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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總則的基本規則是什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立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懲治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適用範圍侵犯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第三條被侵權人享有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第四條侵權責任的優先順序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同壹行為的,由侵權人先承擔侵權責任。第五條侵權責任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責任的構成和方式

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 *與二人以上* * *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條* * *二人以上以同壹危險行為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壹條二人以上無意思聯絡但負連帶責任的,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負連帶責任。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責任能夠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第十三條被侵權人主張連帶責任形式,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的責任分擔連帶責任人應當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7)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確定數額相同的,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並、分立時索賠人的確定。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單位的,單位分立、合並的,權利承受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第十九條財產損失的計算侵犯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財產損失。第二十條侵犯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按照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壹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第二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三條因阻止或者制止他人侵害民事權益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成的,補償費壹次性支付;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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