規定體現了憲法的精神。

●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L條,合同法1條,擔保法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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