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是壹種合同,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包商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準備和完成。從法律關系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單獨發包,即每個承包人獨立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承包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各承包商相互聯合,與發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後各承包商簽訂若幹分包合同,將工程施工中的各項單項工作落實到各承包商。實踐中,這兩種分包被廣泛使用,但其法律效力卻大相徑庭。在單獨發包中,各承包方分別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在共同承包中,承包方對建設單位共同負責,承包方之間是壹種法律關系。
簡單來說,就是承包商把工程再分包出去。
關於分包有什麽規定?
關於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商將承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商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
(壹)、分包工程的範圍
總承包商承包工程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完成合同:壹種是自己全部完成,另壹種是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商。如果采用後壹種方式,依法只能分包部分工程,是非主觀非關鍵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方的條件和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這種認可應以兩種方式進行:
(1)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的內容;
(2)總承包合同中沒有分包條款的,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勞務分包由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以不經建設單位同意。
需要註意的是,分包工程必須經過建設單位同意,並不意味著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商有權拒絕或采納。
(3)、分包單位不得轉包。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除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承包任務。
(4)分包和非法分包的定義
根據我國法律,完全禁止轉包,而允許工程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法律也禁止非法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商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
合同中有哪些分包方式?
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從事總承包的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的壹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承包單位不退出合同關系,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合同。在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方的施工企業是分銷商,作為發包方的施工企業是分包商。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施工分包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總承包企業將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發包給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分包是什麽意思?
分包合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包商對建築商負責完成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從法律關系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單獨發包,即每個承包人獨立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承包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各承包商相互聯合,與發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後各承包商簽訂若幹分包合同,將工程施工中的各項單項工作落實到各承包商。實踐中,這兩種分包被廣泛使用,但其法律效力卻大相徑庭。在單獨發包中,各承包方分別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在共同承包中,承包方對建設單位共同負責,承包方之間是壹種法律關系。
施工分包有哪些類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有什麽區別?等待...
以壹個新建的建築為例。總承包是指除設計以外的所有施工活動。國家建築活動分為很多專業,如高層建築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等。總承包可以將整個施工活動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這個合同應該是專業承包合同。構成子專業的是基礎服務,國家把很多專業劃分為基礎服務,比如混凝土工、鋼筋工、粉刷工。專業承包釘釘可以根據國家劃分,將專業服務分包出去,將專業承包項目分成若幹個勞務分包作業序列給有相應勞務序列的勞務公司,這就是勞務分包。如果換成數學方程,應該是:勞務分包+n勞務分包=專業承包;專業承包++n專業承包=總承包。個人理解,如有不足請指正。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的區別有四點:壹是分包主體資質不同。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持有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有61種不同資質;勞務分包方持有勞務作業企業資質,有13種不同資質條件;第二,合同標的物指向不同。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計算工程款,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勞務、材料的承包;勞務分包指的是勞務,計算的是人工成本。其主要表現是承包商不包括材料。第三,條件不同。專業工程的分包必須經發包人批準;勞務分包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第四,責任範圍不同。在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分包方應對分包工程及其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在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分包商不直接對雇主負責。
工程合同有哪些類型?
工程合同可分為總承包、分包、轉包、分包、勞務合同和設計施工合同。1.總承包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壹個項目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招標、投標、評標、談判等壹系列程序。最後,項目法人與承包商達成協議,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發生在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商之間。二是分包項目法人與分包項目承包人分別就壹個分包項目簽訂協議。每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項目可以由項目法人或主要承包商之壹進行管理和協調。分包合同的優勢在於給予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縮短工期,節省總承包商分包的成本。但是,如果沒有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的困難和復雜的問題。三。分包總承包商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後,總承包商將工程的壹部分或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並與之簽訂合同。分包合同的雙方是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工程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發生在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項目法人與分包商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但分包往往間接承擔了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的義務。4.將工程承包給項目法人後,由承包商A簽訂的工程合同分包給承包商B..分包與轉包的區別在於,承包人A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承包人B,即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人B之間生效,承包人B在簽訂分包合同時,應向承包人A支付壹定的報酬..這種分包在中國是被禁止的。5.勞務合同也叫雇傭合同。是項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與勞務提供方(乙方)就勞務人員參與建設項目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在約定的條件下,甲方應根據每個員工的勞動量向乙方人員支付相應的報酬。其特點是乙方只獲得相應的報酬,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不及物動詞設計-施工合同項目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委托給壹個承包商,也叫總承包或分包合同。設計-施工合同的特點是節約成本和時間,有利於設計與施工技術的結合,有利於設計與施工的配合。7.BOT建設-運營-移交,即建設-運營-移交,是指通過合同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壹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允許其融資建設和運營特定的公共基礎設施,並允許其通過向用戶收費或出售產品來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和賺取利潤;特許期到期時,基礎設施將免費移交給* * *公司。
施工單位可以分包的專業項目有哪些?
該工程為主體土建結構,鋼穹頂屋面。建設單位能否將工程發包給沒有專業承包資質的總承包單位?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分包範圍和分包內容有什麽區別?
施工範圍:施工現場範圍;建設內容:具體工作內容。有時大型項目會有相同施工內容的分包商在不同的施工範圍並行工作。兩個以上電梯安裝分包施工單位同時對壹個項目的不同樓號進行電梯安裝的,其合同應當分別標註,以示區分。
轉包有什麽法律限制?
中國法律允許轉包。(通用)承包人承包工程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履行合同義務,要麽自己履行,要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人。但法律在為(總)承包人提供分包權的同時,也為其設定了法律義務,表現為法律直接規定的限制性條件。主體資質分包商必須具備分包資質,即(總)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 "本規定也適用於工程分包商。因此,《建築法》第29條和《合同法》第272條同時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這是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的需要。分包工程的對象範圍必須限定在法定範圍內。壹是單位工程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第二,分包的工作必須是工作的壹部分,而不是全部。甚至有人認為,分包與轉包的區分應以數量來界定,尤其是群體工程的分包部分不能超過壹半。第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第三人”。(壹般)承包商承包的建築工程的非主體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以分包。當然,實行智力密集型總承包模式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國的改革方向,所以要擴大分包對象的範圍。意思相同的分包活動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分包人無疑應該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意思相同的結果,也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這是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築法規定的。其理論基礎在於: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總承包人,說明發包人對總承包人的管理水平、施工能力、信用等級有壹定的了解,並基於這種了解信任總承包人保質保量完成承包任務;分包商的資質水平、施工能力和信用等級直接關系到業主權利的實現,對業主非常重要。
發包方的認可可以采取兩種形式:在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或者,如果沒有這種約定,應事先征得雇主的同意。嚴禁轉包。中國法律明確禁止分包商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法律上應該還有壹個限制,就是原建築工程公司依法經有關國家機關批準的,分包也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在我國目前的建設投資體制下,特別是對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這是很有現實意義的。分包的定義即使分包在形式上滿足上述法律限制,但如果(總)承包商對分包部分不承擔任何責任,則構成工程分包。(壹般)承包人承接工程後,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對工程質量、工期、成本、安全進行管理,未按照總承包合同履行承包義務,將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均屬於分包行為。嚴格區分轉包和分包是非常困難的。作者建議在分包合同的法律限制中增加“總承包商必須對分包部分承擔管理責任”的條款。其實這就是理性的意義,只是再強調壹遍。如果是,可以認為違法分包構成工程分包:不需要區分兩者。實際上,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設定違法分包和轉包的行政責任時,並沒有區分:在民事權利和義務上,對兩者應適用相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