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強奸壹直被視為侵犯人身權利的嚴重暴力犯罪。量刑起點是三年,是重罪。本罪有三種手段:壹是暴力,二是脅迫,三是其他手段。今天不討論暴力和脅迫,因為這個很好理解。
今天主要討論第三種手段,即其他手段中的醉酒。筆者最近接觸了壹起涉及這個問題的強奸案。
強奸罪的核心是行為人在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時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即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但在司法實踐中,女性醉酒後通常被認定為意識不清,已經喪失了對自身行為和環境的基本識別和控制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是違背女性自由意誌的,構成強奸罪。
作者不接受這種觀點。筆者認為,雖然女性醉酒時可能是無意識的,但在強奸案件中,僅有女性醉酒的證據不足以達到成立強奸罪的證明標準。原因如下:
女性醉酒的證據是否能證明其處於無意識狀態,達到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主觀意識,即是否有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意識,是否不懂得反抗。在司法實踐中,壹些公訴機關在證明女子處於醉酒狀態時,出示的唯壹證據就是證人證言和監控錄像,顯示當時有人看到女子好像喝醉了,或者通過監控錄像看到女子路過時走動,顯示當時女子喝醉了。但筆者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醉酒,即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意識的能力。常識告訴我們,喝多少才算醉,因人而異,差別很大,而且有的人看似醉了但意識很清醒。因此,強奸案中僅用證人證言和監控錄像證明婦女醉酒,達不到構成犯罪的證明標準。這裏其實可以借鑒危險駕駛罪中醉酒司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標準來證明,但這在強奸案中其實很難操作。
作者認為,即使我們承認女性的醉酒狀態,也不能證明女性就是不想做愛。在證據審查方面,也要考察女性醉酒的原因和當時的環境。女性自願喝酒,想喝醉,意圖與男性發生性關系。或者是因為被別人反復勸酒而被灌醉。如果屬於前者,不構成強奸罪。如果屬於後者,是否構成強奸罪,需要進壹步考察勸她喝酒、喝她酒的人是與她發生性關系的人還是其他人,行為人是否有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故意。
強奸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該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想與女性發生性關系,但主觀上沒有強迫的意圖,也沒有勸酒的具體行為。相反,女性主動喝酒,同時也利用醉酒前的行為和語言暗示,給行為人壹個同意發生性關系的信號(如身體親密接觸、言語挑逗暗示等。).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會認為喝酒或者醉酒的女性同意與自己發生性關系,同時行為人也沒有采取明顯的暴力、脅迫等手段。那麽筆者認為,本案中,行為人在醉酒狀態下與女性發生性關系,不具備強奸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強奸罪。
以上是作者基於最近壹起強奸案的個人看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壹起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