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財產轉移:
1.離婚期間,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司法實踐中,隱藏、轉移、銷毀的財產壹般應視為隱藏、轉移、銷毀、變賣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應由另壹方分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余額不足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
法律明確規定了壹方發現財產被轉移怎麽辦,但法律要求是用證據說話。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轉移財產的壹方要舉證證明對方隱藏了財產,隱藏了多少。如果不能舉證,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地位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往往處於取證的劣勢。目前家庭資產情況越來越復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和經營權。離婚訴訟時,壹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虛假債務。如果受害方不了解新的理財方式,或者根本不知道;不知道壹方在外面做了什麽,他們每天在明處看到的都是這些東西,在暗處什麽都不知道,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取證任務;在客觀事實不能完全證明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只能看著屬於自己的財產和屬於別人的財產。
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另壹方往往會在新聞上動真格,轉移夫妻財產。所以起訴前,原告不要打草驚蛇,要積極收集夫妻有財產的證據。
解決債務人的財產轉移:
1.行使撤銷權。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提起訴訟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無效;
2.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
3.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責令其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
4.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對財產的不當處分。行使撤銷權,債權人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才具有撤銷的效力。
2.如果債權是連帶的,可以由全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壹人提起訴訟。數個債權因同壹債務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各債權人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求的範圍限於自己債權的保全範圍。
撤銷權被告的確定:
根據請求權理論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債權理論將債權人的撤銷權理解為純粹的債權請求權,是債權人直接請求受益人返還因債務人不當處分而遭受的利益的權利。這裏的撤銷只是返還請求的前提,而不是對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不當處分的否定。
因此,撤銷訴訟屬於給付之訴,被告是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轉讓財產,那麽債權人也可以以受讓人為被告,此時的被告不涉及債務人。這壹理論的優點在於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第三人的影響,符合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設立目的。
但是,這種理論很難在法律規定中找到依據,在只有通過取消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不當處分才能達到目的的情況下,如債務免除、放棄等,這種理論也很難做出合理的解釋。這個理論基本沒有立足之地。
兩訴合並的形成權理論和形成權理論都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結果是使債務人的行為或其與受益人之間的不當處分,溯及既往地消滅其效力。因此,債權人基於實體法上的形成權提起的訴訟是壹種形成權訴訟,當事人是被告。
根據形成權確定被告的方法: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是單獨行為,債務人應該是被告;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則應將債務人和受益人視為* * *共同被告;
3、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但並未約定實際轉讓,則債務人應為被告,受益人不應列為被告。
責任理論與關於形成權的前兩種理論略有不同。根據責任論的觀點,撤銷的效力是使受益第三人以其所取得的財產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受益人第三人只是被置於壹個財產保證人的地位(財產的有限責任),所以對債務人的地位沒有影響。此時撤銷權訴訟的被告是受益人或受讓人,不必以債務人為被告。
根據折衷理論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根據折衷說,債權人的撤銷權具有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行為和請求返還財產兩種性質,即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行為和請求返還逃逸財產的權利。
在債權人不主張返還逃逸財產,而僅請求撤銷不當處分的情況下,此時的撤銷之訴是壹種形成之訴。妥協說在這種場合與形成權說是壹致的,行為雙方都是被告,即債務人單獨行為時,債務人應該是被告;
當債務人的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時,應當將債務人和受益人視為共同被告。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返還逃逸財產。此時的撤銷訴訟是壹個成立和給付的訴訟,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為被告。
非法轉移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轉存。這種轉移比較簡單。壹般會建立壹個新的賬戶。通過長期把存款轉到新賬戶,如果對方不知道新賬戶的存在,很難查到對方賬戶裏的財產。
2.以私人贈與的方式轉移財產,需要人的配合,但對被轉移人來說風險也高;轉讓房產。壹般是隱藏私人擁有的房產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套現。整個交易過程和所有交易信息都會在房產交易中心,妳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大量現金,並找到消費的理由來掩蓋;
3.轉讓公司資產或股權。有轉移公司營運資金,虛假貸款等。,具體來說就是將股權減少或歸零,造成沒有股權甚至外債的表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