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根據風險程度確定已識別風險點的風險等級,予以公告和警示,並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並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生產、儲存和使用的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園區(集中區域),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附帶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危險化學品行業布局規劃。
建設工程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第九條除加油站、加氣站、其他行業企業配套項目或者港口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在化學工業園區(集中區)內設立。
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生產設施和儲存設施不在危險化學品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域)。第十條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存在列入國家重點監督管理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工藝、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自動控制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緊急停車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國家規定的大、中型化工廠也應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濃縮、精制、幹燥、結晶、溶劑回收、廢液處理等蒸餾(蒸發)過程所涉及的設備、設施應采取相應的自動控制、泄壓泄爆、尾氣處理等安全措施。第十壹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技術應當在小試、中試和工業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到工業化生產,新技術不得在生產裝置上進行中試和工業試驗。
國內首次采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的生產或者技術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主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修、動火、有限空間等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前應制定檢查維修作業計劃,經風險評估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離與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均應有書面記錄。聘用外來人員作業的,應當對作業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資質和資格進行審查,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並對作業實施全程安全監管。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執行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的風險識別、票證審批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培訓,確定專人管理現場作業安全,控制作業現場人數。互為禁忌的操作,不宜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進行。
鼓勵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對維修、動火、受限空間等特種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