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正確的送達地址。案件審理結束後,法院會將法律文書直接或郵寄給當事人。因此,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使法院有效、簡便地送達文書。法院發的地址確認是什麽模式?我會為妳解答。
1.法院地址確認的格式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訴訟原因:
案例號:
知情事項
1.為方便當事人及時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
2.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於訴訟的各個階段,包括壹審、二審、再審和執行;
3.訴訟期間送達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將變更後的送達地址告知人民法院;
4.如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變更地址未及時告知,致使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或不能及時送達的,由當事人承擔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5.有關交貨的法律規定,請參見本確認書的背面。
負責人:
服務地址:
電話(手機):
郵政編碼:
其他聯系信息:
雙方確認
我已閱讀(理解)本確認書內的通知,提供了上述所列的服務地址,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地址的所有內容正確有效。
當事人(簽名)
日期年月
評論
法院工作人員簽名
請填好並在收到後壹周內寄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特快專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節選)
第壹條法院特快專遞的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第二條法院特快專遞的法律效力
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的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服務地址的提供或確認
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答辯狀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其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
第五條送達地址的推定
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在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合法登記備案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第11條法律後果和例外
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受送達人未實際收到訴訟文書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送達訴訟文書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以上是我提供給妳的法院送達地址確認樣本。確認函中應詳細填寫當事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詳細地址等信息。以便法院能夠及時準確地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件。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有誤或者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法律文書退回時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