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是什麽意思?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在訴訟過程中,爭議焦點往往得到澄清和細化。找到核心著力點,可以讓律師的庭審準備更加有效,實現對整個庭審的掌控。那麽爭議的焦點是什麽意思呢?
爭議焦點是什麽意思?1 1.爭議的焦點是什麽?
當爭端出現時,雙方為對方而戰,每壹方都堅持自己的立場。很難得出結論,所以他們訴諸法院。法官核實事實,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脫離法律,作出判決。爭議的焦點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這是雙方必須爭奪的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四)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交換證據應當在法官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記入卷內;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根據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內,並記載異議理由。通過交換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首先,這是壹個問題。具體包括引起糾紛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主要問題。既然是疑問,就可以用是否來表述,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表述。
其次,爭議的焦點是“主要問題”,主要影響案件結果,與案件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壹般來說,法官可以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來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將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辯護意見進行對比,結合證據交換或法庭辯護,是概括爭議焦點的壹般方法。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往往不局限於原被告的訴請或抗辯。
第壹,由於原被告和被告往往基於壹方的利益,有意無意地模糊了爭議的焦點,
二是爭議焦點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來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歸納。
在實踐中,對於爭議的焦點有不同的看法,但個人認為在總結爭議焦點時要註意問題的拆解,最好拆解到對應解決問題的法律依據或理由。總的來說,對爭議焦點進行類型化之後,可能更有利於審判實踐中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和歸納。
如上圖所示,爭議的焦點大致可以分為兩類:證據與事實爭議和法律適用爭議。證據與事實的爭議,可以由法官結合雙方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予以確認;法律適用的爭議,需要法官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確認。當然,這張圖是對爭議焦點簡單粗暴的類型化處理,可能不完全合理,僅供參考。
爭議焦點是什麽意思?2 1.讓爭議的焦點更大。爭議的焦點明明是A下A,卻點了A。例如,在壹起遺囑繼承案件中,原告起訴稱其通過遺囑繼承的房屋被被告強行占有,要求被告倒掉房屋;被告辯稱原告持有的遺囑無效,房屋歸其所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總結說,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房子該歸誰所有?
然後開始調查被告如何占有房屋,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是誰,原告是否是被繼承人,原被告與被繼承人是什麽關系等等。它開了三次會,調查了很多內容。最後研究,遺囑有效,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結果很多在法庭上調查的內容都沒用。事實上,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有效並按遺囑執行的,爭議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如果遺囑無效,爭議房屋按合法繼承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本案最關鍵的問題是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法院調查也要圍繞遺囑的效力,只查遺囑是否有效,其他問題不用查。
在這種情況下,“房子該歸誰所有”被確定為爭議的焦點,這個“焦點”的覆蓋面大,要考察的內容自然就廣。當然,解決了房屋的歸屬問題,也會解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問題,但要解決房屋的歸屬問題,還必須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這是爭議的癥結所在,也是爭議的真正“焦點”。所以本案所概括的爭議的“焦點”是“大”的,並不直接針對真正的焦點。
2.將判決結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為“爭議焦點”。比如壹個買賣合同案件,被告購買了原告的貨物,部分貨款未付,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貨物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該支付貨款。“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貨款”是本案判決最終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本案審判活動要達到的目的,所以確定為爭議焦點,對嗎?
我覺得沒錯,但至少不準確。因為原被告與被告在貨款問題上存在爭議,是否應該支付貨款是雙方最大的爭議,但爭議的原因是什麽?是商品的質量問題。壹方認為貨物有質量問題,另壹方認為貨物沒有質量問題。因此,原告銷售給被告的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本案爭議的焦點,而查明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解決本案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貨款的關鍵。
3.不善於分解問題,抓住多個爭議焦點。是的。壹個案件雖然只有壹個訴求,但可能會有多個爭議焦點,有些法官把握不住。比如壹起勞動爭議案件,原被告知與被告所辦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企業擅自毀約。
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答辯稱原告的要求不合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第壹,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正確的;第二,企業是獨立法人,與被告無關;第三,原告無故曠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正確的。
不難看出,本案有三個爭議點:壹是原告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第二,企業是否是獨立法人;第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但法官只是籠統地總結了壹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對某企業解除原告勞動合同負有責任。這樣總結爭議焦點,就是不善於把雙方爭議的問題分開,沒有很好地把握爭議焦點的結果。
爭議焦點是什麽意思?3第二,如何把握爭議的焦點
1.定義什麽是“爭議焦點”。爭議的焦點是爭議的“癥結”。這個“結”解決了,其他問題也就解決了。比如第壹種情況,為什麽要以“遺囑是否有效”作為爭議的焦點,而不是以“房屋應該歸誰所有”作為爭議的焦點?
原因很簡單。如果解決了遺囑效力的問題,房屋所有權的問題也就解決了。要解決房屋的所有權問題,首先要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遺囑效力是本案無法解決的問題。如果我們解決不了,其他問題也解決不了。這是爭議的“癥結”,也是爭議的焦點。
2.如何找到“爭議焦點”。
第壹,總結經驗,學會把握“點”。爭議的關鍵在於“點”。作為法官,要學會把握“點”。爭議的焦點是導致爭議的“癥結”,而不是表面的爭議。
有壹定審判經驗的法官,在聽完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後,能很快找出雙方爭議的“癥結”。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是案件數量多的時候審判經驗不是天然具備的,有的法官審判了半輩子也沒有進步。重要原因是他們不善於總結。法官不斷總結審判經驗是非常必要的。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會提高,找到“爭議焦點”自然會準確。
二是掌握“後推法”。中學時,解幾何題常采用“倒推法”,即逆向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條件推導出結論,逆向推理是根據結論推導出必要條件。“倒推”的運用,也是有效的找到爭議焦點。
以前面的遺囑繼承案例為例: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結論,往後推。如果“被告應倒掉所占房屋”的結論成立,那麽必須滿足條件1:房屋歸原告所有。在這裏,條件1是爭議的焦點嗎?試著再推壹下。如果妳推不動,那就已經是最後了。條件1是重點。如果能往前推,就不是重點了。
根據條件1,我們還可以引入條件2:遺囑有效,本案原被告與房屋的糾紛是因為“遺囑”,這裏推到最後。可見,“遺囑是否有效”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逆向演繹”的思維方式,乍壹看可能不習慣,但經常用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