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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分析:

1、普遍覆蓋原則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人(產品或方法)再現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被控侵權人(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相對應且相同。普遍適用原則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最基本原則之壹。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字面侵權也稱全技術特征覆蓋,即如果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括了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2)侵犯上位概念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采用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征時,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3)特征數量的侵權,如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在使用了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是否與專利技術相同。(4)侵犯從屬專利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是對現有專利技術的改進技術方案,且已取得專利權,因此屬於從屬專利。不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從屬專利的實施也涵蓋在先專利的保護範圍。2.等同原則“等同原則”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達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通過閱讀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就能聯想到侵權行為的特征。等同原則的“等同”是指具體技術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權產品與專利的整體等同。因此,被控侵權產品的三個技術特征的組合與本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彈性蓋邊”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手段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應當認定為等同。在適用等同原則時,應註意以下兩點:(1)對於開創性的重大發明專利,可適當放寬等同保護的範圍;對於組合發明或者選擇性發明,可以嚴格確定等效保護的範圍。(2)專利權利要求中故意遺漏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該技術方案在性能和效果上劣於專利技術方案,並且這種劣化的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遺漏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專利侵權。3.禁止反言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限制,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是壹致的,專利權人不能為了取得專利而對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與專利局的函件)中的權利要求進行狹義或狹義的解釋,但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 為了使被控侵權客體落入專利保護範圍,還對權利要求進行了廣義和狹義的解釋。 對於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承諾、認可或者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後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在適用禁止反言原則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言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專利權人主張適用等同原則確定侵權,被控侵權人主張適用禁止反言原則確定自己不構成侵權時,應首先適用禁止反言原則。(2)禁止反言的內容必須是專利文件中已經記載的內容,包括從提交專利申請到授予專利期間,專利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的所有文件和信函。(3)禁止反言的內容必須是對授予或維持專利權起到實質性作用的內容。(4)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禁止反言原則”,因為如果當事人在專利申請中沒有主張權利人放棄或者承諾某種權利,法院是不知道的,也不應該主動調查。(二)專利侵權抗辯1、專利無效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無效是最常見、最簡單的專利侵權抗辯。壹旦專利被認定無效,侵權的基礎再次出現,侵權無從談起。2.已知技術已知技術是指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免費使用的已知技術。公知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被控侵權對象(產品或方法)等同於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如果被告答辯並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對象(產品或方法)等同於壹項現有技術,那麽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適用自由公知技術原則應當註意的問題:(1)利用現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現有技術應當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存在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現有技術的明顯、簡單的組合的技術方案。(2)法院只能運用自由公知技術的抗辯原則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而不能對專利是否有效做出結論。(3)已知技術的抗辯只適用於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於同壹專利侵權。當專利技術方案、被控侵權人與引用的已知技術方案明顯相同時,被告可以不依據現有技術進行抗辯,但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3.如果侵權人被重復授權擁有專利權,且優先於原告的專利權,則根據專利法規定的申請在先原則,對申請在先的專利予以保護。註:如果原告的專利權先於侵權專利,則適用上述普遍適用原則確定是否侵權。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認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是指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近似,包括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類別和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外觀設計,二者缺壹不可。(壹)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壹種類的界定;在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同壹種類時,應當參照外觀設計分類表,並考慮商品銷售情況。所稱設計分類表是指國際設計分類表。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則為類似產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屬於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進行審查。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壹個以上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或者壹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或者相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在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和被控侵權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特征以及該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綜合判斷;不應考慮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影響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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