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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和自願清算的程序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清算,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清算。我來給大家介紹壹下關於自願清算和強制清算的法律知識。

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有強制清算和自願清算兩種選擇:

壹是股東自覺清算;

第二,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強制清算和自願清算的程序

其中,前者——自我清算程序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包括:

1.清算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

(1)調查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督促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清理公司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算,編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清單。需要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低估公司財產的價值。

(二)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在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集債權、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大會批準或提交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但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組成,無需提交股東大會進壹步批準。因違法解散清算公司,應當將清算方案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另外,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2.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完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為清算目的,公司清算組有權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2)催收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要求公司債務人清償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要求債務人盡可能提前清償。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的方式變相清償。

(三)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確認公司現有資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足以清償公司全部債務,並按法定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評估、保管、變賣、分配所需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報酬、委托註冊會計師和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員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第三,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的債務。清償公司債務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從來沒有嚴格的公司債務償還順序,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二是在督促債務經紀人申報期限屆滿前,公司壹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公司財產在公司未清償全部債務前,不得分配給公司股東。

3.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

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公司財產有剩余的,清算組可以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股份。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利權的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壹項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以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定價分配的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權益,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物質分配或定價分配的基本要求是: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的權益,體現平等公正的分配原則。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應首選股東自願清算,同時加強其行政監督管理,其次是司法介入,即公司未自行清算。基於保護相關權利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考慮,公司法賦予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利。司法對公司內部關系的幹預主要遵循公司自治規則和?用盡內部補救措施?。因此,公司清算還應理順自清算與強制清算的關系,即還應遵循公司自治原則和?用盡內部補救措施?原則上以自行清算為主,強制清算為輔。

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法律制度時,必須以如何鼓勵和督促清算義務人自行清算為目標,而不應過分依賴強制清算制度。強制清算的啟動要慎重,啟動前要嚴格審查,啟動程序必須規範。同時,有必要完善強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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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和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雖已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

強制清算的特征:

(1)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上述清算情形發生後,意味著由自願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不提出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清算組由法院指定,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實施;

與破產清算相比,法院對強制清算程序的幹預程度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程序中的主要職責包括任命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止強制清算程序。但是,應該註意的是,法院在公司清算案件中的職責不僅僅是任命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並在案件結案之前決定終止清算程序。

(3)為清償債務,引入協商機制。

在清償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不必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債權人能夠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計劃,則不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在債權人不確認債務清償計劃或者人民法院不認可的情況下,才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按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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