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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則

本辦法適用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監察機關和整改機構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

(二)受理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舉報和投訴;

(三)負責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履行職責、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依法查處其不作為、違法行政執法、包庇縱容和參與違法行為、非法幹預或參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過程、為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貪汙賄賂等行為,並依法向有關部門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按照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有關規定處理: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處分。

(壹)不按規定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不按規定進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

(二)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擅自改變中標結果的;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未按時、如實與中標企業簽訂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

(二)從購銷合同規定的進貨渠道購買中標藥品或者擅自購買非中標藥品替代中標藥品的;

(三)未按照要求與中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者在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後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醫療機構共同組成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機構的牽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未按規定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中標藥品價格的;

(二)不執行國家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規定,獨立項目、自定標準收費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相互串通或者與代理機構、采購人串通投標報價,排除其他藥品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藥品供應商的合法利益;

(二)相互串通,以聯合投標的方式擡高價格,操縱投標價格或者從事價格壟斷。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投標無效。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壹)向招標人、代理機構、專家、政府官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行賄,以中標的;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在開標後投標有效期內取消投標或有違規行為的,在評標過程中酌情扣減其信用分;如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將取消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無效,兩年內當地醫療機構不接受該企業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投標。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中標後未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的,有關部門應當專項記錄並予以公布,並在今後的藥品招標評標中酌情扣減其信用分。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未審查投標人應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且未能保證文件的完整性;

(二)違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程序和工作規範的;

(三)未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備案材料的。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壹)塗改、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接受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單位的委托,代理其藥品招標業務,或者接受醫療機構的委托,與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藥品招標代理活動;

(三)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藥品招標代理權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

(二)與采購人、供應商串通,弄虛作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評標過程秘密,泄露與招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和資料,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私下接觸投標人,接受藥品生產、批發企業資助的可能妨礙司法公正的參觀、饋贈、宴請,索取或者收受藥品生產、批發企業的錢款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親屬謀取私利的;

(三)泄露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商業秘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由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從事藥品生產、批發活動或兼職取酬;

(二)從事涉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有償中介活動;

(三)有其他有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公正性的行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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