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三章供應管理
第四章庫存管理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六章設備管理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八章經濟核算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道路瀝青(以下簡稱瀝青)是公路建設和養護的重要材料。為加強瀝青的計劃、儲存和運輸管理,適應公路養護、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交通系統,交通部直屬公路工程建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壹是貫徹國家關於材料工作的方針政策,管好、用好瀝青,並負責措施的落實;
二是準確及時編制瀝青申請計劃和供應計劃,組織瀝青采購、訂貨、儲存保管、配送供應、均衡調度、現場管理等事宜;
三、研究和推廣瀝青庫(站)建設和管理的新技術、新經驗,逐步實現瀝青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
第四條道路瀝青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建設和養護需要國有瀝青。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於每年9月10日前編制下壹年度申請計劃(見附表)報部,由部統壹組織申請,並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然氣候和瀝青的質量、流向等情況調配供應瀝青。
全省各級公路部門所需的瀝青,由省公路管理機構申請發放。
第五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分配計劃,不得以任何名義轉讓、挪用或倒賣指令性計劃瀝青。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六條編制瀝青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瀝青需求平衡表、申請計劃、采購計劃、運銷供應計劃和運輸計劃。各種計劃按計劃周期分為年度計劃、季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第七條編制瀝青計劃的主要依據:
壹、根據上級批準的維修工程計劃和工程預算;
二、根據瀝青來源和運輸方向,根據工程進度,分別輕重緩急,全面細致地考慮影響瀝青計劃完成的各種因素。
第八條瀝青計劃的編制程序:
壹、編制瀝青計劃,必須由領導主持,組織計劃、工程、維修、財務、材料等有關人員參加。明確工程任務和瀝青的指標控制數,落實各業務部門的分工和協調。
二、物資部門應根據施工和養護計劃及瀝青資源,經綜合平衡後,編制“瀝青需求平衡表”,根據“瀝青需求平衡表”,編制申請計劃和采購計劃。在瀝青資源基本落實的基礎上,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瀝青配送供應計劃和運輸量計劃。
第九條年度瀝青計劃壹經確定,各級公路部門應認真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因設計和工程任務變化及特殊原因必須調整年度瀝青計劃時,應編制年度瀝青調整計劃並報部。壹般上半年不做調整,5月份辦理下半年調整計劃。年度瀝青計劃的調整,由省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平衡調整。
第十條瀝青計劃分配應遵循先維修、後改造、先計劃後計劃的原則。
第十壹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掌握瀝青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檢查分析,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檢查重點是瀝青的訂貨、到貨和合同履行情況,計劃用量與實際用量的對比,計劃生產任務的保證情況。
第三章供應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瀝青計劃分配指標及時與生產廠家聯系,填寫采購訂單,並根據采購訂單的要求與瀝青生產廠家簽訂供貨合同。
第十三條瀝青采購人員必須調查和掌握瀝青的生產、價格、質量、銷售和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采購計劃進行,防止盲目或多頭采購,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合同管理,及時掌握交貨動態,組織瀝青的搶運。供貨合同執行期間,應隨時檢查,並根據交通部交貨表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反映到貨情況。
第十五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在做好瀝青供應的同時,還應加強瀝青現場使用的管理,采取各種措施,厲行節約,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章庫存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瀝青庫(站)應配備實驗室設備。瀝青入庫前,必須根據訂貨合同、到貨證明和技術文件,根據瀝青(重油)的不同情況進行驗收,並提出質量檢驗報告。
驗收內容包括:包裝、質量和數量等。檢查中發現供應的瀝青與訂貨合同的到貨證明和技術文件不符時,應填寫檢查記錄,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及時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進口瀝青的驗收按商檢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如果發現數量和質量與合同不符,或由於包裝、裝卸、運輸等原因造成貨物短缺或損壞。,妳方應及時與商檢機構聯系,取證後再找有關方面協商賠償,以挽回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瀝青應按標號分開存放,嚴禁雜物和雨水浸泡。瀝青出廠時,應附有質量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瀝青庫(站)應定期計量計算庫存,並與賬面數量核對,填寫瀝青收、發、儲、供報表報省公路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各級瀝青庫(站)應配備與運輸工具噸位相適應的地面秤。瀝青的數量和運載瀝青的運輸工具每次都必須用衡器計算。
對於未配備地磅的瀝青庫(站),進出庫(站)的瀝青必須用直尺和定量容器計量。
第二十條各級瀝青庫(站)必須根據衡器和秤計算出的數量,填寫計量表,作為填寫瀝青儲存憑證的附件。瀝青庫(站)進貨時,在計量裝置解決之前,為了計量正確,必須在儲存前後測量瀝青面的高度,並做好記錄,計算瀝青儲存量,填寫儲存記錄單,作為瀝青儲存憑證的附件。當入庫瀝青實收金額與結算金額出現誤差時,要及時發現並處理。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壹條瀝青運輸應當及時、準確、安全、經濟,運輸方式應當以鐵路瀝青保溫罐車為主。根據實際情況,發揮地方優勢,及時組織水運或水陸聯運。
第二十二條使用鐵路運輸時,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交通部下達的瀝青分配指標和與工廠簽訂的供貨合同,按鐵路部門的規定及時提交運輸計劃。
第二十三條瀝青裝運後,采購人員應及時將到達日期、數量、瀝青標號等通知到達地瀝青庫(站),以便提前做好接卸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瀝青庫(站)接到發貨通知後,應開始做好裝卸前的準備工作,努力減少裝卸時間,提高罐車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瀝青供應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貨時,采購人員應及時與瀝青庫(站)聯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瀝青庫(站)因故不能卸車時,也應及時向采購人員和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瀝青卸下後,應按鐵路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保溫罐車返空手續,必要時派專人護送返廠。
第六章設備管理
第二十七條瀝青庫(站)的設置和建設應當根據需要統籌規劃,充分考慮交通設施、裝卸、儲存、加熱、脫水、配送設備結構、工藝流程、安全和環境汙染治理等各個方面。在技術先進、設備結構可靠、布局合理的前提下,進行配套。瀝青庫(站)的建設和改造資金,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列入計劃,在養護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瀝青倉庫(站)的主要設備分為:
壹、動力設備?蒸汽鍋爐、電動瀝青泵、發電機組、裝卸機械、空壓機、水泵、導熱油加熱爐、循環油泵等。
二、靜態設備?瀝青儲存容器、瀝青裝卸重力流裝置、瀝青檢測設備、瀝青脫水裝置、瀝青乳化裝置、軟水處理裝置、計量秤、太陽能接收裝置等。
三、運輸設備?汽車保溫罐車、鐵路自備瀝青保溫罐車、瀝青運輸船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各類設備制定設備操作規程、養護制度等各項技術規程。
第三十條瀝青庫(站)所屬的鐵路專用線,應當根據其規模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確保線路暢通,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備瀝青罐車,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統壹管理,調動使用。自備瀝青保溫罐車投入使用前,應向鐵路部門辦理過軌手續,其使用、檢修和維護也應按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地面天平是計量瀝青的重要設備。計量人員應熟悉其性能、維修和保養知識,以便準確計量,延長其使用壽命。
使用時,您應該執行以下操作:
壹、使用車輛進行測量時,應減速至5 km/h駛入承重平臺,並輕剎,待車停穩後再進行測量。
二、為保證計量準確,應報當地標準計量管理部門定期檢查、維護、校準天平,無計量合格證者,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設備管理應固定專人負責,建立設備技術檔案。
第三十四條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設備,應計提基本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按規定上交主管部門,不得無償使用。
第三十五條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設備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寫出報廢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報廢條件後,核實殘值,並在報廢前填寫《固定資產設備報廢單》。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瀝青庫(站)應配備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所有消防設備不準亂動或亂用,並應定期檢查。滅火器要按時更換。
第三十七條瀝青庫(站)內嚴禁煙火,倉儲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安全部門檢查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瀝青庫(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據油庫(站)的規模設置安全管理組織,並有專職人員負責安全消防工作。瀝青庫(站)管理人員應學習和了解消防設備的性能,熟悉安全規定,掌握應知的消防知識。
第三十九條各類設備應實行定人、定崗、定機管理。對於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持有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四十條進出瀝青庫(站)的車輛,值班門衛應認真檢查,瀝青應有出廠合格證方可放行。
第八章經濟核算
第四十壹條瀝青材料的經濟核算應嚴格執行部頒發的《公路養護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並建立會計管理檔案。
第四十二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降低瀝青流通成本,防止盲目訂購和供需脫節,對訂購、采購、供應、儲運、驗收等各個流通環節進行檢查,做到經濟合理。
第四十三條瀝青儲備資金由公路管理機構管理和使用,並單獨核算。瀝青儲備額度和資金額度核定後,要有保障。並根據瀝青動態、庫存、資金周轉等情況。,儲備資金的經濟活動應定期分析,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交通部工程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