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藥品管理有哪些規定?第四章醫療機構藥品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依法配備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學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制藥物制劑,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不得配制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備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的市場上沒有的品種,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有本醫療機構的醫生處方。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之間使用。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采購藥品時,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等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藥學人員必須核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必要時,須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配制。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制定並執行藥品儲存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責任的規定應該在這:baike . Baidu ./view/1003252 . htm # 2。
《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很多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有哪些規定?醫療機構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方可進行制劑。
醫療機構的制劑必須是市場上沒有,但本單位臨床需要的制劑。
醫療機構自制制劑需要符合GMP的相關要求,經質量檢驗合格後,才能由醫生開具處方在本單位使用。
醫療機構制劑不得在市場上做廣告或銷售。
確有緊急需要的,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部門批準,可以在有需要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
《藥品管理法》中醫療機構制劑可以在異地分支機構使用嗎?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之間使用。
以上兩個關於藥品管理法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問題的回答並不全面。請百度壹下:
2009年5月3日,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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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法律嗎?《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所謂狹義的法律都是全國人大通過並頒布的。
《藥品管理法》第149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只有106條。
1,第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通過認證的人員將獲得認證證書。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2.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如果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則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幾章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共10章86條。第十章附則第八十六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5日起施行。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評價羅氏達菲事件的DE並不是法律要求藥企采購藥品,也就是說DE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真誠回答妳的問題,請收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