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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奸的法律規定

有人說,人生難免犯錯,但有三件事妳絕對不能做,那就是強奸、謀殺和藏屍。我們沒有辦法考證這句話,但是我們也知道這三樣東西很不好。那麽,我國刑法是如何具體規定強奸罪的呢?今日華旅。com邊肖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關於強奸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奸是指在違背婦女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侵犯了婦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1.構成要素

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了婦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所有女性。

客觀要素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無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無反抗能力實施奸淫的行為。

(2)必須是違背女性意願的。

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由於犯罪分子在強奸中使用的手段和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脅迫程度也不同,所以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也不同:有的是不顧壹切的暴力反抗;有的戰戰兢兢地掙紮或乞討,反抗不明顯;還有人往前看沒反抗,等等。因此,單純以被害女子當時是否反抗,並不是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如果對女性沒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就要看全案,具體分析,仔細區分。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同壹犯罪情節下,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

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具有通奸目的。是指犯罪人有意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系。如果犯罪人沒有奸淫的目的,而是通過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則不構成撫摸、摟抱等強奸婦女罪,構成犯罪的,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明知是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精神病人或者嚴重癡呆的人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無論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如何,也無論被害婦女是表示“同意”還是“反抗”,都應當認定為違背婦女意誌,構成強奸罪;如果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婦女同意在精神疾病未發作期間與其發生性關系,則不構成強奸;對於確實不知道女性是青春期精神病人,在女性的引誘下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壹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如果真的不知道女性有輕度癡呆,自願或主動與其發生性關系,作為犯罪處罰是不合適的。

2犯罪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和通奸

男女發生關系之前,不違背女性的意願,也不強迫女性改變方式。雙方從內心到外部都是完全自願的,這是典型的通奸。即使事後因為被揭穿,女方為了挽回面子起訴男方強奸,或者因為女方事後反悔,也不能以強奸罪定罪。

(2)“半推半就”通奸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就是演員和女人發生關系時,女人既有“是”的壹面,也有“不是”的壹面。要綜合考察男女關系、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和環境條件、女性被強奸後的態度、女方的道德品行和生活方式等等。如果查明是以“JIU”為主,那就是假推演,不能認定為違背女性意誌的犯罪。反之,以“推”為主,應視為違背婦女意誌,應以強奸罪論處。

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以“插入”為標準,即將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體內的行為視為犯罪。至於是否射精與未遂無關。但是,有壹個特例。如果強奸幼女,判定標準是“接觸”,即男性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的接觸被認為是犯罪。

丈夫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壹般來說,由於夫妻法律關系,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履行性行為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權,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壹般都不認為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是強奸罪。

“強奸”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刑法》只將強奸罪的客體限定為女性,並沒有從法律上規制與男性的強迫性關系。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將男方誤認為女方開始實施強奸,並完成了“強奸”,則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件,法院判決的大多是“故意傷害”。如果因為對象是男性而不能實施強奸,則以強奸未遂定罪。看當時的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3懲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1]

司法實踐中,強奸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壹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以殘忍手段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2.多次或者多次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3.輪奸婦女,特別是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造成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綁架、強奸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黑燈瞎火跳舞等手段引誘年輕女性並實施強奸,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危害極大。

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強奸婦女、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人體器官嚴重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後死亡的行為。

對於強奸犯出於報復、沈默等動機,在強奸過程中殺害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當分別定性為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並按照數罪並罰。

強奸未遂和強奸在法律量刑上是不同的,但對於受害人來說,只是“壹百裏”和“半九十”,兩者沒有區別。對未遂犯應當根據上述條款和當事人以及情節輕重從輕處罰,具體處罰和量刑由法官決定。

4.惡化的情況

(壹)強奸婦女、強奸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3人以上)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註:A這裏是女性,不是女生;b必須在公共場所;c這裏的公眾不包括罪犯,壹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在公共場合不用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註:這裏的壹個“兩人”並不是指特殊形式的* * *,所以如果壹個17歲的男子和壹個13歲的男孩輪奸壹名女子,那麽17歲的男子應當承擔兩人以上輪奸的責任;b輪奸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註:這裏的“造成”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強奸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強奸導致的自殺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1.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52條第1款)

2.強奸婦女又強奸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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