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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的法律指導思想有什麽變化?

漢代法律指導思想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從秦時的“重法、足刑”,經過西漢初年的黃老思想,到西漢中期以後的“重儒、德刑結合”。這種變化可以分為兩個時期,即從西漢到漢武帝的七十年間,黃老學派思想壹直處於主導地位,儒法思想為輔;漢武帝以後,開始過渡到使用儒家禮儀。

(壹)黃老學派的立法思想

漢代立法思想的變化與當時的社會條件有關。漢初統治者大多親身參與或經歷過秦末的農民起義,對下層民眾的疾苦比較了解,知道農民起義的根本原因是秦殘酷的經濟政治壓迫。漢初統治者的首要任務是恢復被嚴重破壞的社會經濟,制止人口的大量死亡和流散,解除國家的極度貧困,建立穩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在嚴峻的形勢下,以劉邦為首的統治集團從保護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出發,認真總結秦末農民起義的教訓,實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而黃老的思想對當時的社會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黃老的思想是什麽?黃指黃帝,總指老子。但實際上,黃老研究是壹種特定的學術思潮,發端於戰國中期,興盛於漢初。黃老學派是由先秦道家發展而來的,它與道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戰國中期以後,在百家爭鳴相互滲透融合的歷史洪流中,形成了壹個新的流派——道教。因為他的思想是建立在老學派的基礎上,又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在當時,黃帝是人們心目中華夏民族最偉大的皇帝,比老子更有號召力,所以被稱為“黃老”學,又因為這個學派是道法結合,漢人常稱之為“黃老,刑名”。到了漢初,適應各種思想融合的歷史趨勢,黃老學吸收了儒家、墨家、陰陽學說的壹些成分,形成了壹個比較完善的思想體系。黃老思想的主要內容是:

1.“清靜主義”與“輕薄賦”

漢初黃老學派的核心內容是“無為而治”。其重點是“民”,認為服從人民意誌可以維護統治,而人民以農為業,人民要生存,統治者不能積累太多。這樣才能達到“無為而無不為”的效果。目睹秦因過度征收而民變的漢初統治者第壹次隱約感到取之於民應該有個界限,黃老學派的“取而為之”思想猶如壹盞明燈。“取”即收、搖役,是否妥當,關系到國家存亡的根本問題。

漢初政治經濟十分困難,統治者在思想上接受了黃老學說的觀點,客觀上采取了“與民同息”的政策。政權建立之初,力圖恢復被秦破壞的合理的權利義務邊界,努力實行輕稅薄賦政策,以用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稅率和緩刑天數。劉邦將田賦降為“十五稅壹稅”,漢文帝實行“三十稅壹稅”時,景帝正式將田賦規定為法律制度。

2.“依法辦事”和“消除苛法重刑”

黃老學派是道家學派,其主要特點之壹就是“遵法無為”。所謂“不作為”,不是什麽都不做,也不是無休止的放任,而是在既定的法律規定之外無所作為。“法”是“無為”的邊界。他們相信法律是判斷是非的依據,必須相信功過賞罰,不能徇私。黃老學派強調依法辦事關系到國家治亂的根本問題。

漢初統治者堅持黃老學派的“賞罰”思想,主張嚴格執法,但基於“保民”、“利民”的立場,並不認同法家的“重刑輕刑”思想。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漢初除了秦的嚴刑峻法外,還廢除了“謗瀆令”和“收屍法”,提倡區分罪犯和家屬,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通過刪繁就簡。寬嚴相濟無疑是符合人心的。漢文帝十三年。正式下達了廢除肉食的處罰令。

黃老學派道法結合的法律思想的另壹個特點是執法“籠統”,不苛小,反對法家“過細而不虧”的思想。不僅對於壹些輕微的罪行,對於壹些漢奸或者更嚴重的罪行,只要不對封建政權構成威脅,持有黃老思想的人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避免激化社會矛盾,也是願意遷就的。這壹法律思想是在目睹了秦“法密而凝脂”、“過細而不失”所造成的惡果,總結了法家“重刑抑民”理論失敗的教訓後的深刻認識。

漢初,在統治者簡化法律、減輕刑罰思想的指導下,社會矛盾得到緩和,政治得到穩定,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到了文帝、景帝時期,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盛贊的“文景之治”的繁榮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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