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類賬戶或資金歸國家所有或由國家用於特定目的,或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或扣劃。
1.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理和執行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律號200019)
“地方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地方人民法院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或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禁止凍結、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企業、社會、財政各取三分之壹籌集,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性質,不能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其他財產同等對待。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存放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劃撥專項資金抵減企業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要對已經審結和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進行清理,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法及時糾正。"
4.國庫資金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有關問題的批復_韓隱[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支,各級國庫資金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經入庫的國庫資金。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範圍不包括國庫資金。”
註:基金的性質是不斷變化的。當國庫資金通過金融機構之手轉移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手中時,這筆資金的性質就不再是國庫資金,而是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資金。
5.不得凍結或扣劃已結清的貸款。
依據:《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9]261號)第14條。
"司法部門不得凍結已關閉的貸款賬戶,也不得從特殊賬戶中扣劃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賬戶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賬戶內的款項不得執行。
二、由於資金的特殊性,壹般不凍結扣款。
這類賬戶中的資金壹般不屬於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而是屬於某壹特定用途或特定對象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規定明確規定,除非有特定用途,否則不得凍結或扣劃此類資金。
1,“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負債而被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集中的工會經費能否凍結的批復》(法復19976號)。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得因非特定原因被扣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通知》(20011號)。
“人民法院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權益損失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權益損失的;
(三)旅行社破產後旅遊者預付的旅遊費用的損失;
(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3.除法定事由外,信托財產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財產除有下列情形之壹外,不得強制執行:
(1)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享有對信托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對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4.證券投資基金的財產,除因其自身債務外,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
"非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三、因為資金的具體用途已經明確,而且只能凍結不能扣劃。
壹般這類資金都是具體金融業務的保障資金。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享有優先權利,涉及金融業務的穩健經營,相關規定明確,所以只能凍結,壹般不能扣劃。只有這些資金失去了安全用途,才能按照壹般存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