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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和簽訂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註意事項:

1.明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壹項內容就是明確誰是拆遷主體,誰是被拆遷人。合法有效的協議,第壹個內容就是要有合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

拆遷協議中,主體為公民的,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8周歲以上,無精神疾病及其他導致無法正常思考的情況。同時,他可以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當事人最重要的條件,也是超出壹般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特殊要求,即他應當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不是房屋所有人,也沒有被委托方等其他授權方的授權,其簽訂的協議可能無效。主體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依法登記。法人的權力和能力始於登記,止於註銷登記。並且其能力範圍與註冊的經營範圍密切相關。超出其登記範圍,國家限制的,不得實施,即使實施,也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特殊要求,主要是針對被拆遷人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的規定,拆遷人應當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未取得此證者不具備拆遷資格,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能無效。本協議如有其他內容,屬於法人或組織行為能力範圍內的,該內容有效;房屋拆遷協議的內容不應屬於拆遷協議的性質;如果有其他違反協議的行為,比如違反國家建設總體規劃,也可以認定協議無效。

因此,了解協議雙方主體是否為合格主體非常重要。如果雙方都有資格,他們的權利就容易得到保障,他們的義務就容易得到履行。如果當事人沒有資質,就容易引發意想不到的糾紛,雙方都會陷入自己無法理解的風險中。

2.拆遷行為的前提

《拆遷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指出,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有利於文物古跡的保護。

可見,拆遷行為是不能隨意實施的。除了必要的形式前提——取得主管部門的批準,取得拆遷許可證外,還需要具備實體前提,即符合城市總體和局部規劃,有利於老城區的表現,有利於環境的改善,有利於文物古跡的保護。如果拆遷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就是違法拆遷,可以是形式上的,也可以是實質上的。無論何種違法行為,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項目建設或者拆遷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可以向拆遷主管部門舉報,要求其依法行使職權,制止被拆遷人的違法拆遷行為。

此項可包括建設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證編號等。,不限於上述項目。

3.拆除房屋概述

被拆遷房屋的大致情況是否清楚,會影響到被拆遷人可獲得的補償是否適當、合法。根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在這個內容中,首先要明確被拆遷房屋位於何處,是否屬於拆遷範圍。界定房屋的區位,就是明確房屋區位補償價格的補償標準。壹旦雙方確認,標準確定,拆遷雙方就不再對此產生爭議;房屋建築面積,包括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房屋建築規模是影響拆遷補償的主要因素之壹。雙方在協議中就此達成壹致,也有利於未來拆遷協議的順利執行。除上述項目外,雙方還可以在此處記錄房屋裝修情況及地上附著物,明確相關補償項目。總之,記錄越詳細,越有利於減少糾紛,也有利於以後糾紛的解決。

4.拆遷安置的約定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分為兩部分:

(1)房屋拆遷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房屋拆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那麽,被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安置協議時,首先要明確拆遷補償方式,是“拆房子補房子”的方式,還是“拆房子補錢”的方式。至於補償方式,由拆遷人提供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然後由被拆遷人選擇采取哪種補償方式。但是,法律、法規對出租房屋、公益用房的拆遷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即使經批準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

對於“拆房補房”,根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先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再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對於“拆房子補錢”,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其中,區位補償價格由當地政府定期公布,用途分為居住用房和經營性用房,建築面積是確定補償金額的主要依據和基礎。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由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另行委托評估。如果對結果仍不滿意,可以申請技術鑒定。對於安置房價值的確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並參照本辦法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還需要明確安置房的位置、面積、用途等因素。

除上述房屋的補償外,涉及土地征收的,房屋和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附屬物在拆遷時也應予以補償。對附著物和附屬物的補償是對其所有者的補償。壹般以它們的市場價值貶值為補償標準,實行拆多少補多少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在實踐中,壹般有以下幾種附著物和附屬物需要納入拆遷補償項目:燃氣、獨立電表、電話、網線、有線電視、獨立水表、電暖氣等。

(二)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首先,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因拆遷需要搬遷的,搬遷造成的損失屬於補償項目,即搬遷補助費。其次,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需要臨時安置,被拆遷人未能提供周轉房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應當將該費用用於租房等臨時周轉生活需要。

實踐中,在簽訂拆遷協議的過程中,考慮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數額,往往要考慮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如果人口需要搬遷,搬遷成本越大,臨時安置需要的補貼就越大。這裏的人應該是長期和被拆遷人生活在壹起的人,短期暫住的人不應該補貼。此外,對於生產經營場所的拆遷,被拆遷人生產設備的搬遷費用也是簽訂協議時需要考慮的關鍵因素。

(3)其他補償費用。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指出,拆遷非住宅房屋導致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此補償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此外,被拆遷房屋的室內裝修及其他設施也應照價補償。確定方式需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測定。

因此,在本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明確規定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補償或者差額的數額、安置房的面積、位置和用途、需要補償的附屬物及其價值、搬遷補助費的數額、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數額、裝修補償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5.關於履行協議的約定

(壹)支付補償費。

補償費的支付應包括兩部分:壹是產權調換房屋的交付;另壹個是賠償的支付。

1.房屋交付。

(1)必須約定交貨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確定房屋交付時間對被拆遷人的利益意義重大,房屋損壞的後果由誰來承擔,應首先在協議中明確。此外,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交付時間確定後,確定拆遷人履行義務的時間。拆遷人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約定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方式可以是要求其繼續履行義務、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2)交付內容必須約定。

房屋交付時,應當約定房屋的質量和裝修。對房屋質量的約定低於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執行相應標準的規定。此外,訂立拆遷安置協議時,還應約定安置房的結構類型和戶型。這個內容雖然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但也是實際涉及被拆遷人利益的項目,應該引起重視。

2.賠償的支付。

對於補償款的支付,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但應當詳細約定履行時間,約定的目的是確定拆遷期限。拆遷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方式也應當約定,適當的履行方式是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履行。如果壹方選擇的履行方式使另壹方難以接受利益,則顯失公平的意誌。造成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要求賠償。但是,這種權利的救濟顯然是不夠的。首先,這種損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共救濟的成本太高;當事人要求私力救濟是沒有依據的。更重要的是,即使當事人願意付出高昂的成本通過公力救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雙方沒有明確的責權利劃分,維權的過程也非常艱難。

(2)房屋的休假。

被拆遷房屋的騰空是被拆遷房屋權利實現的表現之壹,也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實現的結果。約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不履行義務的,

拆遷人可以申請然後引發強制拆遷程序,以保證拆遷項目的順利進行和項目整體進度的正常實施。同樣,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騰退房屋的約定限制了其對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權利於騰退房屋時終止。

(3)房屋等不動產權利的註銷。

銷售也是消滅房屋等不動產產權的壹種方式。房屋和土地的權利在權利登記時產生,在註銷登記時消滅。被拆遷人房屋註銷後,被拆遷人可以為項目建設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因此,關於這壹內容的協議是對居民權利的保護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 * *約定,由被拆遷人在壹定日期內交出相關房屋、土地證並辦理註銷手續。被拆遷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尋求公力救濟。

乙方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水、電、電話、有線電視、天然氣的過戶、轉戶或銷戶手續,結清所用水、電、氣費用。

6.關於其他事項的協議

(壹)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要求賠償損失。”可見,違約責任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後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同樣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壹般以繼續履行、修復、重做、支付違約金等形式承擔。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可見,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對雙方的意義重大。當事人壹方不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的,另壹方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約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違約責任中,壹般是要求相對人履行協議並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以下內容:壹是約定拆遷人未按協議約定的日期向被拆遷人支付各類補償費的,逾期壹日,按照所欠金額的壹定比例支付違約金;拆遷人未按協議規定的地點、面積、等級安置乙方的,應向乙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被拆遷人按照約定安置後仍拒絕搬遷的,每逾期壹天,應向被拆遷人支付違約金。對上述事項及違約金數額的明確,明確了協議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權利義務的後果,具有壹定的懲罰性,可以促使協議雙方當事人善意履行協議。同時也是這個協議更具可操作性的內容。

(2)爭議的處理。

糾紛是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對抗狀態,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中國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包括私力救濟、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私力救濟是指當事人以中立的名義,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不經過國家機關和法律程序,通過自己或私人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的方式;公力救濟是指通過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糾紛的機制;社會救濟是指在糾紛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依靠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壹種機制。對於這三種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

在爭議解決協議中,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自行解決、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如果涉及仲裁或訴訟,他們也可以選擇明確的仲裁機構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協議的有效性。

合同可能立即生效。須經批準或登記的,經批準或登記後生效。合同中規定了有效期限或者有效條件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或者條件滿足時生效。合同的無效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條件下的無效、合同被撤銷時的無效、合同解除、終止和履行時的無效。另外,如果雙方約定了履行合同的期限,期限屆滿,合同無效。

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權利義務的開始,無效意味著雙方權利義務的結束。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拆遷人有權要求被拆遷人在協議生效後騰退房屋。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申請提起強制拆遷程序;協議生效後,被拆遷人有權獲得安置補償和臨時安置費。被拆遷人不履行義務的,被拆遷人有權通過公力救濟主張強制被拆遷人履行義務。合同期滿後,雙方的上述權利和義務將全部消除。因此,合同有效期的約定是否明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關系也至關重要。雙方應在協議中約定協議生效的時間,如簽字蓋章,或具體日期等。同時,雙方可以約定合同的有效期或者約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或者期限。如雙方同意,本協議自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 _ _ _ _ _ _ _年,自_ _ _ _ _ _ _ _年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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