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頒布背景《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自2004年6月65438+10月0日實施以來,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近年來中國石化工業的快速發展,社會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認識有所提高。為進壹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國家對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112發布。新《規定》的壹大變化是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區儲存管理中的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的裝卸和儲存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的、更具體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面臨著更大的責任和挑戰。另壹方面,隨著港口危險品碼頭和罐區規模的不斷擴大,安全風險與日俱增。近年來,港口危險品安全管理中發現了壹些新問題,取得了許多新的管理經驗。因此,有必要修訂9號令,做好條例與新條例的銜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監管。修訂原則本次修訂涉及的內外部環境條件變化較大,調整內容較多,關系較為復雜。新9號令的修訂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壹是嚴格遵循上位法,充分體現行業特點。新9號令既要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結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安全特點和安全管理的實際做法,實現上位法和行業特點的有機結合。二是創新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取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批準證書制度,加大法律責任,由“重審批輕監管”向強化安全監管轉變。三是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根本和關鍵,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規律,也是創新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的壹個方向和重點,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具有特殊意義。適用範圍和框架新9號令適用於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和包裝危險貨物或開箱危險貨物集裝箱的安全管理。分為總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篇幅由465,438+0擴充至63。修訂的主要內容(壹)建立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制度根據新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新9號令基於港口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系統建立和規範了安全條件審查制度,同時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作出了銜接性規定。(二)設置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證書新9號令取消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證書的許可,但為了便於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安全監管,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出具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證書作為港口作業許可的支持性文件。(三)完善安全評價管理體系安全評價在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做好源頭管控,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撐,新9號令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人員和工作範圍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對評價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四)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管體系新《條例》明確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監管要求。根據新規內容,並參照安監部門現有工作要求,新9號令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管體系,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分類、評估和備案。(五)檢查制度的建立為逃避監管,港口隱瞞或謊報危險品的現象時有發生,給港口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根據新《規定》,新9號令明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涉嫌夾帶或者謊報的貨物進行開拆檢查。同時,為了避免重復開箱,規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間的通報機制。(六)強化經營企業主體責任為落實和強化港口企業主體責任,在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充分吸收港口危險品安全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9號令在企業經營資質、安全設施配置、作業申報、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作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七)完善應急管理港口危險貨物事故具有發生突然、蔓延迅速、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多種危害並存、社會危害大的特點。壹旦救援無效,將對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極大影響。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新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新9號令對港口企業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應急資源配置、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應急處置和事故報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八)增加法律責任新9號令根據新《條例》,加大了對違法、違規等行為的處罰力度,重點是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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