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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監管規則

規則壹。為規範電子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以下簡稱監督抽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2022年第1號公告)等法律法規和規範,

規則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產品的監督抽查適用本細則。

規則三。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督抽查的統籌管理、指導和協調,並組織實施全國監督抽查。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查。

第四條?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采樣、購買、運輸、檢驗、處理和復核等費用,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的資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或拒絕監督抽查。

第六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隨機確定抽查對象。同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六個月內不得按照同壹標準對同壹生產企業生產的同壹商標、同壹規格的產品(以下簡稱同壹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抽查。

被抽樣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能夠證明同壹產品在六個月內曾被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過的,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復查以及為應對突發事件或者相關質量維權舉報而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七條?監督抽查實行抽查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八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章?監督和抽查的組織

第九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抽查前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工作安排。

監督抽查計劃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並在抽樣前向社會公布。

監督抽查的安排應包括抽查產品的範圍、分工、進度要求等。

第十條?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範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和真實,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樣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告知監督抽查工作安排的相關內容;

(二)轉包或者分包任務的;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期間,與電子煙生產企業簽訂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查生產企業或者銷售者對同壹產品的委托檢驗的;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進行產品推薦和評比,頒發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和牌匾;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工作之便,謀取非法或者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反規定向抽樣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第三章?抽煙?出現

第十壹條?抽樣地點壹般在批發企業銷售物流倉庫、零售網點或生產企業成品倉庫。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復查和處理突發事件或其他工作需要的監督抽查,應重點在生產企業進行抽樣。

第十二條?抽樣地點和抽樣人員由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抽樣前隨機確定。抽樣人員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標準。

第十三條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抽樣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出示抽樣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隨機抽樣,不得由被抽樣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者自行抽樣。購買樣品的價格應以生產或銷售的產品的標示價格為基礎;沒有明碼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抽樣人員發現涉嫌違反電子煙管理相關規定,對抽樣造成影響,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樣品價格等方式阻撓、拒絕或者拒絕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暫停抽樣,並立即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憑證記錄抽樣信息,並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抽樣場所、儲存環境、產品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進行取證。

抽樣文件應當由抽樣人員、被抽樣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簽字(蓋章)。被抽樣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者拒絕簽字(蓋章)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憑證上註明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

確需更正或者補充抽樣憑證的,應當由被抽樣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的地點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六條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分別封存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的生產企業、銷售者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被抽樣的樣品、抽樣文件和相關資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送交承擔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不得由被抽樣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者代為實施。在攜帶或發送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樣品的運輸和儲存符合相關規定,且無任何變化會影響檢驗結論。

第四章?檢查?支票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破損等可能影響檢驗結論的情況進行檢查,並核對樣品與抽樣憑證中的記錄是否壹致。

對於不符合標準的樣品,或者發現樣品生產者、銷售者違反電子煙管理相關規定,對檢驗造成影響的,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終止檢驗,並及時向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計劃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進行檢驗。檢查中發現因樣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檢查的,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並終止檢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應當保證檢測數據準確、明確,並對檢測結果和相關過程數據負責,匯總分析檢測結果形成工作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檢驗機構發現不合格產品的,應當自作出檢驗結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第二十壹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同時,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將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對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組織監督抽查的檢測機構應當立即處理,並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異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被抽樣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者對樣品的真實性和抽樣過程有異議的,應當自抽樣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被抽樣生產企業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產品書面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處理和復驗的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認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對樣品的真實性和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處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生產者、銷售者。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驗申請並明確理由的,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提出復驗申請的生產企業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需要復驗且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組織復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復驗的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受理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復驗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復檢。

第二十六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確定復檢機構。復驗機構和初驗機構不得為同壹機構。

第二十七條?初檢機構應當自復檢機構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備用樣品移交復檢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復驗機構應當對記錄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破損等可能影響檢驗結論的情況進行拍照或者錄像,並檢查備用樣品是否與抽樣憑證中的記錄壹致。

第二十八條?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備用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與異議有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並將復檢結論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復驗機構對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二十九條?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壹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復檢的生產企業承擔;與初檢結論不壹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提出復驗申請的生產企業。復檢結論合格的,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發布復檢合格信息。

第六章?結果處理

第三十壹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監督抽查結果進行匯總和分析。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抽查結果及時報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監督抽查結果。

監督抽查結果存在不合格產品的,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立即停止該同壹產品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的交易。

第三十三條?檢驗結論認定產品不合格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同壹產品。

第三十四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在收到監督抽查結果後,應當立即召回不合格產品。召回及相關銷售者造成的損失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

第三十五條?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監督抽查結果之日起60日內,改正不合格產品,並向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標識或者產品說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在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將相關信息書面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要求後,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恢復生產銷售同壹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可以恢復生產銷售同壹產品。

第三十六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復審申請,在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收到監督抽查結果之日起75日內,按照監督抽查計劃組織對改正後的產品進行復審,並將結果書面告知提交復審申請的生產企業。

復檢所需樣品由申請復檢的生產企業免費提供。申請復檢的生產企業除提供復檢所需的樣品外,在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復檢合格後,方可恢復同類產品的生產。

申請復審的生產企業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按照上述異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組織監督抽查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公布,並將復查結果及時報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審查的,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恢復同壹產品的交易,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可以恢復同壹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逾期未申請或表示不申請復檢或復檢後仍不合格的,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將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中終止該同壹產品。

第三十九條?阻撓、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或者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督抽查,恢復同類產品生產、銷售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相關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

第四十條?在監督抽查中,發現產品含有違禁物質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壹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不合格產品和障礙、拒絕或者不配合監督抽查等信息納入電子煙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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