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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壹是疫情防控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和屬地負責,堅持科學防控、精準施策,堅持依法治理、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和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省、區、市、縣(市、區)、鎮(街道)、城鄉社區(村)防控網絡,大力推進大數據整合和開放應用,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防控體系,實行聯防聯控機制,做到防輸入、防輸出、防傳播、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的統壹部署,充分發揮群眾群防群治的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的管理工作,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切實做好轄區內的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落實屬地“網格化管理”和相關防控措施,及時全面地調查、收集、登記、核實和報送相關疫情信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醫療救治、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等方面,依法制定和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大治安管理、市場監督等疫情防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 依法落實防疫應急措施,及時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的各類矛盾和問題。

本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案件,依法從重從快懲處阻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四、任何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遵守疫情防控規定,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和當地社區(村)組織的統壹指揮和管理,及時、如實報告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患者、新型冠狀病毒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實施醫學隔離觀察和治療的人員。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實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設施,嚴格衛生管理,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和體溫檢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相關責任,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應當履行法定的疫情防控義務,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指揮和安排,自覺接受調查、檢查、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了解防疫知識,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不組織聚會,加強寵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規禁止的野生動物;凡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癥狀的,及時到發熱門診、醫院就醫,並及時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實報告;需要進行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的,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防控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物資儲備和防疫設施建設,加大統籌力度,確保疫情期間防疫物資和重點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應,優先滿足壹線醫務人員和患者對應急救援物資的需求;必要時,可以依法臨時征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場地、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儲備物資,並向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緊急征用憑證,依法予以返還或者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防疫救護物資供應和防疫救護工程建設提供便利;加強防疫應急救援相關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疫情防控知識、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宣傳,提高全社會預防疫情的意識和能力;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疫情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新聞媒體要積極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做好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疫的濃厚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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