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向被告送達什麽?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1、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被告也可以不提交答辯狀)。
2.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適用簡易程序時),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4.第128條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二,直接送達為原則,其他送達方式也是法律允許的。
1,妳說的,直接給自己發貨,這叫直接發貨。這是最基本的交付方式;
2、留置送達:發現但拒絕接收時,留下法律文書並註明情況,也可以接受;
3.委托送達:在外地或國外,請當地法院或委托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或委托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日期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如果壹個居住在外國的人被郵寄送達,他居住的國家並不反對。
5.送達:對於軍人、犯人等特殊人員,由相關部門送達訴訟文書。
5.通知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廣播等方式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法定期限(中國為60天)開始生效。
三、不能直接發貨或者留著發貨怎麽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問題的批復》,“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補充或者根據原告補充的材料無法確定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真實、準確的地址而裁定駁回起訴或者終止訴訟。”
上述法律規定,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法院文書。
四、公告後60日視為送達,法院可以缺席審理。
1.壹般情況下,法律不會這樣處理案件,但根據法律,這種方式是可以的。
2.如果案件被受理,通知將被送達。根據法律規定,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法院仍然可以進行審判。這就是所謂的默認判斷。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判決。
?同樣,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如果上訴期過後沒有上訴(判決15,裁定10),判決生效。判決生效後,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事實上,如果是財產執行案件,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執行案件並不容易;如果是離婚案,婚姻就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