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會計委派制的意義
《會計法》頒布以來,雖然各單位的會計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但由於會計管理體制的缺陷和歷史原因,壹些單位仍存在私設“小金庫”、做假賬、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浪費資金嚴重等問題。實行會計委派制有助於解決上述問題。
1.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對會計工作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追究,有利於完善用人機制,依法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財務管理水平,建設壹支高素質的會計隊伍。
2.實行會計委派制是企業會計監督機制的需要。傳統會計應該由管理者主導,其行為處處受企業負責人支配。會計缺乏監督所必需的獨立性,會計不敢正常行使監督權。企業的會計監督成了壹句空話,會計委派制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3.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實現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近年來,新會計準則和新會計制度不斷出臺,企業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核算與管理更加專業化。然而,讓我們不安的是,許多單位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日益增多。實行會計委派制,既可以防止會計人員因依法堅持原則而受到不公正待遇,又可以防止單位任用不稱職或失職的會計人員,使更多的會計人員在會計實務中自覺接受單位的行政領導和財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及時提供會計信息。
4.財務會計委派制的理論基礎。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有權選擇經理”。第46、112條還規定,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財務總監,並決定其報酬。《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這些法律規定為財務會計委派制的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實施會計委派制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實施會計委派制不僅是壹個現實問題,也是壹個政策問題和實踐問題。雖然屬於會計委派制本身,但無論從理論上、實踐上,還是從會計的服務功能上,都完全符合行為科學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對會計管理的客觀要求。實施中出現了以下問題:
1.與《會計法》的實施並不矛盾。有人認為,會計委派制要求委派會計代表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對委派單位進行會計核算,與《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規定不符。事實上,會計委派制委派的會計人員應當遵守《會計法》的內容,其會計核算和監督的會計對象是可以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因此,實行會計委派制不僅不會與《會計法》的實施相抵觸,還能使會計人員增強監督的獨立性,真正獨立公正地行使《會計法》,從而防止各種違法行為的發生,有效避免腐敗和會計信息失真的發生。
2.不會增加財政負擔。會計委派制會計人員的工資管理由會計管理中心建立,統壹收取、管理和發放。委派會計的身份和單位的編制會隨著委派會計的調動而發生變化。這樣可以有效堵住單位收入的“跑冒滴漏”,及時足額完成納稅任務,在不增加財政負擔的情況下,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三、實行會計委派制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加強監督體系建設。完善國家、社會、單位內部監督三位壹體的監督體系,明確各自職責,充分發揮各自作用。
2.強化註冊會計師的監督職能。對單位財務的規範和約束,可以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達到監管的目的。
3.強化對單位領導的監督制度。建立對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監督制度,要對其進行法紀教育,建立對違紀單位負責人的查處制度,加強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加強財經紀律和執法檢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依法嚴肅查處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使其權力受到約束,不能為所欲為,不能讓不法行為暢通無阻。
4.加強執法。規範和約束企事業單位的行為,要采取法律手段,不僅要制定和完善各種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要嚴格執行。
5.加強利益保護。建立會計人員激勵機制,建立“監督獎勵基金”,將會計人員的工作成績與經濟利益掛鉤,形成可靠的會計人員利益保護機制,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監督積極性。
會計委派制是壹項長期的工作,同時也是壹個不斷磨合、不斷完善的過程。“送”是不可能的,必須持之以恒。要面對現實,正視遇到的困難,堅持發展,有把握就努力,否則不僅壹事無成,還會給國家、企事業單位帶來巨大損失。我們要在今後的工作中努力改革、創新和實踐,使會計委派制逐步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