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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反稅法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壹、違反稅務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核定或者換發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未將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

(壹)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壹般納稅人未按前款規定申報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其抵扣進項稅額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

四、違反發票管理的法律責任

(1)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行為:

1.未按規定打印發票:

(1)未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印制發票;

(二)偽造、私刻發票監制章,偽造、變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三)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制通知單印制發票,出借、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四)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規定保管成品發票、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制章,廢品未按規定銷毀,造成損失的;

(5)售票單位私自印制發票;

(六)未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制定印制發票管理制度的;

(七)其他不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

2.不按規定領購發票的;

(1)向國家稅務機關或者國家稅務機關委托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

(二)私自買賣、倒賣發票的;

(三)出售或者窩藏假發票的;

(四)借用他人發票的;

(五)偷(用)發票的;

(六)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的;

(七)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3.未按要求填寫發票:

(1)單聯或上下聯填寫的金額和內容不壹致;

(2)已完成的項目不完整;

(三)塗改、偽造、變造發票的;

(4)出借、轉讓和開具發票;

(五)未經批準拆封發票的;

(六)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7)填寫與發票不符的發票;

(8)填寫無效發票;

(九)未經批準,跨縣(市)開具發票的;

(10)填寫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發票;

(11)擴大專用發票範圍;

(12)未按要求填寫發票購領存申報表;

(13)未按要求建立發票領購保管登記簿;

(14)其他不按規定填寫發票的行為。

4.未按要求取得發票:

(1)應取得發票而未取得;

(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的;

(3)專用發票只取得記賬聯或抵扣聯;

(4)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人自行變更名稱、金額或增值稅;

(5)擅自填寫發票;

(六)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5.未按要求保存發票:

(1)丟失發票;

(2)損壞(撕毀)發票;

(三)遺失或者擅自銷毀發票存根的;

(四)未按規定上繳作廢發票的;

(5)印制發票的企業遺失發票或者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發票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立專人保管專用發票的;

(八)未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專用發票存放場所的;

(10)銷毀未經國稅機關查驗的專用發票基本聯;

(11)其他未按規定保存發票的行為。

6、未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1)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

(二)刁難稅務人員檢查的;

(三)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的;

(四)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檢查的其他行為。

(二)有上述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兩種以上所列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三)非法攜帶、郵寄、運輸、存放空白發票的,由國稅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四)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買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防偽專用品的,由國稅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或者為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之壹)。下同);

2.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

6.偽造、制造、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以及偽造、制造、出售上述發票以外的偽造、變造的發票牟利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及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牟利的;

8.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發票。

動詞 (verb的縮寫)違反納稅規定的法律責任

(壹)欠稅及其處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阻止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繳納或者少繳、扣繳稅款的處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定並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未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收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逃稅及其懲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通過上述方式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代扣代繳、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兩年內因偷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4)稅收欺詐及其懲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騙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以虛報其生產、經營的貨物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騙取稅款數額不滿壹萬元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由國稅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冒用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回騙取的退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五)抗稅及其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抗稅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抗稅,造成重傷、死亡的,由司法機關按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六、拒絕接受稅務檢查和執行稅務決定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機關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

2.拒絕或者阻礙稅務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的;

3、在檢查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的;

4、有其他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情形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法,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或者停止發售其發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進行檢查,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收損失的, 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1、95條規定,非法印制、轉借、倒賣、塗改、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稅務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外,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納稅人處以應納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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