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能否寫入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有讀者討論意見——否定論)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法院:劉文基筆者認為,判決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格式以及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性質,不允許在民事判決書中寫入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首先,民事判決書的法律地位不允許將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寫入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審理民事案件、綜合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判決。民事判決雖然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代表人民法院作出的,但它不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本身的產物,也不是持有不同意見的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個人意見,而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法律對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其次,民事判決書的法定格式不允許將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寫入民事判決書。如前所述,民事判決書是司法機關代表人民法院作出的,代表國家法律的權威,其內容和形式由國家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但該條並未規定不同的爭議意見應當寫入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判決要以理服人,依法定案。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只能弱化而不能強化判決理由。當然,這並不是要排除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中的不同意見,而是要在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的記錄中清楚地記得。再次,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性質不允許民事判決書中寫入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判決。只有多數意見才是形成判斷結果的意見。判決結果中未被采納的不同意見,不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結論,自然不能寫入民事判決書。從審判保密的角度出發,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不應寫入民事判決書。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討論內容是保密的,應當在卷宗裝訂中列入補充卷,不允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查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幹規定》。民事判決書是公開的,很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都在網上公布過。因此,公布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顯然是不合適的,應當保密。北京自然律師事務所:莫帥對判決是否可以向合議庭公開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司法判決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應努力保持統壹性和權威性。雖然公開不同意見沒有太大的“技術”難度,但畢竟有些“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效果”。從長遠來看,它對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在司法心理上的影響恐怕是復雜而難以估計的。首先,法官的中立立場決定了其司法言行應盡量避免與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重疊甚至錯位。法官作為中級法官,在當事人眼中是壹個獨立的整體,代表著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權威。法官的中立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唯壹性”,即其立場是唯壹的,其結論也是唯壹的。即使推導過程中有不同意見,也是內部或初步論證問題。當最終結論向公眾發布時,無論是論證過程還是結論本身都不能分裂成兩派。事實上,任何情況下都可能產生爭論,但這種爭論是否可以簡單地視為“對立”,或者是否有必要將其公之於眾,這是值得商榷的。法官的中立性決定了他們的公共角色不應被分割。如果法官像雙方律師壹樣固執己見,那就好像是在代理律師壹樣。雖然公眾從不同的意見中看到了不同的法官判案思維,但也瞥見了司法內部的意見分裂,這可能給公眾帶來更大的困惑和混亂,這種困惑和混亂不僅限於個案,而是關系到整個法治,從而影響對判決的認可和接受。在他們眼裏,正義應該是唯壹的表達形式。他們真正關心的是最終決定他們命運的最終結果。他們甚至寧願相信終審判決是多數法官“說服”少數法官的結果,也不願意接受基於更大爭議的原判。如果上訴人在上訴書中直接引用持異議法官的觀點,必然會讓司法機關尷尬。其次,法院的立體結構要求每壹方的人格立場都要“與外界壹致”,或者至少是“求同存異”。在法庭之上,原告、被告、法官處於特定的地位,堅守各自的責任底線和基本訴求參與審判是大忌。法院各方“人格”的統壹和立場的堅定,是實現其具體訴求或責任的基礎。這種審判模式是幾千年來司法理論和實踐的結果。從哲學和法學的角度來看,統壹性所包含的沖突應盡可能在內部解決。如果實在無法彌合差距,根據投票規則或權力(此時會被視為正確的壹方)受制於上風。法官意見的劃分和公開,相當於率先打破了法院“三足鼎立”的既定格局和平衡狀態,無形中使當事人找到了自己的“外援”,使最穩定的“三角框架”演變為“四方較量”甚至“兩軍對抗”的模式,這是非常不妥當的。此外,司法的公共性決定了法官的職務行為代表的是法院,法官的意見分歧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個人問題。案件雖由法官審理和判決,但實際上是代表法院行使審判職責,將法官的個人意見公之於眾,有助於強化法官的人格,但多少削弱了司法活動的完整性和國家意誌。法官個人意見之爭會對司法權威的樹立和法院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有人可能會認為,現代司法實踐已經證明,很難達到“唯壹正解”的效果,所以公開表示不同意是理所當然的。但這裏更應該註意的是,法官的不同意見,其實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原、被告的對立意見。那麽,法官在裁決書中反映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意見,加強對相關意見是否被采納的說理和分析,可能更合適,更有說服力,能讓當事人更信服。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從兩大法系的傳統來看,王學堂基於兩大法系的傳統文化差異,對不同的判決意見是否應當在判決書中列明有不同的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壹直強調列舉不同的判決意見,尤其是異議,但壹直保留和退回。這種做法與其法官獨立審判制度是分不開的。但大陸法系國家壹般規定,合議庭成員的少數意見或分歧應當保密,不得對外公開或在判決書中註明。比如德國和日本都做了嚴格的限制,只有憲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判決才應該列出不同意見,其他法院都沒有采用這種做法。筆者贊同判決應該公開合理。事實上,仔細分析北京壹中院合議庭的不同意見,可以看出這是壹個判決的推理過程。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等國情,雖然不宜在判決書中羅列法官的不同意見和異議,但如果在說理過程中對反對意見進行分析(分析論證),並結合法理和法律的適用,最終的判決意見可能比單純公開兩種不同意見更容易被接受。這也是對法官的壹種保護措施,也是在當前司法社會公信力不高的情況下,法官自我保護的壹種措施。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陳筆者認為,合議庭評議的公開性不符合我國實際。理由是:1。法官個人意見的保密是司法獨立的壹個重要方面。目前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不高,公眾評論容易使其不敢發表獨立意見,變得同情大多數法官的意見,從而影響法官的獨立性。2.在我國行政色彩太濃,“法律第壹”原則沒有真正實現的社會背景下,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還承擔了在壹定程序上緩沖案件社會壓力的功能,壹旦評議公開,辦案壓力就太大了。3.大眾點評的不同意見會成為壹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的借口,從而削弱判決的權威性,增加執行的難度。4.法律保護機制有待完善。少數當事人會對持異議意見的法官,尤其是持少數意見的法官懷恨在心,認為法官固執己見導致自己敗訴,從而對法官造成壹些不必要的騷擾和傷害。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鄒不同意在判決書中公布合議庭兩種不同觀點的做法。理由如下:第壹,這種做法妨礙了判決整體的壹致性。壹份好的判決書,應該是論據充分,論據有力,邏輯嚴密,才能得出明確的判決結果,讓當事人信服。如果判決書中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意見,無疑會破壞判決書的邏輯結構和整體協調性,甚至給人壹種矛盾的感覺。二是這種做法容易造成案件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產生合理懷疑。本案法官的初衷可能是為了讓當事人更加清楚判決形成的原因和依據,增加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增強判決的公信力。然而,在實踐中,它很可能適得其反,產生相反的效果。因為,相對於案件當事人來說,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對他們來說是壹個整體,也就是案件的法官。現在連法官都有不同的意見(相對來說,總有壹種意見更有利於壹方),說明壹方沒有得到支持的壹些要求仍然有效,也有法官支持。當事人自然會想,為什麽終審判決沒有支持我的請求?這可能會導致壹些不必要的申訴、上訴甚至上訪。第三,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文書改革的方向。法律文書改革的方向是強化法律文書的合理性,讓人們從判決中清楚地知道辦案結果的由來,做到“勝不驕,敗不餒”。這就需要法官在法律文書中加強說理,而不是壹味地在形式上求新。筆者認為,法律在處理法律實際問題時應持保守態度,在沒有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以法官的臨時創意為基礎制作個性化的法律文書是不合適的。法律界重在理性思考,不鼓勵創造。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對胡香榮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不應壹律強調,應在判決書中予以公開。究其原因,壹是由於法律水平和法律素質的限制,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不當懷疑,甚至懷疑法官枉法錯判,導致上訴率上升,涉訴信訪案件增多,甚至對審判長打擊報復。其次,如果將不同意見公之於眾,如解釋不清,會使判決意見難以反駁不同意見,甚至判決意見顯得牽強附會,容易使公眾混淆法律標準,造成當地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混亂。再次,由於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壹些不同意見明顯錯誤,將明顯錯誤的意見公之於眾,有損法官的整體形象和內部團結。但是,筆者並不反對在復雜疑難案件的判決書中披露不同意見。做好了可以起到辨法的作用,贏得當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前提是:1。它必須限於復雜和困難的案件;2.主審法官必須具備較強的綜合素質,較高的法律水平,對案件有清晰的認識,有令人信服的判決理由。否則得不償失,不如不公開。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方的判決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反映的本案爭議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據,結合法律規定作出的唯壹法律評價。當事人只想通過訴訟途徑得到壹個非此即彼的法律評價,法院所做的工作無非是給當事人壹個支持與否的最終結論,並說明相應的法律理由。筆者認為在司法裁判文書中體現合議庭乃至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是不妥當的:壹是影響法院判決的權威性。裁判文書的裁判意見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上的。根據訴訟法的合議原則,判決結論是多數人形成的意見,而這種多數意見是由特定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形成的。如果在裁判文書中體現不同意見,即使多數人形成的意見是不容置疑的結論,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仍可能形成“如果更換合議庭成員,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審判結論”的假設,導致法院的判決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容易導致裁判文書冗長。中國的司法制度追求公正高效的結果,判決要在簡潔中體現充分的推理過程。裁判文書中反映不同意見的,將陳述不同意見和相關證據,論證時反駁多數意見,以相關證據證明多數意見的正確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這不僅增加了裁判文書的理解難度,也耗費了壹些訴訟成本。第三,將合議庭乃至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寫入判決書,違反了我國現有的司法制度。我國現行訴訟法要求庭審公開,但法律要求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合議庭乃至審判委員會的不同意見,無異於變相讓合議庭流程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流程公開化,從壹個層面突破了現有的法律規定。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楊雲,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法院尚不具備在裁判文書中表明個人意見或者列舉不同意見的條件,不宜取消裁判文書格式化。理由如下:第壹,裁判文書中不公開不同意見,不代表不允許有不同意見。評議的保密原則包括評議過程不公開和每個參與評議的法官應對評議和投票結果保密,這是在合議的基礎上充分討論的結果,但過程不公開。過程公開與否與司法腐敗沒有必然聯系。第二,目前我國司法在公眾心目中的權威較低,很多公正的判決面臨“執行難”的問題。如果將法官的不同意見羅列出來,會削弱判決的權威性,並可能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提供借口。三是當前審判任務繁重,特別是在基層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很多實際上都是承辦人自己操作,其他合議庭成員很少發表意見。對於爭議標的不大、分歧不大、事實清楚的案件,簡化裁判文書體裁,統壹制定裁判文書格式尤為重要。由於這種方式運行成本低、效率高、簡單且容易被普通人理解,所以對於基層法院、法庭來說還是值得提倡的。
上一篇:南京人才引進補貼下一篇:我不能凍結任何銀行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