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市場需求,促進鐵路行包運輸發展,實現增運增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鐵路行包快運列車(以下簡稱行包快運列車)是壹種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價格合理、裝載行包的列車,按計劃和時間到達車站。第二章經營條件第三條有穩定的大宗行包貨源,運量達到每日壹班,每班不少於300噸時,可以申請經營行包班列。第四條行包專列可以到達同壹運輸路線上的壹個車站或幾個車站,但到達終點站的運輸量不得少於200噸。第五條。開辦行包特快專列,始發站必須在充分了解市場、調查行包貨源的基礎上,向其分局(總公司)申請(沒有分局的直接向局申請)。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行包列車的始發和到達,始發和到達時的裝卸作業方式,發送量,列車的內容和車次,與托運人協議的主要內容。跨局特快列車必須報鐵道部審批。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六條行包列車實行定期定量租賃。凡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均可參加租賃投標。第七條行李列車可由壹個或多個法人租用,但每個租用人租用車輛數量不得少於10輛(始發地和目的地以外的車站除外)。第八條鐵路運輸企業(分局、鐵路局)租用包車時,應分別與各租用人(托運人)簽訂合同。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和電話號碼;2.租賃車輛的類型和數量;3.租賃的時間和間隔;4.運費、抵押風險和支付方式;5.違約責任;6.爭議條款;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九條行包列車的運費由雙方在鐵道部規定的最低價格基礎上協商確定。合同簽訂後實施前,承租人應提前不少於5天交納運費風險抵押金。第十條使用行李列車時,每車按15噸計費,裝載不得超過17.7噸;使用YZ31(下標)客車時,按20噸計費,裝載不得超過21噸;最高運行速度為120km/h,使用P64(下標)貨車時,每輛車按20噸計費,裝載不得超過30噸,最高運行速度為80km/h..第四章運輸組織第十壹條包裹列車的始發站和終到站必須有滿足運營需要的線路、站臺、遮陽棚、倉儲設備和裝卸機械,貨運設備場地經批準後方可使用。第十二條行包列車的編組數量應當滿足沿途停靠站的設備狀況和技術操作的要求。有兩列以上行包列車到站時,允許重掛與專列同進路的到站車輛,重掛車輛的技術條件必須與專列壹致。第十三條專用包裹列車在始發站憑專用包裹票收取運費,每車壹票,並按規定在名稱欄填寫“專用包裹”,在備註欄填寫車號等欄。各車站在承運普通行李和包裹時,不得使用專用包裹票。第十四條行李專列原則上由出租方自裝、自卸、自收、自送,鐵路應為出租方裝卸、自收、自送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五條行包列車的裝車作業必須在合同規定的地點進行,租用人可以自行裝車,也可以委托車站裝車。委托車站裝載時,應簽訂裝載協議。第十六條始發站負責稱重、安全檢查、違禁品檢查和裝載監管。裝載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裝載,嚴禁超噸、偏心裝載。貨物的裝載不應遮擋車門,與車門的距離不應小於100 mm,使用貨車需要加固時,還必須符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的規定。
裝載後,車站應與租賃方壹起將車門(包括端門)密封,然後上鎖。第十七條行李快運列車必須確定到站、編組順序、時刻表和技術作業標準。凡途中要求拋掛的車站,不論當天是否裝貨,都必須按規定拋掛。第十八條行李列車卸載作業可以由租用人負責,也可以委托車站進行。定作人自行卸車時,到站應為定作人的人力和交通工具進站提供方便。自卸後貨物由貨主負責保管,並在協議中規定。托運人在裝卸貨物時,應遵守車站的安全管理規定,維護車站的運輸秩序。由到達站負責裝卸、保管和交付時,到達站應與租用人簽訂協議,做好交接工作,由租用人支付裝卸、保管等相關費用。第十九條行李列車采用行李車或YZ31(下標)客車組織的,由客運調度員負責組織。行包列車運行和技術站運行。由各級列車調度指揮。第二十條行李列車車輛實行固定附件,維護將在附件部分進行,有關車輛維護和操作方法另文公布。
上一篇:雙擁基層活動計劃下一篇:人民幣為什麽持續貶值?需要擔心人民幣持續貶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