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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司股權歸夫妻所有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涉及以夫妻壹方名義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以下簡稱夫妻共有股權)的離婚案件,已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可回避的事實。由於夫妻份額權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以及現行法律缺乏相應的規範和判例可供參考,份額權的分割成為處理離婚糾紛中壹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壹、夫妻股權的含義和法律特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作為出資人,依法以夫妻雙方的相同財產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從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經濟利益、依法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股東權,或稱股權。由於合法投資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如果夫妻雙方對投資產生的股權的歸屬沒有特別約定,則股權歸夫妻雙方所有。筆者認為,股權是壹種特殊的財產權,是與財產權、債權、成員權等傳統權利並列的壹種自成壹體的獨立權利。相對於壹般意義上的夫妻* * *有財產權,夫妻* * *股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夫妻* * *股權是從夫妻和其他* * *份額中分離出來的壹種特殊的財產權。投資的法律本質是股東將壹定數量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公司。因此,自出資之日起,作為出資的財產將與作為出資人的夫妻及其他* * *財產分離成為獨立的公司財產,夫妻雙方將失去對該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所有權功能。除公司解散外,其他任何時候不得提取依法分配的剩余財產。同時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按照這部分財產在公司法人財產中的比例取得股權。股東投資和公司經營的最終目的都是追求財產利益。所以公司的所有股權,包括夫妻股權,本質還是屬於財產權。2、有股權的夫妻* * *有特殊權力。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權是壹項綜合性的民事權利,既包含財產權,也包含非財產權。其權力主要體現在股東享有的自益權和* * *利益權,但這種權力的行使主體只能是股東。就股東的責任而言,是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夫妻股權分割不是簡單的財產處分,實際上是權利主體的變化和權利客體即股份的分割。3、夫妻* * *同壹股權是可變權利。與其他夫妻* *相同財產相比,夫妻* * *相同股權的份額價值是不穩定的,受市場情況、公司管理水平等諸多因素影響,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因此,在夫妻份額分割時,很難區分公司財產的總構成中有多少屬於適合夫妻份額分割的財產數額。4、夫妻* * *有了股權分割當然會影響其他股東甚至公司的利益。夫妻財產壹旦投入,這部分財產將與他人財產緊密結合,成為公司財產的壹部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提取。因此,壹旦依據婚姻法中的平等對待權原則進行分割,可能導致股東增加,不僅影響股東在公司中的股份和地位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還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之間合作關系的終止,甚至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夫妻* * *分割原則夫妻* * *股份分割具有涉及面廣、法律關系交叉、利益主體眾多的特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堅持和貫徹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原則,其中應特別強調和把握以下四項原則:1、堅持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夫妻份額權的分割不同於生活、消費資料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既涉及婚姻法、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調整的領域,也涉及夫妻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權益平衡。因此,應當全面、正確地適用法律。2.堅持男女平等、公平分配的原則。由於作為出資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和原因的多樣性,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不僅要考慮夫妻對夫妻共同股權增值的作用和影響,還要考慮利用各自人力資源優勢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特別是承認女方生育和家務在共同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不能以夫妻壹方未參與公司經營為前提。 3.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經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夫妻,財產數額巨大,脫離了個人關系。特別是部分投資人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導致夫妻壹方在離婚糾紛過程中難以掌握股權的真實情況,也容易導致部分離婚當事人在離婚糾紛過程中隱瞞、隱匿、轉移其投資財產,導致實際分割的夫妻股權及其相應財產大幅減少。為此,筆者認為,夫妻壹方,特別是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的壹方,故意隱瞞經營財產及其收入,私自轉讓公司股權,或者轉移公司賬簿,對會計部門的審計或者法院的事實認定造成障礙的,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定其有重大過錯, 而且按照法律規定,有過錯的壹方會得到和夫妻壹樣的股權,至少讓無過錯的壹方分享股權。 4.維持確定公司資本和保持資本不變的原則。分割夫妻股份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公司的整體利益應高於夫妻雙方的利益。夫妻同股同權,或多或少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利益。因此,應采取審慎的態度,盡量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公司資本的穩定,特別是要保證公司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力爭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三。夫妻股份分離* *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合資、聯營性質,股東之間需要有高度的信托關系。如果股東之間缺乏信任,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可能會出現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進壹步發展。而且,作為市場經營活動的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變更和公司經營也在壹定程度上涉及與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妥善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又要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協調。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可以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進壹步分為三種具體情況: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規定,離婚案件中,夫妻就股權轉讓達成協議時,需要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並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股東之壹的配偶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新股東。理由是本次轉讓屬於向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這是《公司法》明確認可的其他股東的出資。2.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夫妻之間達成協議的,公司全體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應當作為夫妻財產依法分割。3.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不願意購買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因此,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後,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不願意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夫妻中壹方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新股東。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夫妻因為感情問題很難就財產分割達成壹致,也有很多時候夫妻雙方都主張對方有過錯,要求更多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壹方面要依據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解決財產糾紛,另壹方面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理念和制度。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壹致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問題,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筆者認為:1。如果夫妻無法達成壹致,直接判決分割股權是不合適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本合作和人合的性質。股東之間不僅要有相同的經濟利益,還要有高度的信任關系。夫妻離婚時,如果在股權轉讓問題上不能達成壹致,說明夫妻雙方不僅在感情上已經分手,在經濟利益上也已經分手。很難想象缺乏相同利益和相互信任的股東能夠同舟共濟,順利開展生產經營,也很難想象這樣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進壹步發展壯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分割股權是不合適的,而是判斷壹方獲得股權,另壹方獲得相應的補償才是合適的。如何確定補償金額,涉及到股權價值的確定。2.股權價值應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為基礎確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完成出資後,財產所有權轉移到公司,股東不再享有財產所有權,取而代之的是股權。股權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公司凈資產的數額確定。公司成立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公司凈資產的數額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公司利潤和凈資產可能增加;如果公司虧損,凈資產額可能會減少。因此,股權價值的多少往往與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數額不同。因此,在確定股權價值時,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為基礎,而不是以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基礎。具體來說,方法之壹是根據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來確定股權價值,應由會計、審計等權威機構根據相關財務法律法規做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 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夫妻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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