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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形式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招募人才,商鞅離開魏國,帶著李悝的《法經》去秦國。在他的主持下,秦國在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進行了兩次改革。法制方面的改革成果是變法律為法律。

秦代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的法律形式包括法律、法令、條例、表格、法律問答、朝廷行動。立法主要集中在修改秦律,改律為尊秦法,增加坐同法,創設三家刑,破解車。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以來,這是秦國第壹次修改刑法。秦朝建立後,繼承前代,刑法內容不變。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補和修改單行法,以適應國家統壹後不斷變化的政治經濟生活的需要。如田法、龔法等二十九個單獨的法律。

(2)在秦朝,詔書(以秦國或國王名義發布的各種命令)、詔書、聖旨(將詔書改為聖旨、聖旨)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是皇帝針對特定事件、特定罪行發布的臨時性命令,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如“焚書令”、“場令”。

(3)在秦朝,文體也是壹種法律形式。類型是壹種程序規則和文件程序。比如,在雲夢秦簡中,就有“印診”,專門規定了檢驗、調查、審判的法律文書程序。

(4)秦朝為了統壹適用法律,專門制定了官方法律解釋,方便官員依法判案。在雲夢秦簡中,《法條問答》是秦法律解釋的證明。對秦國的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適用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說明。它與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秦國的壹種法律形式。秦統壹後仍在使用,並影響後世的法律解釋。比如“A很小,不到六英尺,他擁有壹匹馬。有壹天,馬踢了別人,吃了別人地裏的莊稼,問他會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答:如果身高不足六英尺,就不應該賠償損失。”

懲罰制度

1.死刑

殘酷而復雜,它繼承了奴隸制的內容,又因鎮壓犯罪的需要而發展。主要有割頭、棄市、割腰、裂車等執行方法,還有鑿、抽、炸等。

2.體罰

奴隸制遺留下來的大量體罰。如鯨、鯨、鯨、宮。但與以往不同的是,體罰往往與各種勞動刑結合使用,如“以鯨為刑”。

3.勞役拘禁

(1)成丹奇。誰有罪,那人就是城丹,城也是治的。女人就是女人,飯是治不好的。這是最重的勞役刑。它與鞭笞鯨魚等體罰結合使用,分別懲罰男女囚犯。人們建造了長城,並努力工作了五年。女囚犯負責剝米,但不與體罰結合使用。

(2)鬼交,白釉。據《漢書》註,鬼酬是在祠堂祭祀鬼神所支付的報酬,即因在祠堂祭祀鬼神而懲罰山中男囚為柴的壹種勞役刑。白米是壹種苦役刑,懲罰女囚選擇合適的米用於祠堂祭祀鬼神。鬼薪白魅的刑期是三年。因為男的是鬼薪,女的是白魅,所以鬼薪和白魅經常壹起用。

(三)李臣妾。所謂“官仆妾”,男為官仆,女為官妾,即犯人及其家屬作為國家的男女奴隸受到懲罰,為封建國家服苦役,刑罰輕於鬼薪白刑。

④司各特。斯科特罰男囚犯到偏遠地區服苦役,同時負責偵察和防禦外來土匪的突然襲擊。所謂“女當牧羊人”,就是女犯人承擔與男牧羊人類似的勞動,刑期都是兩年。

(5)罰款。刑罰是強迫男性囚犯守衛邊境或在偏遠地區從事苦役。強迫女囚犯在政府服苦役。但刑期從三個月到壹年不等。

(6)等待。候是秦朝最輕的壹種勞役刑,即把普通的刑事犯送到邊境去擔任看敵的勤務。

4.流放

秦代流放是僅次於死刑的壹種流放刑。是壹種強行把犯人送到偏遠地區做苦役,不準搬回原籍的酷刑。

5.羞辱性的懲罰

秦朝最輕的刑罰之壹,壹般是將犯人的頭發或胡須剃掉以示恥辱的刑罰。

6.財產刑

秦代廣泛使用財產刑,但壹般只用於優待地主、貴族和官員的壹般犯罪。

7.定罪

連坐刑是秦朝對牽連連坐罪的壹種殘酷的刑罰。* * *有四種:

第壹,上下級之間的位置;

第二,軍內坐軍;

三是親屬間坐在壹起的宗族懲罰;

第四,鄰居挨著坐。

刑法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

男性身高六尺五寸,女性身高六尺,即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或者雖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刑罰上減輕刑事責任。

2.原始定罪原則

秦代所謂的“本心推定”原則,就是把是否有犯罪感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秦律註重在定罪量刑中貫徹這壹原則。即區分故意和過失,如a偷錢,B明知偷,同罪,C不知,不分罪。

3 * * *犯罪優先、集團犯罪為主的原則。

比如秦簡法律問答中的情形,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屬於集團盜竊性質的,即使贓物少於壹分錢,也應當從重處罰。相反,五人以下的盜竊罪,盡管盜得贓款660元,卻比前者輕。

4.累犯從重、雙重犯罪從重的原則

秦朝註重區分累犯和初犯的界限,對累犯壹律從重處罰。比如,壹個人犯了“為臣子”罪,現在又犯了“誣告人以司各特”罪,那麽他的刑罰就會加重,即除了“為臣子”之外,還要“六歲”,也就是被拘留六年。同時,壹個人同時犯兩個罪的,處罰原則是從重處罰,而不是兩個都罰。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從重處罰原則。

如果A教唆大人盜竊,兩人都被判贖墨,雖然失敗了。如果A教唆15歲的未成年人B殺人,無論罪名如何,A都會被判死刑。

6.誣告坐反原則

故意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人,在秦時被稱為“誣告”,秦主張反坐原則,即被誣告的人依次受罰。如果壹個反抗放羊罪的犯人要被判刑,而後者誣告他人要被罰為仆,那麽誣告者就要被罰為仆。

7.自首和減刑原則

如果被判司寇刑的犯人偷了110塊錢,應該先去自首。他本應服司寇刑以及仆役刑,但因其投降,被改為仆役加柴刑,處罰較輕。

上述原則很有價值,所以被後人繼承。

指控

秦律的主要內容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嚴懲統治階級內部壹切危害皇權的罪行,如不道德、不忠不孝(胡亥誣詔太子伏肅、將軍孟田不忠不孝死)、叛國(李斯為此罪在鹹陽斬首)、不敬(假令,實際不執行者將被剃頭,罰至邊境鎮守。聽到公告後不站起來的,也要罰兩塊甲胄。

(2)嚴刑峻法促進思想文化領域的專制統治。比如我曾經用偶遇的語言寫詩寫書,我把過去當犯罪(比如焚書),汙蔑誹謗(比如埋沒儒家),發表不實言論(比如項羽說我可以代替)。

(3)嚴懲盜賊,確保封建統治秩序。賊重罰,缺壹分錢就重罰,跟偷六百篇作文壹樣。殺人傷害罪可分為盜殺、盜殺、隨意殺人和打架殺人。小偷殺人是故意殺人,大道上又有壹起故意傷害。如果妳在百步之內袖手旁觀,妳應該受到懲罰。另壹個小偷闖進家裏殺了人,鄰居知道卻不去救,應該受到責備。

秦律的立法成就

秦律是在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制定的壹系列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雖然在立法技術上還存在壹些不足,但其成果畢竟是主要的,它極大地發展了我國制定成文法的技術。主要體現在:

1.寬調節範圍

在所有法律原則“皆有法式”的要求下,秦律進行了大膽的嘗試,成功地將法律調整的範圍擴展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從農業、畜牧業、漁業、林業、手工業、商業、稅收、金融、交通、自然資源保護等方面,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2.內容詳細具體

秦朝的統治者認為,法律的不完備和具體是導致人們犯罪的原因之壹。因此,詳細具體的內容就成了秦法律制定者的自覺追求。

3.語言準確易懂

只有語言通俗易懂,才能讓人民群眾知法守法,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4.法律為主,各種法律形式相輔相成。

在立法上,秦朝不僅重視制定法律,而且也重視命令、形式、過程和程序等其他法律形式。應以法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相輔相成,完善法律體系。這壹做法為後世大多數統治者所繼承,從而形成了中國古代立法的偉大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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