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中規定的壹項重要的物權取得方法和制度。但由於我國物權立法的長期不完善,查封制度在法律上並未得到明確認可,實踐中也很少采用查封規則解決糾紛。
因此,在現行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對查封制度的必要性及其與侵權法的關系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認識,對是否在物權法中設置查封制度也壹直存在爭議。
稱謂制度是各國的習慣法,說明它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可以說,查封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有助於糾正侵權處理機制的低效,即侵權制度以過錯為前提,主要通過損害賠償來懲罰行為人,從而保護財產權。它不是財產和交易的規則,壹般不能體現物盡其用的原則;
而查封制度不以過錯為前提,通過確認新物的所有權來實現壹物壹權,從而保護物權。它是壹種確認規則,體現了物盡其用,避免財產損失浪費的原則。查封制度通過根據不當得利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也是壹種補償規則,體現了公平原則。
擴展數據
應用領域
需要指出的是,物盡其用的效率原則是確認附合的壹個原則,但在適用該規則時也要考慮壹些特殊情況。比如壹方因錯誤裝修而附著,雖然裝修客觀上增加了業主房屋的價值,但很多情況下業主取得附著物的所有權可能是有效率的。
但由於裝修帶有強烈的個性化色彩,直接決定了居住環境的舒適度。每個人對自己的住宅裝修都有不同的喜好和特點,采用普通人的標準很難判斷裝修是否符合業主的利益。所以錯誤裝修的結果不壹定符合大家的喜好。這種情況下,單純基於效率原則要求業主接受是不合適的。
如果他人的財產被惡意使用和附著,可以將其移除,移除後財產的價值不受影響。使用過的財物所有人要求返還原財物的,應當由使用人拆除並返還。
但如果拆除物確實有可能損害物的價值,或者拆除物對物主沒有任何好處,只能對使用人造成損害。從誠信和效率的原則來看,不應該強拆。
根據添附規則確定財產歸屬時是否區分善意與惡意,存在不同觀點。所謂惡意附著,是指明知是屬於他人的,卻未經他人同意的附著。
壹般來說,沒有必要區分善意和惡意。首先,需要確定附件是否可以移除或恢復到原始狀態。如果不能解除或恢復原狀,則無論行為人是善意還是惡意,都應根據添附規則確認添附的歸屬。但在依據附著規則確定附著的歸屬時,應適當考慮附著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具體表現在:
第壹,在惡意查封的情況下,不能僅以價值來確定歸屬,這將對權利人的保護極為不利。兩個所有人的動產被查封後,如果是行為人惡意查封造成的,且兩個動產的價值相差不大,則應重點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使附件的所有權屬於受害者。這樣也有利於保護權利人,懲罰惡意附著。
第二,如果是惡意附著的,在確定賠償責任時,不僅惡意附著的人要賠償現有財產的損失,還要賠償惡意附著財產造成的其他損失,如購買木材、瓷磚所支付的運輸費用等。當然,附物補償後,原則上不應要求返還原物,因為補償已經替代了原物,只是價值上的替代。
在惡意查封的情況下,如果查封的財產能夠被拆除,給查封財產的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惡意查封應當賠償全部損失。
第三,在惡意附著的情況下,如果去除附著的財產,可能會對惡意附著造成壹定的損失,只要損失不是太大,也應該去除。當然,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壹定要按照通常的方法進行拆遷,盡量避免給被依附的行為人造成過大的損失。
百度百科-附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