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復議的壹般原則
行政復議壹般原則是指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手段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爭議。行政復議的壹般原則主要包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在復議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使用民族語言和文字的原則;回避原則和公開審理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這是解決各種糾紛或爭議的最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處理行政爭議時,盡可能多地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認真收集證據(包括物證、書證),在充分調查、客觀分析案情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決,而不能憑主觀臆斷,更不能根據私利掩蓋事實、枉法裁判;以法律為準繩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標準。從實體法角度看,行政復議應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準繩,也應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為準繩。從程序上看,行政復議應以《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為依據。
(二)復議過程中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在復議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是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程序法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內涵是:
1.當事人不分性別、職務、國籍、級別,平等享有法律法規賦予或規定的某些權利和義務。向復議機關投訴的事實和要求,與行政爭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復議人員被要求回避的;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真實地提供證據或者相關材料;嚴格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等等。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由行政爭議的特點決定,申請復議的當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往往存在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是,壹旦申請復議的當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行政復議被提交行政復議機關並被行政復議機關受理,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就中止了。雙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行政復議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只能以事實為依據,不能因為雙方社會地位的差異而偏袒任何壹方。行政復議的最終目的是公正合理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復議。認定雙方是非的依據只能是客觀事實,當事人的社會地位不能作為判斷是非的依據。否則,不僅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也會因當事人不滿而依法介入。
(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原則。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是憲法中民族平等原則的體現,是民族平等原則的法律保障。其基本內涵是:
1.雙方當事人都有權用本民族文字書寫復議申請書或者有關材料。申請復議是行政復議的基本起點。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書面形式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申請書可以用漢字書寫,也可以用申請人的母語書寫。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受理用民族語言文字書寫的申請。在復議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向復議機關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書面材料。
2.在復議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有權用本民族語言回答復議人員的問題。雙方當事人任何壹方不懂對方語言文字,可以請求復議機關代為聘請翻譯或者自行聘請翻譯。
3.在少數民族共同居住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審理案件或者發布法律文書時,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4)回避原則。
行政復議采取回避原則,主要目的是保證復議機關公正審理行政復議。復議人員與其辦理的行政復議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徇私枉法,影響復議決定的公正性。因此,行政復議必須堅持回避原則。回避原則的主要內涵是:
1.需要回避的人員必須與行政復議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所謂利益關系,是指行政復議的裁決結果涉及被復議人或相關人員的自身利益。所謂其他關系,是指復議人員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如與其中壹方當事人是近親屬。只要存在上述兩種關系中的壹種,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回避。
2.回避原則只適用於行政復議人員。因為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我國憲法規定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回避原則只適用於行政復議人員。即使行政首長與行政復議所涉及的行政復議案件有壹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當事人也不能申請其回避。因為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行政復議機關,復議決定要由行政首長簽發才能正式宣布。因此,申請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行政長官回避,其實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如果行政首長確有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審理,以公正解決問題。
(5)公開聽證原則。
行政復議公開聽證原則是增強行政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舉措,也是中央倡導的“兩公開壹監督”原則的重要體現。行政復議公開聽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
1.行政復議程序是公開的。公開行政復議程序是為了使雙方當事人對行政復議工作有壹個全面的了解,以便當事人正確選擇復議機關,撰寫復議申請書和答辯書,從而達到快速、公正解決行政復議的目的。
2.行政復議的過程是公開的。雖然行政復議主要以書面形式進行,但當事人可以了解行政復議的過程,以便及時掌握雙方的申辯和說明。同時,新聞單位可以報道行政復議案件,通過輿論監督復議。但以下三種情況,復議過程壹般不公開:壹是行政復議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是行政復議涉及個人隱私;第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行政復議裁決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形式。行政復議終結後,應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應當載明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由此作出的復議結論。復議決定書應當由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復議機關印章,分別送達雙方當事人。
二、行政復議的特殊原則
行政復議特殊原則是指由法律法規確定的、僅適用於行政復議的行為準則。《行政復議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這是行政復議活動應當遵循的特殊原則。此外,行政復議還應遵循書面復議原則、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原則、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原則、壹級復議制原則,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合法性原則。
行政復議遵循合法性原則,是指承擔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依法維持具體合法行政行為;對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具體來說,合法性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履行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是合法的。復議機關是依法設立的國家行政機關,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復議權。復議機關受理和審理的復議案件,必須依法由本機關管轄,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復議案件無權審理。
2.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應當合法。復議機關辦理復議案件,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行政機關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復議案件時,也應當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復議機關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對其審理的復議案件必須是現實有效的,未公布、已失去法律效力、因與上壹級法律規定相抵觸而被撤銷的法律規定,不能作為依據。
3.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行政復議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具體的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復議案件。
(2)時效性原則。
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內部監督的壹種方式,並不是所有的復議決定都是終局的,還要接受司法監督。因此,行政復議既要維護公正,又要保證行政效率。這就需要遵循時效性原則。其主要內容是:
1.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復議申請,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應當及時進行。復議機關受理復議案件後,應當抓緊調查取證、收集材料、確定管理方式等工作。,不得拖延時間。
3.復議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具體復議機構審理復議案件查明情況後,應當及時起草復議決定,報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批準簽發。
4.復議當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3)準確性原則。
準確原則是《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壹項特殊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應當準確查明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用事實準確定性,準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危害,並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予以處理。行政復議活動中需要解決的,除了合法,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準確合理。這是行政復議活動的特點之壹。復議機關在審查下級機關的行政行為時,必須貫徹準確界定行為的原則。《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機關的撤銷權、變更權和責令限期履行權,以準確原則確定。
(4)便利性原則。
便民原則體現了行政復議活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特點。壹方面,便民原則體現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書面聽證原則,雙方當事人不必到復議機關接受詢問。其次,行政復議案件壹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辦理。為了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和不必要的拖延,《復議條例》明確排除了國務院復議管轄,壹般按照就近原則適用。此外,復議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也為相對人充分行使復議權提供了便利。
(5)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原則。
這是行政復議區別於民事、刑事、經濟訴訟的又壹特點。民事訴訟中,誰起訴誰舉證,證據不足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但行政復議不是,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舉證責任。這樣申請人就不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駁回。
(六)行政復議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
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原則,是指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仍然有效,行政相對人應當繼續遵守或者履行。但在下列四種情況之壹時,可以停止執行:
壹是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是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是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裁決中止執行;四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暫緩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