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費用
秦律規定的罪名很多,沒有系統的分類,更談不上更科學的罪名體系。但總的來說,秦朝的罪名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1)危害皇權罪。
具體來說:謀反,在當時被視為最嚴重的罪行;治國不道德,主要指操縱國家事務權力,發動政變等倒行逆施;泄露天皇行蹤、住所和言論秘密;甚至詩書,以往事為例;誹謗和惡言;詛咒和謠言;不適合文字;發書就是發匿名信;不,妳的命令,等等。
⑵侵犯財產和人身罪。
了解:秦代侵犯財產罪主要是“盜竊罪”。盜竊在當時被列為重罪,按照盜竊金額量刑。除了壹般意義上的賊,秦朝還有* * *賊和賊。* * *賊指五人以上盜竊,賊指聚眾反抗統治秩序,是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人身傷害罪主要是賊殺賊傷。這裏的“賊”與今天的意思不同,而是西晉荀子、張飛所說的“害善稱賊”,即殺人傷人好人,殺人傷人正常情況下不加改變。此外,在秦朝,打架傷人和打架殺人也是侵犯人身罪。
(3)玩忽職守罪。分類:
壹種是官員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罪。
二是兵役罪。
三是司法人員瀆職犯罪。主要有:①“知而不提”罪,如《史記·秦始皇本紀》秦代禁書令規定:“凡敢說“詩”“書”者,棄之市面。過去不是現在,家庭。若見所知,則同罪。”(2)“不正之罪”和“縱囚之罪”。《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法條中規定:前者是指犯罪要重,故意輕,刑罰要輕,故意重;後者是指在犯罪的基礎上故意忽略犯罪,並試圖減輕案情,故意使犯罪人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宣告其無罪。(3)“失刑”罪是指因過失導致量刑不當(如果是故意的,就構成“失準”罪)。
(4)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分為:
第壹,田法規定的賣酒罪;
二是避免抖音服務,包括“法律問答”中的“虛假的東西”和“不用心”。前者是指徭役已奉命逃亡,不報到;後者是指到達徭役所在地,然後逃跑。《護衛法》還規定,延攬徭役的主管官員也要受到懲罰;
三是偷稅漏稅。《秦法雜抄》規定,為防止李典、吳老偷逃口稅,即人口稅,應判其死刑。
(5)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分類:
壹類是關於婚姻的,包括丈夫毆打妻子、丈夫通奸、妻子私自出走等。秦簡《法律問答》中有許多關於懲治私妻出走的刑法。
另壹類是關於家庭秩序的,包括隨意殺害子女、不孝子女、子女狀告父母、侮辱長輩、亂倫等。秦律禁止殺害子女,尤其禁止殺害繼承人。秦律也嚴懲家庭內部的亂倫。比如法律問答裏說“同父異母兄弟漢奸怎麽辦?”拋棄市場。"
2.懲罰
主要包括八大類——鞭笞、監禁、流放、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集體刑;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附加刑。
特點:秦朝刑罰種類繁多,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系,刑罰極其殘酷,壹切都表現出過渡時期的特點。
(1)鞭笞。鞭笞是用竹板、木板抽打犯人背部的壹種輕刑,秦代常用。秦簡中有“十”、“五十”、“壹百”等多種等級,多為輕微犯罪設計,也有減刑後作為刑罰使用的。
(2)監禁。監禁是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迫他們進行苦役的刑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承擔啟,男囚造城,女囚造米,但實際勞動不限於造城造米;
(2)鬼薪、白符,男囚為拜鬼神降薪,女囚為拜廟選米,但實際勞動絕不僅限於為祠堂選米;
(3)官仆妾,即罪犯及其家屬被罰為官奴,男為官仆,女為官妾,其刑輕於鬼薪、白琺瑯;
(4)蠍,即侍蠍,意為侍蠍、盜蠍,其刑較官仆、嬪妃輕;
⑤候,即被發配到邊境充當斥候,是秦朝監禁中最輕的等級。
(3)流放。包括遷移和流放,都是對將囚犯轉移到偏遠地區的懲罰。其中,充軍適用於刑事官員,但兩者都比後世流放輕。
(4)體罰。即撓(或墨)、舔(或切趾)、宮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起源於奴隸制時代,不僅在秦朝使用,而且廣泛使用。從雲夢秦簡來看,秦的絕大部分體罰都是結合了程等較重的徒刑。
(5)死刑。秦代執行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包括:
(1)棄城,即所謂殺之於市,棄之於眾;
(2)屠殺,即先對俘虜使用痛苦、難堪的屈辱刑罰,然後將其斬殺;
(3)蠍子,即劈其肢,殺之;
④腰斬;
⑤汽車裂紋;
⑥阮,也是個坑,就是活埋;
⑦殺,即把患了病的罪人扔到水裏或活埋處死;
⑧卷頭,即行刑後把頭掛在木頭上;
⑨氏族刑,通常稱為氏族或斬草除根聖氏族;
⑩刑罰有五種,即《漢書·刑法誌》說:“三族為外族時,皆先斬其左右趾,殺之,卷其頭,碎其骨肉於市。謗咒者,先斷其舌,故稱五刑。”
(6)羞辱性的懲罰。在秦朝,羞辱性的懲罰,如“秋”、“忍讓”和“萬”經常被用作監禁的補充懲罰。
理解:“丘”指剃除犯人的頭發、胡須、鬢角;“忍”和“完”是壹句話的兩個名詞,意思是只剃掉胡須和鬢角,保留犯人的頭發。此外,死刑中的“屠殺”刑也含有屈辱的意思。
(7)經濟處罰。在秦律中,對輕微犯罪強制給付壹定財產的刑罰主要是“若”,同時,贖刑也可以歸入這壹類。
理解:“若”是用經濟制裁來懲罰官員的壹般瀆職行為和普通民眾的壹般違法行為的壹種獨立的刑罰。它包括三種類型:
壹個是純粹精的“鎧甲”和“盾牌”;
二是“鎮守”,即送至邊境鎮守;
三是“糗”,即懲罰勞役。
贖買不是壹種獨立的懲罰,而是壹種讓被定罪的犯人支付壹定的金錢或服壹定的勞役來避免贖買的方式。從雲夢秦簡來看,秦代贖刑的範圍很廣,從“贖”、“贖”、“贖”到“贖宮”、“贖死”。
(8)集體懲罰。主要是家庭刑【見死刑】和“集合”。收殮,又稱收屍、收家眷,是指當壹個犯人被判處某種刑罰時,他的妻子、兒女等家庭成員也作為官方奴婢被沒收。
(2)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
秦統治者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總結前代的經驗,根據犯罪的主體、客體、動機、後果等因素,形成了壹些刑罰適用的原則。
1.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秦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處罰。
標準:秦律判斷是否成年是以身高為標準。六尺五寸左右是成年人身高標準,六尺五寸以下是未成年人。
2.區分故意與過失犯罪的原則——秦律重視故意與過失犯罪的區別。
處理:故意誣告者,將坐反;主觀上如果沒有故意,就不經審判從輕處理。
3.盜竊罪按贓物價值定罪的原則——秦法將贓物價值分為三等,即110元、220元、660元。對於盜竊財物,根據上述不同等級的贓物,分別定罪。壹般贓物少的定罪輕,贓物多的定罪重。
4.* * *犯罪與集團犯罪的加重處罰原則——秦法對財產犯罪的處罰重於個人犯罪,對集團犯罪(5人以上)的處罰重於壹般犯罪。
5.累犯加重原則——自己犯了罪,又犯誣告陷害罪,加重處罰。除了拒絕當朝臣,程丹還被判六年苦役。
6.教唆犯罪的加重處罰原則——秦法規定教唆未成年犯將加重處罰。教唆15歲以下的人搶劫殺人,雖然戰利品只有十文錢,但是教唆者也會被處以肢解的懲罰。
7.自首從輕處罰原則——秦法規定,凡借公共財物逃跑,主動投案自首的,不以盜竊罪論處,而以脫逃罪論處。服刑期間仆妾逃跑後自首的,只交50元補交期限。犯罪後能主動消除犯罪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8.誣告陷害原則——秦法規定,故意捏造事實、罪名誣告陷害他人的,構成誣告陷害罪。誣告者實行坐反原則,即被誣告者依次受罰。
(三)確立“道德是懲罰的主體”的思想
漢代統治階級的官方法律思想經歷了兩個發展變化階段。第壹階段為西漢建立至武帝初期的70年,主要奉行黃老學派“寬厚”、“以取法存刑”的政法主張。第二階段從漢武帝開始,到東漢結束。主要貫徹儒家“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的法律思想。
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訓,采取“休養生息”和“與民同息”的政策,確定了“寬以待人”和“寬以律己”的法律思想,以緩解長期尖銳的階級矛盾和社會問題。經過漢初70年的恢復和發展,封建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物質財富。
然而,隨著社會和經濟基礎的逐步加強,嚴重的社會問題也隨之而來。漢初統治者推崇的黃老無為思想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漢武帝執掌朝政後,面對社會形勢的巨大變化,對黃老無為的道家思想越來越不滿,決心徹底變革。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倡導的儒學,“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法律上,指導原則是以道德為主要懲罰,以禮儀為輔助。“德主刑”是董仲舒在陰陽五行學說的指導下提出的。它強調道德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實行德刑結合、禮法結合的原則。其實質是把儒家所倡導的倫理精神和道德規範標準作為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要求人們自覺遵守。“道德支配刑罰”思想的確定,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法律經驗和戰略手段日趨成熟,開始從單純強調刑罰壓制向道德教育與刑罰懲罰相結合發展。因此對後世影響深遠,始終貫穿於歷代封建統治者的立法內容和司法實踐中。
(4)漢文帝、景帝廢除體罰。
1.背景
(1)西漢建立後,重視總結秦亡的教訓;
(2)漢文帝鑒於繼續使用肉刑不利於當時政權的穩定,如割去左右腳趾,開始考慮改革肉刑。當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為刑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
直接動因:文帝變法的直接原因是文帝十三年,齊太倉被判有罪,處以絞刑,小女兒上書,讓自己做無官奴,為父贖罪,並指出肉刑制度斷絕了犯人改造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動容,下令廢除體罰。
2.刑罰改革的內容
(1)將酷刑之刑(墨刑)改為程丹之刑(脖子上戴鐵環五年);
(2)鞭笞改為300;
(3)切掉左腳趾(切掉左腳)改為500元,切掉右腳趾改為棄城而死。
文帝改革宣布在法律上廢除肉刑,意義重大。但改革中也存在從輕到重的現象,比如砍掉右腳趾到棄城而死。雖然鞭笞的懲罰改為300,左腳趾截肢改為500,但不再使用體罰。但由於鞭笞的次數太多,受刑人難以生活,所以班固稱之為“外輕刑之名,內殺之實。”改革存在許多缺陷,需要進壹步完善。
景帝繼位後,在文帝的基礎上進壹步改革了肉刑制度。他主持萬有引力定律:
(1)文帝罰300而不是200;
(2)把左腳趾從500剪到300。
(3)命令下達,規定大小藤條壹律用竹板制作,竹節壹律削平,不得代替行刑,使刑罰制度改革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3.刑罰改革的意義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罰制度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廢除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雖然這次改革還存在壹些缺陷,但與周秦時期肉刑的廣泛使用相比,無疑是壹個歷史性的進步,在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
(五)漢儒法律
1.申請養老金。
(1)應用系統。主要通過:
壹是漢高祖劉邦七年下詔:“大夫有罪,恕之,請問他。”也就是通過要求皇帝給有罪的貴族官僚壹些優待。
第二,宣帝和平帝先後規定了上朝制度,使所有犯罪的百世以上的官員、王子、子孫都可以享受上朝的優待。
第三,東漢時期,“上卿”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成為官員、貴族的普通特權,可以適用從兩年監禁到死刑。它為官僚貴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保護,使他們免受應有的懲罰。
(2)懲罰措施。統治者標榜“仁政”,強調貫徹儒家的尊老愛幼思想。主要措施有:第壹,對80歲以上的老人、8歲以下的兒童、孕婦和未出生的婦女、教師和侏儒,在有罪監禁期間給予優待,不施以酷刑。第二,坐成壹排的老人、小孩、婦女,除了蠻橫的聖旨規定的罪行,不會被逮捕或監禁。當然,優待老幼以不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為限。
2.親吻對方直到第壹次。
先親親後躲的原則是在漢武帝宣帝時期確立的。有人認為,在親屬之間第壹次企圖隱瞞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源於儒家“父隱子,子隱父,直在其中”的學說,對於劣等幼親屬的犯罪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長輩親屬是第壹個疏忽晚輩親屬的,如果罪該處死,可以請求皇帝寬大處理。它體現了漢法的儒家思想,並壹直影響著後世的封建立法。
二、秦漢時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秦漢時期的亭衛
(1)皇帝擁有最高司法權;廷尉是中央司法機關的最高長官,負責審理全國各地的案件。韓繼承秦制,廷尉仍為中央首席大法官。
(2)縣長是地方行政長官和地方司法長官,負責全縣案件的審理;
(3)縣長還主管全縣的司法,負責全縣的審判工作;
(4)成立村級基層組織,負責當地治安和調解工作。
2.建議系統
禦史之名,西周就有,職責是掌管文書。到了秦朝,時宇成為糾察官員的最高監察官。
(1)秦朝的禦醫和監察禦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
(2)漢代由禦史(西漢)和禦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督;西漢武帝以後,在首都設立都督,監督中央官員和地方司法官員,由史刺史負責各地的行政和法律監督。
(2)訴訟制度
1.“公訴”與非“公訴”
(1)《辦公室通知》。秦律把殺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罪行列為嚴懲對象。這種犯罪叫“公訴”,政府必須受理。
(2)不是“公訴”。秦律將“子盜父母,父母擅罰,子劫奴婢”引發的訴訟稱為“非公訴法”。政府不會接受非“公訴”。如果孩子們強迫他們說出來,他們會受到懲罰。
同時鼓勵官員主動對罪犯進行矯正,同時鼓勵罪犯投案自首,以降低官方查處和追逃的難度。
2.春秋審判,秋冬執行
(1)漢代,春秋被判入獄。
其特點是:按照《春秋》等儒家經典所倡導的精神原則來審理案件,而不僅僅是按照《漢律》來審理案件,這是法律儒家思想在司法領域的反映。
其要旨是:董仲舒在《春秋故事》壹章中解釋《春秋獄決》:“春秋聽獄,必以其事;惡者不成功,先惡者尤罪,直者輕。”可見其本質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那些動機邪惡的人,即使企圖犯罪,也不可避免地要負刑事責任;首犯將受到嚴懲;主觀上沒有邪念的,從輕處罰。這裏強調的是,在判斷時要註意案件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同時要根據事實區分主犯、從犯、既遂和未遂。《鹽鐵論·刑德》認為:“春秋時期,監獄是由思想統治的。善而犯法者免,惡而合乎法。”更強調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頭腦”和“野心”來定罪。《春秋》實行的是“以心服人”的原則。如果犯罪人的主觀動機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相反,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嚴重違背了儒家倡導的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也應當認定該罪從重處罰。
評價:以《春秋》為司法原則是對傳統司法和審判的積極補充。但是,如果以主觀動機來判斷有罪無罪或者犯罪的嚴重程度,往往會成為司法官員主觀臆斷、誣陷無辜的借口,這在壹定程度上為司法任意性提供了依據。
(2)漢代秋冬行刑。漢代死刑的執行是在秋冬兩季進行的。
原因:漢代統治者根據“天人合壹”的理論,規定春夏兩季不得執行死刑。據《後漢書》記載,東漢元和帝在第二年重申:“君王應生與死依時代。它的法律:11月或12月不能報道任何囚犯。造反、造反等除外。,那些從不等待時機的人必須在秋季第壹次霜凍之後和冬季至日之前被處決。因為此時“天地都開始壓抑”的殺氣已經到來,可以“嚴刑峻法”以示所謂“順朱”了。
影響:秋冬行刑制度對後世影響深遠。唐律規定“立春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也可以追溯到此。
考試的重點和難點
第壹,秦朝的罪名和刑罰。
第二,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
第三,漢文帝廢除體罰。
四、漢法之儒(道德輔助思想中的慈悲刑請親親)。
五、秦漢司法制度(廷尉諫官告春秋定獄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