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
八、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六級傷殘的職工,經本人要求,可以終止或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五檔為16個月,六檔為14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8個月,六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4個月。
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七年級平均月薪12,八年級10,九年級8個月,十年級6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七級傷殘就業補助金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十、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提前四年、三年、二年終止或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少六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