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之後,據說女孩是自殺的,女孩的跳樓行為和司機無關。估計很多網友都不信。我們自然希望公安機關最終因為網友或者其他原因認定犯罪。但是,這種情況下取證確實比較困難。本案無其他人員在場,現場無錄音或監控錄像。女孩沒有報警,沒有向朋友求助,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貨車司機的供述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至關重要。
公安機關最終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很可能與司機自己的供述有直接關系。個人認為這個事件應該和司機偏航有直接關系。司機的偏航可能會引起女生的懷疑甚至恐慌。雙方可能會爭論路線和偏航。如果女生要求停車,但是司機不同意。女孩說著做著跳窗的動作,司機還是不肯停車。最後,女孩選擇了跳。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公安機關只是初步認定其涉嫌犯罪,並非最終結論。貨車司機最終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具體的罪名和處罰,還是要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
問題重重的貨運女同性戀
謊言和漏洞:1。卡車司機知道如何導航嗎?估計傻子都會用導航,更別說拉貨吃飯的貨車司機了。2.行車路線偏轉了三次,都偏轉到了偏僻的地方。疑點重重。如此嚴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如何釋放犯罪嫌疑人?正常情況下,壹個23歲的年輕女孩,絕對不會因為多走了彎路而去跳。10公裏左右司機沒參與處理車。壹般情況下200元左右,就算司機繞路,300-500元也算貴,壹個成年人為了500元自己跳過去?死者家屬和公眾期待真相。3.事發半個月後的23日,貨車司機再次因過失殺人罪被捕。似乎在媒體和公眾的呼籲和事件下,公安機關承受不了壓力,糾正了前期的草率處理。
4.貨拉拉存在嚴重的管理責任缺陷!貨拉拉平臺沒有錄音錄像功能?這簡直就是縱容犯罪分子。滴滴打車事故頻發後,有了錄音錄像功能,前車之鑒,後事之師。錄音錄像功能壹點都不高科技,也不需要花多少錢,就幾百元的硬件設備和總部服務器裏的存儲。貨拉拉平臺只要從高額平臺傭金中拿出1-2單盈利,就可以實現錄音錄像功能。貨代為什麽不加強這方面的管理,為交易三方提供安全管理責任?
現在互聯網經濟如雨後春筍,互聯網寡頭橫行,相關法律法規有些滯後,互聯網公司應該自我完善。如果貨臺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貨臺必須對女孩的意外死亡負全責。因為貨代是交易提供者,收款主體也是貨代,壹旦產生訂單,貨代、司機、出租車司機形成三方合同關系,貨代必須為客戶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務。期待公安機關徹查!
要冷靜等待警方的調查結果,不要先入為主,不要讓輿論影響和給辦案帶來壓力。
哪個罪犯在壹審時認罪了?壹審中,犯罪分子千方百計否認、狡辯,以為可以蒙騙世人,編造自己的故事,自圓其說,反制自己的偵察能力。發生了什麽事?還是被公安偵查員識破,最後罪犯才會招供。相信公安偵破案件的能力!如果妳做過,就會留下痕跡。罪犯再狡猾,最後也逃不過刑偵人員的眼睛。本案疑點重重,司機免責難以置信,站不住腳。
案件還在調查中,具體案情還不得而知,就從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來推測可能的情況吧。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為沒有預見到或者通過過失已經預見到,而認為他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如下:
1.行為人已經致人死亡的;這裏,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也可能是故意的,但他沒有預見到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這屬於過錯。本罪屬於結果犯,故意行為不影響其在結果上的過失。這不同於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殺人罪。過失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死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2.客觀上,壹定是導致了死亡;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裏的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受傷或當時沒有搶救過來的情況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了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的幹預(如醫生不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當)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只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的刑事責任。
所以貨車司機在高速行駛的時候,連續打了個哈欠,然後女孩就跳下車死了。如果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開車過程中發生了什麽很重要,司機做了什麽對女孩的跳車行為有過失?
個人認為,如果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該符合以下幾個假設:壹是司機的某些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促使女孩跳車;其次,當司機得知女孩要跳車時,他自信她不敢跳車,所以沒有減速停車。最後出現險情後,司機沒有實施緊急救援。
其實從現有的整體情況來看,貨車司機最多是過失致人死亡。當然也不排除最終無罪,但如果網絡壹邊倒的針對司機,恐怕很難被判無罪。
1.沒有惡意傷害司機:顯然,從現有的情況來看,沒有惡意傷害司機。女孩的死亡主要是跳窗造成的,沒有證據表明司機在車內傷害了女孩或惡意將女孩推出車外。
同時,就貨運司機走的路線而言,基本正常。貨車司機是本地人,顯然對周圍的道路非常熟悉。老司機對道路的熟悉程度遠遠超過導航。這種情況下,不用跟著導航走,直接走熟悉的路線是沒問題的。
另外,按照現有的路線,幾分鐘就可以轉到主幹道,基本說明司機的路線沒問題。
2.為什麽過失致人死亡?目前,司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拘。個人認為是以下考慮!首先,在女孩跳窗的過程中,司機是否給予了壹定的幹預。畢竟跳窗其實是有過程的。司機看到女孩的舉動可能沒有任何幹預,沒有有效制止這種舉動顯然是壹種過錯。
其次,現有信息顯示,女孩和司機因為偏航問題發生過爭執,所以存在壹種可能,女孩可能堅持按照導航走,而司機因為熟悉道路,想按照自己的路線走。
這裏面,不知道司機是否有過激言行。如果有直接刺激的言語導致女孩跳窗,則可能認定為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有沒有可能是無辜的:司機對偏航路線的選擇無法預見女孩會跳出窗外。我想大多數人很難想象僅僅因為偏航就跳出窗外。太不可思議了。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死亡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故,行為人不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開車時跳窗還是有可能致人死亡的,所以這裏就看法院怎麽判了。
Lscssh技術官的觀點:基於現有的消息,似乎車手現在的動作是最好的操作。很多人都提到過司機沒有急剎車。事實上,如果女孩已經解開安全帶或者沒有系好安全帶,正在跳窗的女孩可能會被緊急剎車帶來的強大慣性甩出去,結果可能對司機更加不利。
最後,希望法律不要被輿論左右,最終給出壹個公正公平的結果。
現在做個實驗!如果妳飛不起來,那麽剎車肯定比跳躍快!
司機放出來的時候,大家都說不能給司機定罪。結果沒幾天就找到了初步證據,現在還在討論是不是過失致死,說明警方還沒有放棄努力。目前的證據不是最終證據。目前的證據最低是司機過失致死,但如果有新的證據出現就不壹定了,還是等等公布調查結果吧。
沒那麽簡單。
壹切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