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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業分支機構的過程

現在企業打算成立分公司,具體流程應該怎麽走?邊肖分享了為每個人建立分支機構的有組織的過程。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註冊分公司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1.成立分公司的方式是什麽?

總公司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在其住所以外設立,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經營活動。

2.分公司的註冊材料有哪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3.註冊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核準分公司名稱。提供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書,向分公司註冊地的區工商局提出申請。

(2)辦理前置審批項目。分公司經營範圍內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申請行業審批許可證。比如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食品業務的,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從事運輸業務的,需要辦理道路運輸許可。

壹般來說,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能超過總公司。

(3)提交分公司註冊申請材料,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總公司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和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雕刻。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出來後,可以刻公章、財務章、分支機構負責人印章。

(5)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辦理稅務登記證。無論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還是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都需要進行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以上步驟完成後,分支機構註冊基本完成。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開立分行賬戶。

(2)申請發票。

分公司和子公司應該如何納稅?

壹、分支機構與子公司之間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進行獨立核算的,可以由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總公司可以調節損益,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設立分支機構要綜合考慮三個因素:

首先是分行的盈虧。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立的分公司可能虧損時,應選擇總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為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用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且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能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公司虧損,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時,應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而是可以積累發展資金。總行可以把自己的好資產轉讓給子公司,處置不良資產。

其次,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根據稅法規定,當總公司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不享受時,可以選擇總公司公司模式,使分公司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當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可以將其註冊分公司變更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會收到更好的納稅效果。

再次,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和風險責任,由於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利於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如果分支機構有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沒有這種顧慮。

二、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選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執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匯總清算,財政劃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即企業總機構統壹計算所有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包括企業所屬的所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和場所。但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有責任管理當地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後,由總公司負責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壹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扣除總公司和分支機構當年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退少繳稅。這樣就為分支機構合理節稅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

企業設立分公司時,由於分公司在設立初期面臨的成本較高,虧損的概率較大,所以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較為合適,而且可以享受到總部盈虧相抵的好處。經營兩三年後,分公司開始扭虧為盈時,再註冊為子公司,可以減少分公司對總公司的法律影響。

三八分支機構不需要當場預繳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省市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字2008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八家分支機構無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這為總部和分支機構合並納稅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可以更好地享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合並稅收政策,避免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造成的貨幣時間價值損失。

1,垂直管理的央企,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比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得稅不納入中央與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

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員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壹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3.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的,沒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設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但其經營收入、員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該獨立的生產經營部門不得視為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允許與總部匯總繳納,無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且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企業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如果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分支機構將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6.對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在設立當年預繳企業所得稅。

7.被撤銷的分支機構,當年剩余期間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8.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不得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公司分立的稅務處理

1,公司單獨所得稅處理

(1)公司分割所得稅的壹般處理

財稅59號文將公司拆分所得稅的壹般處理規則總結如下:

A.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分離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b、分離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C.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作為被分立企業的分配。

D.分立企業不復存在時,分立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E.與企業分立相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結轉互相彌補。

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將存續公司(存續分部)或解散公司(新設分部)的資產、負債分割給新設公司,並將所得稅作為資產、負債轉讓處理,其中被分立公司為資產、負債的轉讓方,新設公司為資產、負債的受讓方,應按轉讓價格確認資產、負債的計稅成本。比如A公司和B公司都是A公司的股東,各占50%的股份,A公司有分成。A公司存續,A公司持股65,438+000%,新成立的B公司持股65,438+000%。A公司總資產(凈值)3000萬元,負債15萬元,股東權益15萬元。經評估,資產價值5000萬元,負債價值15萬元,企業價值3500萬元。所以分給B公司的評價?凈資產?金額應為654.38+0750萬元。經協商,甲、乙雙方同意將公司基準日凈值為10萬元、評估值為2000萬元的房產和250萬元的負債分割給B公司..

上例中,如果適用所得稅壹般處理,分立後的A公司需要確認654.38+00萬元的收入並並入其主營業務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其將應稅成本為654.38+00萬元的資產以2000萬元計價?轉學?是的。

從上面的例子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這種情況下,收入的壹般處理適用於公司的分立:

a、只要拆分定價中有增值,就可能使拆分公司有繳納所得稅的義務;

b,但是對嗎?受讓方?資產新成立的公司是有益的,會減少其所得稅負債(因為折舊額會增加);

c、現有的分部會比新的分部節省所得稅(如果在上述例子中采用新的分部,A公司因該分部的收入將增加到2000萬元)。

(2)公司分割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財稅59號文將公司單獨所得稅的特殊處理規則匯總如下:

a .被分立企業接受的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應按被分立企業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b .被分立企業已分立的資產所對應的所得稅項目,由分立企業繼承。

C.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的虧損,可以按照被分立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被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D.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果需要放棄被分立企業的部分或全部原有股權(以下簡稱?老股?),?新股?計稅依據應該放棄?老股?計稅依據是肯定的。如果不用放棄呢?老股?,是獲得了嗎?新股?計稅依據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確定:直接法?新股?計稅基礎被確定為零;還是按被分立企業凈資產總額的比例減持原持股?老股?計稅基礎,然後將計稅基礎平均分配減少到?新股?走吧。

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將存續公司(存續分部)或解散公司(新設分部)的資產、負債分割給新設公司,在所得稅處理上將其視為壹種非等價交換的轉讓行為。雖然拆分定價仍需遵循公允定價和等價交換原則,但拆分公司對於拆分定價的增值不需要確認收入,因此納稅義務是遞延的。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A公司的股東,各持有50%的股份。A公司被分割,A公司存續,甲方仍持有50%的股份。B公司新成立時,甲乙雙方也各占50%的股份。A公司總資產(凈值)3000萬元,負債15萬元,股東權益15萬元。經評估,資產價值5000萬元,負債價值15萬元,企業價值3500萬元。所以分給B公司的評價?凈資產?金額應為654.38+0750萬元。經協商,甲、乙雙方決定將公司基準日凈值為654.38+00萬元、評估值為2000萬元、負債為250萬元的房產分割給B公司..

在適用所得稅特殊處理的情況下,分離後的A公司不需要確認分離所得654.38+00萬元,也不會承擔繳納所得稅的義務,因為它將應稅成本為654.38+00萬元的資產分割為2000萬元?轉學?可以,但只能確認654.38+00萬元。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公司分立需要進行所得稅特殊處理的情況下:

a、存續公司和解散公司將延遲其所得稅義務;

b、但新成立的公司會因其資產的稅收成本減少而減少折舊,從而彌補因公司存在或解散而節省的所得稅。

2、公司增值稅的劃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納稅人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6號)?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納稅人多次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債權債務,且最終受讓方和勞動力接收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增值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1號)。?

3、公司分立的營業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營業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1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4、公司單獨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分立為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或變更給分立企業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該文件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5、公司分立契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文件規定,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立為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分立後公司繼承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同壹出資人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化,但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

6、公司的單獨印花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對於單獨設立的新辦企業,其新開資金賬簿記錄的資金可不再進行退稅,未退稅部分和以後新增資金可按規定進行退稅。

以上是邊肖提供的壹家企業設立分公司的流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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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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