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方不願意配合執行,拖延不還錢,完全可以采取法律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包括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1,通過社交媒體尋找線索
比如通過被執行人的朋友圈、微博、Tik Tok的狀態等尋找線索,看對方所在的城市是否可以判斷。
2.可以委托律師到法院申請調查令,通過查詢被執行人的社保和公積金找到對方工作單位,為法院扣發被執行人工資、查封被執行人公積金提供線索。
3.被執行人有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被執行人的違章記錄,挖掘線索查出被執行人。
4、查詢經濟記錄
根據與老賴簽訂的合同、信函、傳真等。,可以了解到老賴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各種收入、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信息、財產保全、證明材料、被執行人下落等。在經濟往來過程中,從而發現藏匿財物的線索。
5、協助法院調查
法院執行局不可能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妳的案子上,所以有時候,申請人要主動尋找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做好財產調查工作。
6.凍結老賴的支付寶和微信。
人民法院對老賴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等金融資產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者金融網絡與金融機構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的結果數據和電子收據。
二、不還欠款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麽?
1,應用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2.法院承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3.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仍不還錢怎麽辦?
1.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可以依法對老賴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不配合執行的,可以罰款、司法拘留,也可以納入全國失信人員登記系統。此時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老賴,任何人都可以查他的不誠信記錄。
2.同時采取隱藏財產、轉移財產、低價處置財產等壹系列措施,對申請執行人不利。
3.經核實後,可視情況移送司法拘留,或者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立案偵查,最終通過壹系列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4.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幾次?
實際上,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次數,所以只要債權人的貸款沒有全部還清,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五、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註意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兩年的起點是:
1,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2.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3.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