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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兩年就不行了嗎?

第壹,強制執行兩年後是否不起作用?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2年,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經法院強制執行後,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中止執行的,強制執行兩年後,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繼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254條繼續執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1)申請。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是否可以再次要求執行終止?

判決執行時,由於壹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能或者不需要繼續,從而終結執行程序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終結。按照法律規定,終止執行是當時案件沒有執行。現在發現有執行條件,可以申請執行。註意:不需要恢復執行,需要重新申請執行。

4.申請強制執行生效後還可以再次申請嗎?

判決生效後,義務人應當按照判決的規定及時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壹般不會主動執行申請。申請強制執行後,不壹定只要提出申請就會被執行。在實際執行中,需要申請人和法院齊心協力,相互配合。《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也規定,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取消強制執行後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嗎?

1.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

2.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超過兩年的,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條因申請撤銷而終止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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