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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區別與聯系

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令號財政部102號令,以下簡稱“令號102》)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許多預算單位對“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仍有模糊認識,並有令號第十條負面清單。102.

壹.定義

1,政府購買服務

根據《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按照政府購買方式和程序,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適合市場化服務的服務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服務提供者,並根據服務數量、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關鍵詞:國家機關、職責、服務項目、市場化供給。

2.政府采購服務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結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購買政府需要的服務,以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的行為。

關鍵詞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組織、采購、自助服務和社會公共服務。

第二,區別

1,兩科不同。

102號令第三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人限於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的群眾團體(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可參照102號令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主體涵蓋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即除102號令規定的政府采購主體(國家機關)外,其他事業單位和非行政組織也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主體(采購內容範圍不同,後面再分析)。

2.他們的服務範圍是不同的。

(1)“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僅限於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服務主要是指為增加國民福利和管理公共事務而向特定收入群體和特定管理對象提供的服務,如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服務,主要體現國家機關的職能。政府履行職責必須是履行具體的、特定的職責,並不是泛指定崗定責的靜態職責。

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在履行某項特定職責時,需要借助社會力量提供的輔助服務。法律服務、政策(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和起草論證、會議服務、代理服務、文件整理、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績效評估、工程協助、項目評審、會計服務、審計服務、技術業務培訓、信息技術、物流管理,以及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其他輔助服務。

“輔助服務”必須與“履行職責”密切相關,處於從屬地位。與具體“履行職責”無關的服務(如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不能視為“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性服務”,也不能將所有“履行職責”(即102號令第十條規定應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委托給社會力量。

(2)“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和“政府自身所需的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前面已經解釋過了,這裏不再贅述。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是指為保證單位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後勤服務,如物業管理、保安、公車租賃、車輛維修、餐廳托管、系統開發運營、檔案處理整理等。基本特征包括自身性、內部性、固定性、連續性、周期性(以預算年度為截止期)等特征。

第三,聯系

購買(采購)實體的交叉連接。根據前面的分析,雖然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比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更寬泛,政府購買服務的服務範圍也比政府購買服務的服務範圍更廣,但不能得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預算單位)可以購買所有服務的結論,需要根據購買者(預算單位)的性質和采購內容的範圍具體分析。

“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國家機關)不僅可以購買“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中定義的服務,還可以購買“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即國家機關可以購買《政府采購法》中定義的所有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主體(預算單位)分為兩種情況。

壹種情況,具有購買服務資格的預算單位(國家機關)可以購買《政府采購法》界定的所有服務;

另壹種情況,非國家機構、非行政組織只能購買“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

服務內容範圍的交叉鏈接。“政府績效輔助服務”與“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之間存在交叉聯系,如印刷制作、車輛保安、保安、物業保潔、場地租賃等服務,通常屬於“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但在特定情況下屬於“政府績效輔助服務”。比如政府舉辦項目推廣、展覽活動,需要采購印刷制作、車輛安保、展覽活動相關安保等。至於壹些受政府機關指派參加具體演出活動的機構,本質上是配合或協助政府機關開展活動。他們沒有購買主體的地位,不能購買這些輔助服務。

對於包括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在內的公益性開放場所,如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展覽館、體育館等。,如何界定這些公益開放活動的屬性,以及與開放活動相關的物業管理、安保等服務屬性?

個人認為,文化場館的開放活動屬於政府機構的職責(也可以定性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物業管理、安保等相關服務屬於“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至於事業單位承擔的這些開放活動的管理和服務,則由法律責任決定(或由政府機構指派)直接為公益性開放活動提供服務。在公共機構無法提供物業管理、安保等服務的情況下,政府機構需要以購買服務的形式購買社會力量,與公共機構合作做相關活動。機構本身不能購買這些輔助服務。

將事業單位的管理和服務界定為直接為公共服務提供服務,體現了政府購買服務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轉型的方向和內涵,即通過理順事業單位與行政部門的關系和去行政化,明確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職能,推動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成為企業或社會組織,以市場化的形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在改革過渡期內,按照“政事分開”、“以物換費”的原則,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業單位,不再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直接安排預算資金,以合同方式安排資本性支出,逐步實現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

厘清“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意在防止“政府購買服務”泛化。不屬於購買服務的事項,如非政府職責範圍內的市場經營、政府直接履行職責的行政執法、招聘編外人員、勞務派遣形式的變相用工、單位內部辦公用房出租、融資性質的資產租賃、建設項目的服務包裝等,均視為“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的融資租賃和采購項目是變相的政府借貸行為,容易給財政資金帶來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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