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範圍外,符合國家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規劃的深層防護林,納入秦皇島沿海防護林保護利用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措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統壹規劃、科學管理、嚴格保護的原則,確保沿海防護林生態功能不降低、森林資源不減少。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保護區的沿海防護林,應當同時遵守各類保護區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標準不壹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最嚴格的規定。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沿海防護林建設、管理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完善財政、投資、產業等配套政策,將建設、管理和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沿海防護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實行以森林數量和森林質量為主要內容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沿海防護林建設、管理和保護成效納入人民政府領導任期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2月65438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沿海防護林資源變化和建設、管理、保護發展情況。涉及林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在報告中詳細說明。第六條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生態環境、資源規劃、海洋、水務、應急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沿海防護林建設納入造林規劃,通過造林、撫育管理、認種認養等方式,積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沿海防護林建設。開展沿海防護林的科學研究和推廣活動,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沿海防護林的綜合效益。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沿海防護林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沿海防護林的違法行為。第九條對在沿海防護林建設、管理和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沿海防護林保護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沿海防護林保護利用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沿海防護林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劃定保護範圍和禁止開發區域。第十壹條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沿海防護林保護利用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沿海防護林保護利用實施方案,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本市下列區域的沿海防護林為禁采區,嚴禁不符合沿海防護林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
(壹)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開發的區域;
(二)國家劃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和河北省生態保護紅線;
(3)沿海國家的特殊防護林帶;
(四)劃定為公益林的國有林地和延伸至沿海高潮線1000米以內陸地的非國有林地;
(五)沿海國有林場的林地;
(六)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禁止開發的。
本條例施行前,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外的沿海防護林帶,已辦理土地轉用手續的,不得列入禁止開發區域。第十三條沿海防護林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的原則,采取建設生態景觀林的方式,構建多樹種、多類型、多景觀、多功能的常綠喬木與落葉喬木互補、喬灌共生、喬灌結合的森林生態防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