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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後備幹部?

指預備補充幹部的後備人選。具體確認和時間會根據個人表現來判斷。

後備幹部工作制度: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建設壹支責任重大、結構合理、年輕優秀、潛力巨大的後備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規定》和省、國家有關後備幹部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選拔後備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壹)黨管幹部原則;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三)註重發展潛力,註重培養提高的原則;

(四)儲備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五)服務大局、統壹調配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後備幹部。

第二章後備幹部的條件和資格

第四條後備幹部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後備幹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正科級後備幹部應為副科級幹部。副科級後備幹部應是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吉谷幹部或普通幹部;

(二)正科級後備幹部年齡不超過40周歲,副科級後備幹部年齡不超過35周歲。少數民族、婦女和黨外後備幹部年齡可適當放寬1-2歲;

(三)後備幹部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30歲以下的後備幹部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和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不受職級、年齡、學歷限制;

(5)身體健康。

第三章後備幹部的數量和結構

第六條後備幹部人數壹般按照不超過領導班子1:2和1:1的比例確定。

第七條後備幹部隊伍結構應合理:

(壹)鄭可後備幹部以35-40歲幹部為主,35歲以下後備幹部比例不低於30%,30歲以下後備幹部比例不低於10%。副科級後備幹部應以30-35歲幹部為主,30歲以下後備幹部比例不低於30%;

(二)後備幹部中,少數民族幹部比例不低於30%,婦女幹部比例不低於15%,非中央黨員幹部比例不低於8%;

(3)後備幹部應保持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

(四)後備幹部中,近期培養對象壹般不少於同級後備幹部總數的三分之壹。

第四章後備幹部的選拔

第八條選拔後備幹部主要采取公開選拔和年度調整補充的方式。

第九條公開選拔後備幹部的程序:

(壹)發布公告。制定公選方案,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發布公告;

(二)組織推薦和資格審查。按照公選方案確定的報考條件,以組織推薦為主,也可以采取領導推薦、群眾推薦、個人推薦等形式。縣委組織部對相關考生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參加考試;

(3)考試。以筆試為主,重點測試公眾基礎知識、州情、縣情和公文寫作能力。根據筆試成績,確定考察對象。定向選拔年輕後備幹部和“三方面”後備幹部原則上要求面試;

(4)檢驗。縣委組織部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註重工作實績和公眾認可度的考察;

(5)討論決定。縣委組織部部務會議根據考試考察情況,按照擬公開選拔後備幹部人數1: 1的比例提出初步人選,報縣委主要領導審定,並在壹定範圍內公示後正式確定後備幹部名單;

(6)公開選拔州縣處級領導幹部前五名,但因職位限制等原因暫不能提拔使用的優秀年輕幹部。,可以通過組織考核直接確定為後備幹部。

第十條年度後備幹部的調整和補充主要通過民主推薦的方式進行。後備幹部民主推薦按照組織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縣委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縣委主要領導審定、在壹定範圍內公示的程序進行。

第五章後備幹部培養

第十壹條後備幹部的培訓工作,由縣委組織部和後備幹部所在單位* * *黨組織負責。後備幹部選拔後,要確定短、中、長期培養方向,制定培養計劃,落實培養措施。各單位黨組織負責後備幹部的日常培養,縣委組織部重點培養條件成熟、近期可以提拔使用的正科級後備幹部和副科級後備幹部。

第十二條加強理論培訓和教育。組織選派後備幹部到各級黨校或各類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後備幹部3年內必須脫產培訓壹次。脫產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5年內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每兩年舉辦1年輕幹部培訓班和幹部“三個方面”培訓班;不定期舉辦後備幹部專題培訓班,提高後備幹部理論和專業知識培訓水平。實施以獎促學,鼓勵和支持後備幹部在職自學和參加繼續教育。經縣委組織部備案並取得學士學位的,學費由縣財政和後備幹部所在單位承擔,個人承擔25%和50%;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學費由縣財政和後備幹部所在單位各承擔30%,個人承擔40%。

第十三條加強實踐鍛煉。縣委組織部每年安排後備幹部實踐鍛煉的人數不低於後備幹部總數的20%。

(1)基層鍛煉。每年選派30名左右的縣級機關後備幹部到鄉鎮(村)、街道(社區)、企業掛職鍛煉,加強鍛煉,積累工作經驗。

(2)送派鍛煉。每年約有10名鄉鎮基層後備幹部被派往縣級直屬經濟部門掛職鍛煉。每年計劃在近期培訓約10名不同級別的後備幹部到省、國家部門或經濟發達地區工作,開闊視野,增長才幹。

(3)交換輪崗鍛煉。每年選拔30名左右的後備幹部,通過上下交流、橫向交流、在同壹部門不同崗位輪崗鍛煉,使後備幹部在多個崗位得到鍛煉。

第十四條建立領導幹部聯系指導後備幹部制度,進壹步落實培養教育後備幹部的責任。所有後備幹部都要進行培訓,各鎮(街道)、各部門領導班子中的黨員領導幹部要聯系指導,制定明確的培訓目標和措施。

第六章後備幹部管理

第十五條加強後備幹部的日常管理。在縣委領導下,實行縣委組織部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由縣委組織部會同後備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後備幹部考核考察制度、防腐預警制度、工作評價制度、聯系通報制度和後備幹部身份調整制度。

第十七條對後備幹部實行動態管理。後備幹部三年調整壹次,五年重新確定壹次。縣委組織部建立後備幹部信息庫,主要包括後備幹部基本情況、平時考察和年度考核、學習培訓、獎懲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後備幹部應當調整:

(壹)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民主測評結果低於同職級,經組織考察需要調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超過後備幹部任職資格規定的年齡標準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後備幹部的。

對因超齡調整後備幹部的,實行備案管理,不影響提拔使用。

第七章後備幹部的使用

第十八條根據縣鄉黨政領導班子的需要,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後備幹部,要統壹調配,適時提拔使用。

第十九條擬提拔進入領導班子的人選,原則上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除部分對專業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外,應當從近期培養的後備幹部中產生。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特別優秀的可以提拔使用。

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後備幹部參加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和競爭上崗等活動。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後備幹部。

第八章後備幹部的組織和領導

第二十壹條縣委組織部負責全縣後備幹部的組織協調、宏觀指導、監督檢查;將後備幹部選拔培養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

第二十二條建立後備幹部工作責任制。各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是後備幹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單位必須每年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縣委組織部報送後備幹部選拔、培養和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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