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財政、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優先政策,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在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支持等方面給予保障。第六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哈爾濱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哈爾濱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作為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哈爾濱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交通部門的意見。
城市建設應當優先規劃和實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第七條根據規劃,需要配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房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要求合理配建。第八條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第九條新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間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綜合開發。
現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者進行立體開發。第十條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哈爾濱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和《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設置規範》,並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哈爾濱市公共* * *交通基礎設施規範》由市交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就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規模、功能、形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征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配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屬於分期開發建設的,應當在首期建設項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三條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市交通主管部門參加。第十四條* * *交通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後,建設和管理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第十五條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和維護,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確保正常使用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使用性質,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市交通部門應當對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使用進行監督。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交通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壹)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擅自搬遷、拆除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性質的,屬於經營性行為,處以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其他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