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犬、警犬等特種犬、教學科研用犬、動物園和專業表演團體飼養的特殊用途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飼養盲人導盲犬、重度肢體殘疾人輔助犬不受《禁止飼養大型犬、禁止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和禁止攜犬出戶規定》的限制。第三條養犬管理遵循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監督與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社會公眾監督與養犬人自律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在本轄區內的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養犬管理專門機構,建立協調機制、執法聯動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組織實施養犬管理工作,落實同級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場所、設備和設施。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機關和牽頭部門。市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養犬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中心;縣(區)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養犬登記、年檢和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依法開展文明科學養犬宣傳,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犬類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監測和疫情處置,審核養犬場、無害化處理場所和醫療機構的動物防疫條件,犬只屍體的無害化處理,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占道養犬行為,指導、監督公園、廣場管理部門設立禁止犬只進入公園、廣場的標誌,勸阻、制止違法攜犬進入公園、廣場的行為,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衛生部門負責人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管理、人用狂犬病疫情監測和防治宣傳。
市場監管、財政、發展改革、審批、民政、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養犬管理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體系,協調處理養犬糾紛,做好轄區內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依照本條例制定養犬公約,並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居住區的養犬管理工作,依法加強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和引導,勸阻違法養犬行為,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七條養犬人對養犬負有責任,並承擔因養犬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科學養犬,不得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公共環境衛生,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提倡絕育犬的飼養和犬責任險的投保。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和預防狂犬病的宣傳教育,曝光違法養犬行為。
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倡導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協助開展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
國家工作人員、公眾人物等。應當在促進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號碼,受理後應當及時登記處理,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第十條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違法情節和社會影響程度采取相應措施,在適當範圍和期限內,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等信息。第二章養犬區的管理、免疫和登記第十壹條養犬區分為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壹般管理區。壹般管理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業聚集區、人口密集區、旅遊景區及周邊地區,經所屬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後,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細化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的範圍,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